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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曾慶洪:「建議研究制定自動駕駛測試、推廣試點方案」

導讀:針對智能駕駛測試法律專項法規,曾慶洪呼籲,儘快建立道路測試許可認證標準,對經檢驗符合自動駕駛汽車特定技術標準的產品,准予其在一定條件下利用公共道路開展測試。賦予測試車輛一定的豁免權,如對通過技術認證、取得上路測試許可的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實施的放開雙手操作等測試行為免於追究或處罰。

來源丨21世紀經濟報道(ID:jjbd21)

作者丨王爾德 北京報道

全國人大代表、廣汽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曾慶洪: 建議研究制定自動駕駛測試、推廣試點方案

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動新能源汽車等產業發展,將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再延長三年,擴大新能源汽車等領域開放,下調汽車、部分日用消費品等進口關稅。

3月7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汽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曾慶洪在接受包括21世紀經濟報道在內的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諸多支持和鼓勵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措施,表明國務院對新能源汽車發展高度重視和支持,廣汽將繼續朝著電動化、智能化、網聯化和共享化積極發展創新。

曾慶洪介紹,廣汽已經啟動投資450億元的智聯新能源汽車產業園,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整車產能為40萬輛/年,今年有望建成20萬輛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產能。

在回答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提問時,曾慶洪用「鯰魚效應」來評價以蔚來、威馬、小鵬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造車新勢力,認為這些新鮮的力量能夠促使傳統的廣汽、北汽、上汽等公司儘快轉型升級。

在今年兩會上,曾慶洪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提交了8份人大代表建議,其中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相關的有三份,分別是《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的建議》、《關於加快自動駕駛汽車立法推進合法道路測試的建議》和《關於促進城市住宅小區停車資源供給和利用的建議》。

建議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法

中國已是全球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產銷第一大國。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統計,2017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達到79.4萬輛和77.7萬輛,連續三年位居世界首位,新能源汽車產業正在快速發展。

根據《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的建議》,曾慶洪認為,我國新能源汽車存在動力電池瓶頸亟待突破、安全性問題沒有得到應有重視、電池規格種類偏多以及標準化建設力度不夠、政策法規有待梳理統一四大問題。

針對第四個問題,曾慶洪建議應完善法規政策體系,促進產業發展。

首先,建議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法或產業促進條例。目前,相關部委制定的有關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政策法規群,已涵蓋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准入管理、產品開發、零部件產業、營銷網路、投資管理等相關領域,但法律位階較低、制定機關不盡相同,比較分散。

建議在此基礎上,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條例,以此統領不同部門的相關政策規章,引導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其次,完善雙積分政策,實現「獎優罰劣」。工信部等五部委於2017年公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規定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

對此,曾慶洪建議有關部門加快建立積分交易平台,明確積分交易規則,從而激活積分交易市場機制,使那些產品過硬、節能消耗水平高的汽車企業能通過出售多餘積分獲得額外收益(實質是高能耗汽車企業支付的「補貼」),以補償優強企業的研發成本,鞏固優強新能源車型的價格優勢。

此外,曾慶洪提出,要結合實踐經驗修正完善《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如將積分單獨核算的規則,修改為單獨核算與統一集團內核算並行,在單個汽車企業與汽車集團公司之間保持政策中性。

加快制定智能駕駛測試專項法規

在關注新能源汽車產業政策之外,曾慶洪還關注自動駕駛汽車測試和推廣遇到的法律問題。

所謂自動駕駛汽車,也稱無人駕駛汽車,是通過車載感測系統感知道路環境,自動規划行車路線並控制車輛到達預定目標的智能汽車,它集成了自動控制、體系結構、人工智慧、視覺計算等眾多技術創新,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曾慶洪3月7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廣汽正在積極研發生產自動駕駛汽車,目前主要努力實現L2(部分自動化)到L3(有條件的自動化)的突破。

在《關於加快自動駕駛汽車立法推進合法道路測試的建議》中,曾慶洪認為,我國對汽車道路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系基於傳統汽車的技術背景制定,一些規定無法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發展的需要。

具體來說,現行汽車道路管理法規的部分條款不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需要;針對自動駕駛汽車的專門規定法律位階較低,立法進展相對較慢。

曾慶洪提出,國家應通過授權試點,為自動駕駛汽車發展創設法制空間。

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許多規定不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發展的需要,但自動駕駛汽車畢竟是新生待驗證事物,為法律權威和穩定性計,不宜任意修改。

為此,曾慶洪建議,國務院應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推廣的試點方案,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在試點範圍和期間內暫時停止適用與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有衝突的若干條款,確保自動駕駛汽車在道路測試時「合法上路」。

曾慶洪提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自動駕駛汽車管理暫行條例,對包括道路測試、生產者與銷售者責任、消費者權益、購買保險等自動駕駛汽車發展相關問題作出規定,為我國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的發展創設良好的法制空間。

在曾慶洪看來,採取立法機關決定調整法律適用範圍和制定暫行條例的方式,既可以為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使新技術、新業態等創新創造能夠及時得到法律保護和市場推廣,也有利於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權威,並可以為日後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積累實踐經驗和社會共識。

此外,曾慶洪還建議,為支持我國相關產業搶佔國際競爭高地,必須加快制定智能駕駛測試的專項法規,提供更多政策及法律支持。加大調研力度,建立權責統一的自動駕駛汽車管理法規。

針對智能駕駛測試法律專項法規,曾慶洪呼籲,儘快建立道路測試許可認證標準,對經檢驗符合自動駕駛汽車特定技術標準的產品,准予其在一定條件下利用公共道路開展測試。賦予測試車輛一定的豁免權,如對通過技術認證、取得上路測試許可的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實施的放開雙手操作等測試行為免於追究或處罰。

本期編輯 陳思

21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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