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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什麼必須過婦女節?

夏秋 時拾史事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搬運

今天是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在法律意義上,年滿十四周歲的女性都被稱為婦女,婦女節是為了紀念婦女做出的貢獻和成就而設立的節日。這個本該向各行各業各年齡層的女性表達尊重與祝福的日子,卻被商業化得有些變了味,女王節、女神節、女生節等宣傳以及各種購物廣告,無形中用性吸引力、生理年齡和消費能力等標準對女性群體進行等級劃分,體現著對「婦女」這一稱呼的污名化和對這一節日的淺薄化。

這也難怪,在女德班沉渣泛起的環境下,女性要擺脫物化和歧視,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既然今天是女同胞的節日,我們不妨將目光投向過去,了解一下古代婦女都過著怎樣的生活?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邁」,亦或是如大女主影視劇一般,個個開了掛,能文能武、本事通天呢?


先秦

實際上,古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是有起有落的,每個時代都有其特點。比如殷商時期,正是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過渡的晚期,婦女的地位著實不低。根據甲骨卜辭記載,有一批女性在在政治、軍事上被委以重任,比如商王武丁的妻子婦好,能徵兵組成軍隊,並做為主帥征伐敵國。不僅婦好一人,商代常年有一批女性駐守邊防抵禦外敵,或擔任地方長官並向商王納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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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好率領軍隊伐羌方的甲骨文(圖片采自《商王武丁與後婦好》)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商代婦女不僅可以參與軍事,還可以主持祭祀,甚至死後也能象男性那樣配享祭祀,這一點是後世女性難以企及的。

周朝時,隨著經濟的發展,採集經濟轉變到農耕經濟,男性勞動能力的重要性逐漸凸顯,情況有所變化,但母系社會之風尚有遺留。象最早的一批古姓,姬、姚、姒、媯、媿、姞、婤、嫪、姜、婁、嬴、妘等,多以女字為偏旁,這一習俗可以視為母系社會的烙印。

然而史籍中記錄的周代女性名字,並不是屬於自己的獨特稱謂,只能顯示父親和丈夫的信息。例如秦穆公之女文嬴,名字當中的嬴,可以看出她來自嬴姓秦國,文是指她丈夫晉文公,而這位女子作為一個活生生的個體,卻獨獨被掩蓋在了父權和夫權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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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緊,國產劇會給先秦女子造一個名字,譬如將文嬴稱為嬴月

《周易.序卦》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在周代的社會序列中,夫婦關係排在父子君臣之前,因此,男女婚戀問題十分受重視,官方在仲春之月舉行祭祀活動,以令男女聚集,男女配對不予禁止,鰥夫寡婦促其再婚。周代女性在婚戀生活中自由度較高,自己物色對象甚至私定終身的情況,在《詩經》中屢有展現。

《國風.鄭風.野有蔓草》

野有蔓草,零露漙兮。有美一人,清揚婉兮。邂逅相遇,適我願兮。

野有蔓草,零露瀼瀼。有美一人,婉如清揚。邂逅相遇,與子偕臧。

《國風.召南.摽有梅》

摽有梅,其實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

摽有梅,其實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今兮!

摽有梅,頃筐塈之!求我庶士,迨其謂之!

前者表現的是兩情相悅的場景,後者則是女子催促有意追求的男子儘快行動。

先秦的離異女性雖然哀怨,但可以從容再嫁;對於男性來講,也不會歧視再嫁的女子。比如《小雅.我行其野》中的女子,就說「我行其野,蔽芾其樗。昏姻之故,言就爾居。爾不我畜,復我邦家。」你不再愛我,了不起我就回自己家去。

但隨著父權制的進一步鞏固,女性受到的約束越來越多,貴族女子的婚姻常常由其父兄包辦,而媵妾制度使遣嫁女子及其陪嫁姐妹在內的眾多女性成為物品而被贈與或行賄,更有甚者,還有可能成為殉葬品。到戰國時代,包辦婚姻從貴族階層蔓延向民間,《孟子.滕文公下》說「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可能會有人提出來,春秋戰國時,女子也有參與政事的啊,比如秦國宣太后、趙威后、田齊君王后,但那是特定情景下的個例,不具有普遍性,對先秦婦女的整體影響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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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

與此類似的是漢代女性參政議政的情況,比如以呂后為代表的兩漢太后涉政。還有一批貴族婦女被封侯,擁有爵位和封邑,象漢高祖劉邦封長兄妻子為陰安侯;呂后封蕭何夫人為酇侯, 樊噲妻子呂媭為臨光侯;漢武帝尊外祖母臧兒為平原君,同母異父姐妹金氏女為修成君。另有其她女性展露出過人的政治才能,如淮南王劉安之女劉陵常年在長安替父搜集情報,和親烏孫的解憂公主及其心腹馮嫽在西域外交上做出的巨大貢獻。但總體來講,兩漢貴族女性政治權力具有不穩定性和局限性,她們的政治權力,是男權的衍生,女性本身依然處於附屬地位。

漢朝貴族女性的附屬地位,表現最明顯的莫過於和親,那些劉氏宗女、諸侯王女遠嫁匈奴和烏孫,用自己來換取邊境脆弱的和平,有的在丈夫死後求歸漢廷而不可得,還必須忍受收繼婚,再嫁給丈夫的兒孫或兄弟。比如細君公主先後嫁給祖孫兩代烏孫王,解憂公主在烏孫也先後嫁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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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母系遺風在漢代似乎也並不鮮見。漢朝皇族的稱號中常常冠以母姓,如漢景帝與栗姬之子劉榮曾稱「栗太子」,漢景帝同母姐館陶公主,亦從母姓,號為「竇太主」,漢武帝與衛子夫之子劉據曾稱「衛太子」。

而漢代女性在再婚問題上,也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卓文君新寡,改嫁司馬相如,後者因才華得到漢武帝賞識;漢武帝本人的母親王太后,在嫁給景帝之前,有過一段婚姻和一個女兒;武帝外祖母臧兒嫁過兩次,因此王太后和國舅武安侯田蚡是同母異父;武帝姐姐平陽公主先嫁平陽侯再嫁大將軍衛青。

但如果要說漢代女性地位很高那就言過其實了,因為在經濟方面,婦女完全處於劣勢。漢初法律規定「為人妻者不得為戶」,漢文帝曾「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女子只有在無夫且無子,作為戶主的情況下才能分到皇帝的賞賜。在家庭中,兒子是父親遺產的主要繼承人,妻妾無法繼承丈夫遺產,最多只能代管;女性因喪偶或離異,可以從夫家索回自己婚前帶來的財產。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漢朝女性才能繼承父親的財產,比如卓文君得到父親厚贈的一筆家財「厚分與其女財,與男等同」。

《漢書》和居延漢簡顯示,漢代女性的活動範圍並不局限於家庭,除紡織縫紉之外,也承擔部分田間山頭的勞作,她們還需繳納賦稅、承擔徭役。在經濟凋敝、百廢待興時,女性對於社會生產的恢復起到了重要作用。漢朝女子有充當醫生的,如義姁以醫術得幸於武帝之母王太后;毒殺漢宣帝皇后許平君的淳于衍,是太醫署的女醫。班昭不但續寫《漢書》,還為後宮講學、撰寫《女誡》,她可算是中國早期的女性知識分子代表。出身白富美的卓文君更是當壚賣酒,頂著才女的名頭從事起了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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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劍情深故事中的女主角許平君,在宮廷鬥爭中被女醫淳于衍毒殺

可是另一方面,漢代社會對女性行為的約束卻越來越明顯,西漢劉向的《列女傳》和東漢班昭的《女誡》,為女性「行為模範」設計出了一套樣本。漢代官方也有褒獎貞節婦女的記錄,但這樣的範例還不具有普遍性。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個大動亂的時代,也是精神高度自由和開放的時代。女性自主擇偶和再嫁司空見慣,文學作品中不少描述男女交往的句子,「天不奪人願,故使儂見郎」,「男女共游宴,黃花生後園」。再嫁女性遍布各個階層,曹丕的甄皇后、劉備的穆皇后、孫權的徐夫人,都是再嫁之身;蔡文姬滯留匈奴生下二子,歸漢以後改嫁董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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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氏父子愛人妻?

這一時期,有一位傳奇女性不得不提,那就是北魏的馮太后,她曾兩次臨朝稱制,執掌權柄達20 余年。在她的全力支持下,北魏孝文帝開展「太和改制」,進行漢化改革,對當時北方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夏秋/時拾史事原創)

北魏孝文帝改革,對均田制中女性的土地所有量做出了明文規定: 每一個成年女性有露田二十畝,麻田五畝,倍田二十畝,非麻鄉田為四十畝,奴婢也是如此,對於寡婦守志者,免課且同樣授田。女性的私有財產也是受國家法令所保障的,經濟地位的提高直接決定了婦女在婚姻自主權、財產繼承、私產處理方面有比較大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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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馮太后


唐朝

時不時有人會講,唐朝婦女的地位非常高啊,武則天為代表的一批貴族女子是當時女權主義者的代表啊。等等,你們到底對唐朝婦女地位有什麼誤解?

首先要看這些婦女處在什麼樣的社會階層。武后「內輔國政數十年,威勢與帝無異,當時稱為二聖」,後來更是登基做了皇帝。皇室貴族女子不乏公開參政的,上官婉兒得到中宗賞識,令其「專掌制命」;「太平、長寧、安樂、宜城、新都、安定、金城公主並開府,置官屬」。太平公主更是直接參与了皇權的更替,倚仗光復唐室的功勞,顯赫一時,「儀比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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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則天與太平公主

但僅根據這些,能不能得出唐朝女性整體地位比較高的結論呢?並不能,即便是貴族女性,仍然是同階層男性的附庸,沒有了父親、丈夫或兒子身份的加持,她們的政治權力就會成為泡影。彪悍如武則天,在做皇后的時候也害怕被廢,她的皇帝之位,後來仍然由姓李的兒子繼承,而唐朝之後再無女皇。

我們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看看唐朝婦女的整體處境到底是怎樣的。

1.經濟基礎:《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記載:「凡給田之制有差。 丁男中男以一頃……寡妻妾以三十畝,若為戶者則減丁之半。 」也就是說,唐朝承襲了北魏均田制,但對女性受田做了非常苛刻的變動,僅限於寡婦、尼姑、女冠。其她女性是不受田的,因為家庭分工是按照「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家中男子受田,女子「主『中饋』之事——做飯洗衣洒掃等家務勞動,生養及撫育後代,代男子行孝侍奉翁姑,讓丈夫滿意還不夠,還得「和親族」,讓丈夫的家族都滿意,除此之外還得「務蠶織」。然而她們創造的價值與所得相差太遠,「窗下拋梭女,手織身無衣」,這樣的貧女簡直處於社會壓迫的最底層。那麼她們的家務勞動有報酬嗎,有保障嗎?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夫家的經濟情況以及有沒有良心了。所以白居易在《太行路》中說「人生莫做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

2.財產繼承:唐代法律規定,父親作為一家之主亡故的情況下,出嫁了的女兒,沒有父家財產的繼承權;未出嫁的女兒可以分得相當於未婚兒子娶妻所備聘禮的一半;在夫家守志而又沒有生男孩的寡媳,可以繼承丈夫的那一份,但若改嫁,亡夫那份繼承份額就不能帶走,應由原夫家「應分人」均分;如果家族沒有男丁做為子嗣,出嫁的女兒才有繼承父親財產的資格。丈夫先於妻子去世的情況,一般來講,遺產繼承權歸子,妻子是沒份的,她唯一的私財是她帶來的嫁奩。假如妻子死在丈夫前頭,那麼她帶來的私產及奴婢,妻家不得追理。簡言之,女子在財產繼承權問題上,地位是非常低下的。

3.婚姻關係:唐朝女性在擇偶和再嫁的問題上,有一定的自主空間,但根本談不上有什麼平等的婚姻關係。必要的時候,女子的婚姻隨時會被父權主宰,成為政治鬥爭或戰爭的犧牲品,金枝玉葉亦不能倖免。唐朝有20位貴族女子被送去和親,其中皇帝親女3人,宗室女4人,有皇室血統的異姓女子7人,高級官員的女兒3人。對和親女子來說,最悲慘的還不是在他鄉鬱鬱而終,靜樂公主和宜芳公主還在人為製造的邊境動亂中被和親的丈夫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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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親回紇的寧國公主,唐肅宗親女,回紇可汗死後差點要殉葬,最後不得不從胡俗「剺面大哭」,用刀割臉,最後

不過呢,唐朝的和親,有一個和漢朝和親不太一樣的現象,那就是皇室中的男性也是可以去和親的,比如章懷太子之孫李承寀,和親回紇毗伽公主,被封敦煌王。

說回到唐朝的婚姻關係,漢《大戴禮記》中的「七去」,在唐朝也是適用的,即「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 淫,去;妒,去;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唐律疏議》中規定了三種情況,夫家不得以七出之名休妻,一是妻子替公婆守過孝的;二是丈夫娶妻時貧賤後來富貴的;三是妻子娘家無人,無處可去的。如果妻子有惡疾或通姦行為的,則不用此律。有婦之夫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另外娶妻,會受到「徒一年」的懲處;但有夫之婦如果私自出走,處罰會更重,「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在法律意義上,男女地位簡直天差地別;而實際生活中,丈夫還可以納妾狎妓,真要休妻,可以有一百種辦法讓妻子呆不下去,雙重標準玩得溜到飛起。

4.教育與事業: 唐朝女性受教育多以家庭教育為主,學習的內容側重於婚前技能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貴族女性受教育的條件可能要更優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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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孫皇后自己是女德楷模,還寫了《女則》,被用來教育後宮,太宗贊曰「足以垂範百世」

唐代官辦教育系統設有女醫科,但它與太醫署的醫學生不同,讀書的場地也不同,於「別所安置」。女醫取自「官戶婢 」,屬於賤民,賤民的總體地位大概也就比做為生產工具的牲口好一些,而為後宮貴人服務的女醫卻都是賤民,還挺諷刺的。與之相對,太醫署其他男性醫學生身份為良人。女醫學習的內容也與男醫有別,只由醫博士口授 「產難及瘡腫、傷折、針灸」等內容,並不包括讀醫典和醫方。

即便部分唐朝女性有不輸於男性的才華,科舉考試只限於男性,女子是沒有資格參加的。科舉之路行不通,種地也沒有資格受田,爵位有嫡長子繼承製,那麼女子參軍取得軍功行不行(最近被紅海行動中的女兵佟莉帥一臉)?那更是難於登天,除非遇到特殊情況,會出現一些令人擊節讚歎的女英雄:平州刺史鄒保英妻奚氏率家僮及女丁幫助守城,擊退契丹軍隊,被封為誠節夫人;古玄應妻高氏固守飛狐縣城,使得城池未被突厥攻陷,被封為徇忠縣君;「安史之亂」中,衛州女子侯氏、滑州女子唐氏和青州女子王氏誓與叛軍周旋,皆補果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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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在大銀幕上看到不化濃妝沒有驕嬌二氣的女兵,不知道佟莉這個角色會鼓舞多少體能達標的女性加入特種兵行列

但是如果想當然地覺得有戰爭也不錯,女性保不齊會有建功立業的機會,那又大錯特錯了。安史之亂時,唐將張巡鎮守睢陽,被叛軍圍困, 城中糧盡,張巡把小妾殺了,以饗軍士。殺妾饗士還只是個開頭,士卒先吃盡城中婦人,婦人吃完,再吃老人小孩,「所食人口二三萬 ! 」更觸目驚心的是,張巡殺妾饗士之舉,絕非孤例,美籍韓裔學者鄭麒來教授統計,自先秦至清末,中國歷史上由戰爭或饑荒引發的大規模食人事件多達四百零三起,體力不濟的婦女兒童是首當其衝的犧牲品。


貞節觀念

在貞節觀念上,宋代是其全面確立的時期,但從觀念確立到民間普遍執行,還有相當長的適應期以及需要統治階級靠行政手段來普及。因此在宋代,女性再嫁的合法性是受到認可的,士大夫家的女性也如此,比如范仲淹的母親曾經改嫁;王安石因兒子罹患精神疾病而讓兒媳改嫁;李清照還因改嫁所託非人,向官府告發丈夫的不法行為,並因此坐過牢;陸遊的前妻唐婉亦曾改嫁;理學大家程頤還默許家族中的女性晚輩再婚。

元代為響應部分漢臣的要求,官方對官宦人家的女子再嫁設定了一些限制,比如至少守制三年,改嫁權歸屬夫家,剝奪再嫁寡婦的財產繼承權甚至陪嫁妝奩的處置權,但這些限制並沒對婦女再嫁產生廣泛的、實質性的影響。

明朝皇帝朱元璋是婦女守節強有力的支持者。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詔:「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寡婦守節可為家庭爭得旌表的榮譽,又可以免除差役,犧牲個把女子的幸福,全家族得利,多划算的買賣。從此之後,抱貞守節之風大盛,甚至出現了未嫁女子替死去的未婚夫守節甚至自殺的事情。明代二百多年間見於記載的節婦烈女達二千五百餘人,約為前此兩千年的二十倍。

朱明皇室,不但倡導民間婦女守節,本身還執行宮妃殉葬制。朱元璋死後46妃陪葬孝陵,朱棣死後16妃陪葬長陵,仁宗朱高熾殉5妃,宣宗朱瞻基殉10妃。一直到明英宗朱祁鎮,才正式解除了這項殘忍的制度。順便再提一下,倚天屠龍記女主趙敏郡主,真實的原型是王保保之妹,被冊立為秦王妃,丈夫死後,成為朱明皇室殉葬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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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到的這張圖簡直可以稱為「歷史上趙敏郡主熒屏形象大全」

另一方面,明中葉以後,社會輿論也認可夫喪改嫁的女性。在某些地方,寡婦改嫁之風從明初到明末一直都存在。做為研究明朝市井生活的極佳素材,《金瓶梅》中潘金蓮、李瓶兒、孟玉樓改嫁的事例就很有代表性。以李瓶兒為例,她改嫁時就帶走許多前夫財產,由此可見,財產繼承法律雖然苛刻,但執行起來,還是要看改嫁婦女夫婦感情和家庭環境。

晚明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漢族女性的貞節觀念一度受到衝擊,但清朝入主中原後,重新確立了程朱理學的統治地位,提倡和宣揚貞節觀。《大清會典》規定:「三十歲以前守寡,至五十歲不改節者稱節婦;殉家之難或拒奸致死者稱烈婦、烈女;未婚夫死,聞訊自盡或哭聲往夫家守節者,稱貞女。」

僅在福建,「閩南十三縣明清兩代守節的女性,明代三百零七人,清代六百三十三人,其中同安、晉江、尤溪三縣,明代就有二百零一人,清代四百五十八人,各地貞節牌坊林立,甚至兩牌坊之間僅距三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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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

明代時,女子纏足在全國各地迅速發展,纏足習俗全面開花,到清代時,更是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纏足時代男子以女子纏足尺寸大小為擇偶的 標準,以娶大腳女子為恥,娶小腳女子為榮,更出現了攀比之風。

最不科學的事情,還有新婚時當眾檢驗新娘的落紅,不見血便意味著女子不貞,不貞的下場是新娘本人要被休棄,且終生遭人非議。但其實落不落紅因人而異,有多少無辜女子是被冤屈一生的?

明代法律規定,妻子只有在以下情況時可以提出離婚 :丈夫縱容或強迫妻妾與人通姦;丈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毆妻至折傷以上;典賣妻子給他人;被公婆非理毆傷(難道有理就可以毆傷了?)

明律亦規定:凡婦人婚姻、田土、家財等事,不許出官告狀,必須代告,若夫亡無子,方許出官理對,或身受損害無人代告,許令告訴。而且,凡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誣告者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雖得實,杖一百。告五服內的親屬,按親疏關係,杖九十、八十、七十不等。

由此可見,在明朝,女性不被視為有單獨訴訟行為能力的主體,必須在夫亡無子或身體受到巨大傷害時才得以提告,而被告者的身份假如是該女性的丈夫或其他尊長,即使經查證所訴是事實但仍要受罰。假設孤兒寡母,財產遭宗族尊長巧取豪奪,那麼要提起告訴簡直難於登天了。

綜上所述,古代女性無論在受教育、就業、財產繼承、人身自由、擇偶和再婚、參政議政方面,其權力與男性相比,是徹頭徹尾的不平等。女性受教育完全以家庭、私人教育為主,學習的內容也多是婚前的家務技能和思想品德。古代寡母權力和地位,本質上是封建「父權」家長制的體現,即「父權」在寡母身上的延續,幾乎所有後宮女性攝政的範例,都帶有這種「男權」特徵。

最後,祝女讀者們三八婦女節快樂,是的,就是婦女節,這世上哪有那麼多女王、女神?有的只是千千萬萬個自立自強的勞動婦女,這難道不光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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