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義務教育」:警察挨戶上門調查
光緒末年,學部頒布《強迫教育章程》,明文規定7歲以上幼童必須入學讀書,否則就要「罪及父母」。此令一出,廣州城裡無數父母心生惶恐,以為既是「強迫教育」,官家一定會派出警察,將小兒捉拿到學堂里去。
清末7歲不上學「罪及父母」
清朝末年,一份名為《強迫教育章程》的官方文件出爐了(以下簡稱《章程》)。這份由學部頒布的文件只有10個條款,卻開了近代義務教育的先聲。
按《章程》規定,全國各地必須廣設勸學所;各個省城須設蒙學100處,各府州縣設40處;孩子滿了7歲一定要入學,否則「罪及父母」;朝廷每過兩年考核,地方官如果敷衍塞責,查實後予以處罰;如有地方紳士捐資助學,也會給予獎勵。
朝廷詔令一下,地方官自然就忙亂起來了。在廣州,警察紛紛出動,挨家挨戶上門調查,統計適齡兒童數目,以作「強迫教育」之預備。「強迫教育」壓根就是個新事物,大家以前從來沒聽說過,官家也沒好好釋疑,只是翻來覆去強調「幼童不入學,將罪及父母」。這下,家有小兒的父母心裡全打起了鼓,警察挨家挨戶上門是什麼意思,會不會把孩子鎖將起來,押進學堂去?左鄰右舍一商量,還是把孩子先送進私塾避一避的好。
據當時的《民權畫報》報道,城內各處私塾人頭簇簇,家長們的首要目標就是為孩子掛個名,拿個學籍,以免被警察拘了去。爹娘憂心如焚,私塾先生趁機提價,發筆小財。「強迫教育」本意在於減少文盲,惠及民眾,這樣一來,倒成了不折不扣的擾民之舉。
清王朝當時已日薄西山,推廣「強迫教育」只能是雷聲大,雨點小。朝廷一開始放話,初等小學堂不收學費,但很快學部就變了卦,要求京城外的小學堂徵收學費,地方士紳趁機攤派學捐。窮家小戶本就指著孩子幹活,沒多少父母有心送孩子讀書,哪裡還架得住各種攤派。隨著朝廷氣數已盡,《強迫教育章程》也就不了了之。
民初「免費教育」遭家長懷疑
到了民國,教育總長蔡元培於1912年元月發布《普通教育暫行辦法通令》。全國的學堂從此全改名叫學校,初等小學上4年,簡稱「初小」,這4年為義務教育階段(那時仍叫「強迫教育」),免收學費。
雖說官方規定公立小學不收錢,但財政投入有限,學校自會想辦法「創收」。一所市立小學一年到頭的雜費總得開支掉好幾塊銀元,如果孩子要加入「童子軍」,光服裝費就要十數銀元,對窮家小戶來說,這還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因此無奈棄學者,大有人在。那時的公立小學全都要考試,富人家的孩子往往會先去上個補習班啥的,再來報考,窮人家的孩子幫父母幹活還來不及,既沒錢也沒時間去上補習班,自然不如「富二代」有勝算,如此一來,義務教育反而便宜了「富二代」。
「四年制義務教育」推行緩慢,官方退而求其次,轉而推行「一年制義務教育」,美其名曰「短期小學」。短期小學真正做到了免費,連紙筆都是現成的,教的內容也只有「國文」一科,換言之,不過是教孩子們認識幾個字,不做睜眼瞎而已。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根據當時的報紙報道,有些窮人家不願送孩子來上學,恰是「免費」惹的禍,因為官家向來無利不起早,如今「短期小學不收學費,課本和學慣用品也免費供給,現在官廳更強迫入學,一定對孩子有一點不利」,至於到底哪一點「不利」,他們沒法想清楚,反正不去上學就對了。對此,知識精英們只能徒喚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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