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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傷後身亡家屬追責 養老院一審被判擔責三成

老人摔傷後身亡家屬追責養老院

一審養老院被判擔責三成後上訴

年逾九旬的付老先生入住養老院期間,夜裡上廁所時,不慎在衛生間摔倒致腰椎受傷。半年後,他在醫院去世。為此,子女們將養老院告上法庭,索賠13.7萬餘元。一審判決養老院承擔三成責任,需賠償家屬1.5萬元並返還服務費990元。前天上午,此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養老院要求法院改判其無責。

半夜上廁所摔傷後死亡

2015年1月30日,付老先生入住本市房山區某養老院並交納了共計8萬餘元費用,其選擇服務範圍為全自理、住單間,內容包括清掃室內衛生、清洗床單等、打開水以及督促吃藥。2016年11月,老人在夜間上廁所時在衛生間摔傷,導致腰椎壓縮骨折,後於同年11月22日入院治療。2017年5月19日,付老先生在醫院去世。除腰椎骨折外,老人經醫院診斷還患有嚴重骨質疏鬆、肺部感染、右下肢大隱靜脈血栓等疾病。

老人的子女們認為,父親摔傷完全是由於養老院未盡到護理義務,故對方應返還其收取的一切費用,並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3.7萬餘元。而養老院辯稱,其已全部履行了服務合同的所有義務,老人在其居室內摔傷屬於意外,和養老院無任何關係,據此應駁回起訴。

一審判決養老院擔三成責

一審法院認為,付老先生選擇的服務項目為全自理項目,被告依約定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老人夜間上廁所並不需要被告提供專人負責,故並非在被告提供服務過程中受傷,自身對其受傷具有過錯。

但鑒於付老先生系90多歲的高齡老人,被告理應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而不僅僅局限於服務內容,在老人受傷居住在養老院期間,被告亦未提供更高級別的護理或者送醫院診治,故具有一定過錯,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擔30%的責任。判決後,養老院提出上訴,要求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二審開庭養老院否認有責任

二審開庭時,家屬方表示,據父親生前說,當天夜裡摔倒後,喊了兩個多小時也沒人回應,直至爬到樓道里才被人發現。此後,還是醫院通知家屬住院了。

養老院一方提出異議,稱老人摔倒後還能自行走動,只說腰疼讓工作人員買膏藥,但不願去醫院檢查。「當時情況沒那麼嚴重,我們就沒想那麼多。後來他疼得厲害了,我們才找了他的家屬。」

養老院代理人說,根據他們提交的簡訊證據,2016年11月13日,養老院曾給老人的一個兒子發送過簡訊,後持續十天左右多次給對方以及老人另一個兒子打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代理人認為,養老院提供了全套的服務,硬體設施完善,室內床頭的呼叫器也未損壞。老人因年事已高身體出現問題很正常,其骨質疏鬆以及肺部感染等癥狀與摔傷都無關係。

對於養老院稱曾經簡訊通知過,家屬稱,因其年紀也大了,可能沒留意簡訊。由於家屬拒絕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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