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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借款型」詐騙犯罪的分析

你是我的溫柔

 忘情水

劉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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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但因為詐騙犯罪較其他侵財案件有其特殊性,特別是「借款型」詐騙犯罪,常常是民事借款糾紛與詐騙罪相互交織,給司法人員帶來難度。下面筆者對此問題進行了梳理。

一、案情簡介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犯罪人彭濤在已負債纍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利用自己法官的特殊身份,採取虛構各種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以借款的形式先後騙取被害人施某、肖某等l3人共計人民幣353.1萬元,所騙款項或用於購買彩票、或用於償還以前借款,所騙資金已揮霍一空。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8月29日,犯罪人彭濤找在辦案中認識的律師施某借款,稱其工作的馬鞍山法庭扣押了一台賓士車,謊稱自己想買下後轉手賺錢,但資金不夠,要求施某借款l5萬元,承諾當年9月29日前還清,並付利息2萬元,施某便借給了其現金15萬元。9月下旬,犯罪人彭濤稱買車辦手續還差錢,又找施某借款l萬元。該車於2013年3月l2日拍賣,犯罪人彭濤並未參與報名競拍。2012年9月29日,犯罪人彭濤欺騙施某說,車已拍賣成功,轉手接受單位是岳陽市東茅嶺農業銀行,因還有些手續要辦,要過個把星期才能拿到錢,並又謊稱說華容縣人民法院正在處理一宗土地,他準備與在華容縣國土局工作的親戚劉某乙、法院一領導共同操作,將這宗土地拿下後轉手給一個開發商,需要資金,要施某借25萬元給他,並承諾50天內歸還,於是施某便又借給了其現金20萬元。事後,在施某的一再追討下,犯罪人彭濤於2013年1月還款13萬元,實際騙取施某人民幣23萬元。

2、2011年10月,犯罪人彭濤謊稱自己一朋友在臨湘市搞國土平整項目,該朋友邀請他參與投資,其找案件當事人肖某借款20萬元,承諾一個月內還清,並付3萬元利息。肖某實際借給犯罪人彭濤5萬元,至今未還。犯罪人彭濤騙得肖某現金人民幣5萬元。

3、2011年8月31日,犯罪人彭濤謊稱說華奧紡織廠的老闆余某乙委託他借3萬元付工人工資,找張某甲借款3萬元,承諾一個月內還清;2011年9月23日,犯罪人彭濤對張某甲謊稱說,余某乙要將華奧紡織廠賣掉,委託他去找老闆來買,以需要資金為由,找張某甲借款l0萬元,承諾只借一個月,一個月後僅歸還了其中5萬元;2013年5月19日,犯罪人彭濤謊稱華容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趙建華的舅侄在岳陽市國稅局上班,可以幫他辦出口退稅需要資金,找張某甲借款23萬元,並說只需5天時間就可以歸還,此款後經張某甲追討償還了14萬元。綜上,犯罪人彭濤共騙取張某甲現金人民幣17萬元。

4、2011年11月21日,犯罪人彭濤對曹某謊稱說華奧紡織廠要賣出去,他想投資介入,需要交納保證金,找曹某借款,騙得曹某現金人民幣20萬元。

5、2013年5月3日,犯罪人彭濤對張某乙謊稱某張老闆將自己位於華容城關君逸東城的ll個門面抵押給銀行貸款,現無力還貸,現在這個案子在他手上,他想借錢將銀行貸款還清,將這11個門面拿到手,然後轉手賺錢,向張某乙借款20萬元;同年5月13日,犯罪人彭濤又以租門面需要資金為由找張某乙借款5萬元,後歸還了其中的6000元。實際騙得張某乙現金人民幣24.4萬元。

6、2013年3月1日,犯罪人彭濤對案件當事人譙某謊稱馬鞍山法庭扣押了一台奧迪越野車需要處理,他想買下後轉手,還差點錢,向譙某借款10萬元;隨後又找譙借款2萬元,共騙得譙某現金人民幣12萬元。

7、2013年4月19日,犯罪人彭濤對顏某謊稱他以前辦理的一起扣押案件要兌現,急需資金,於是找顏某借款20萬元,並出具了23萬元的借條(3萬元系利息);幾天後又找顏某借款5萬元,謊稱次日歸還。二次共騙得顏某現金25萬元。

8、2013年3月19日,犯罪人彭濤找到案件當事人丁某乙,謊稱他有個機會參與一宗土地工程招標,需要資金,要丁某乙借給其20萬元,於是丁某乙借了20萬元給犯罪人彭濤;2013年3月下旬,犯罪人彭濤又對丁某乙謊稱說,華容城關鎮君逸東城有幾個門面,其老闆用門面在銀行抵押貸款,現老闆無力償還貸款,他正在辦理這個案子,想自己償還銀行貸款後將門面拿到手,然後轉手賺錢,找丁某乙借款20萬元,並說只要丁拿19.2萬元,另8000元作為感謝費,於是丁某乙借給其19.2萬元。事後,犯罪人彭濤分三次共償還其中的21萬元。犯罪人彭濤共騙得丁某乙現金人民幣18.2萬元。

9、2012年6月,犯罪人彭濤找車某謊稱說,華容有一塊地,他想買下後轉手,但資金不夠,找車某借30萬元,期限為兩個月,於是車某借給其30萬元;十多天後,犯罪人彭濤又對車某謊稱說,他們法院扣押了一台賓士車,他和公安局的一個朋友想買下後轉手,需要借20萬元,於是車某便又借給其20萬元。事後,在車某的多次追討下,彭濤償還了其中的l3萬元,實際騙得車某現金人民幣37萬元。

10、2013年4月4日,犯罪人彭濤對案件當事人張某丙謊稱說他的兩個朋友用華容城關鎮君逸東城的幾個門面向銀行抵押貸款120萬元,現工商銀行向馬鞍山法庭起訴了這兩個朋友,他想買下這幾個門面後再轉手,需要資金,找其借款30萬元,期限一個半月,張某丙表示沒有那麼多錢,於是借給了犯罪人彭濤20萬元;同年4月10日,犯罪人彭濤又對張某丙謊稱說,有一宗土地糾紛案件起訴到了他們法庭,他和華容縣人民法院的一個副院長想將這塊土地買下後轉手,找張某丙借款20萬元,只借一個月時間,張某丙表示只能借l0萬元,於是又借給了彭濤l0萬元;同年4月24日,犯罪人彭濤又找張某丙借錢,並說如果不借給他,他前面二筆生意都會泡湯,張某丙考慮到前面借了錢給犯罪人彭濤未還,便又借給了其20萬元,犯罪人彭濤承諾當月27日償還。事後,在張某丙的追討下,彭濤分三次償還了其中的14.5萬元,實際騙得張某丙現金人民幣35.5萬元。

11、2012年12月3日,犯罪人彭濤打電話給華容縣維穩辦副主任陳某丁,謊稱他承辦的一起案件扣押了一台賓士車,原準備將該車拍賣後付民工工資,但已經二次流拍,民工天天吵著要工資,提出要陳某丁借15萬元給他們法庭付民工工資,車子賣掉後就可以還款。陳某丁與妻子孫培春商量後,從自己家裡湊了10萬元給犯罪人彭濤,犯罪人彭濤向孫培春出具了11.8萬元的借條(1.8萬元系利息)。事後,經孫培春追討,犯罪人彭濤分兩次償還了6萬元,實際騙得陳某丁現金人民幣4萬元。

12、2012年11月10日,犯罪人彭濤對案件當事人郝某謊稱說他承辦的一起案件中,華容縣城關鎮金谷花園有一套住房要拍賣,他們法院的一個院領導要他暗箱操作將這套房子買下,需要借款l0萬元,期限一個月,於是郝某便借給了犯罪人彭濤l0萬元,過了約兩個星期,犯罪人彭濤又找郝某說買房子還差點錢,又借了4萬元。共騙得郝某現金人民幣14萬元。

二、主要問題

1、在上述的案情當中,犯罪人對於大多數借款款項沒有說明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詐騙罪?

2、對於部分借款是否不屬於刑事範疇而屬於高利貸?

3、購買彩票行為是夠屬於揮霍行為?

4、犯罪人辯稱自己的借款並無侵佔意圖,是否應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法律依據及案件分析

1、詐騙罪的概念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基本構成: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以上為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編第1000頁內容)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3、犯罪人定罪依據

犯罪人彭濤利用自己系華容縣人民法院馬鞍山法庭庭長的特殊身份,在大量債務纏身、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犯罪人彭濤在負債纍纍、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編造各種不同的理由找朋友、當事人等特定對象借款,所借款項並未用於資產升值,而是以新債還舊債或大量購買彩票,對無法償還的部分持放任的主觀故意,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宣傳性」、「對象的公眾性」的特點,故其成立詐騙罪而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綜上所述,借款詐騙與民事上借貸的重要區別在於以借為名的欺騙行為隱瞞了不歸還財物的心理事實,而非借取後主觀上想還債但客觀上無力償還的情形。

(以上內容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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