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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世紀羅馬帝國西部的城市捐助人——以共餐捐助為中心的考察

原標題:公元1—3世紀羅馬帝國西部的城市捐助人——以共餐捐助為中心的考察


·古代史·


公元1—3世紀羅馬帝國西部的城市捐助人


——以共餐捐助為中心的考察


溫 珊 珊

內容提要城市捐助人是古羅馬社會的一個重要群體,集中出現於公元1世紀至3世紀。他們出資向城市提供捐助,共餐捐助是其中一個重要內容。經歷了共和時期的發展,共餐捐助到帝國時不再囿於羅馬一城,羅馬城捐助人成為其他地區城市捐助人效仿的對象。在義大利和西部行省城市中,共餐捐助人的構成多樣,不受性別限制,但絕大多數屬於權貴階層。個體捐助人的捐助行為似乎主要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但從整體來看,城市捐助人不只是一個為個人利益對城市施恩的群體。對西部城市共餐捐助人群體的考察表明,以地方權貴為主體的城市捐助人,在維護帝國統治、促進城市發展和傳播羅馬文明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鍵詞羅馬帝國 城市共餐捐助 城市捐助人 義大利和西部行省城市



公益捐助(euergetism)是古典世界的一個重要社會現象,該詞源於希臘語中的euergetes(),意指做好事的人。法國學者給évergétisme一詞賦予新意,用來描述古代社會中的公益捐助現象,即地位高者或富有之人自己出資向其所處社會進行捐助的現象。羅馬帝國時期,尤其在公元1世紀至3世紀期間,個人向城市提供捐助的做法盛行。這些捐助人為城市提供的捐助物種類多樣,包括修建公共建築、安排娛樂活動、分發錢物等。本文以城市共餐捐助人為考察對象,其捐助活動以資助公共宴會或廣泛分發食物為主。


20世紀60年代以來,學界開始關注古羅馬社會的捐助活動,但直到21世紀,城市捐助人這一群體才開始在相關研究中得到重視。例如,阿爾然·澤德後克(Arjan Zuiderhoek)從捐助人群體入手對小亞細亞地區捐助行為的政治內涵進行考察,約翰·多納休(John F.Donahue)介紹了在西部地區贊助公共宴會的一些群體,海莫萊克(E.Hemelrijk)對西部城市女捐助人的捐助物品種類進行了梳理,就女捐助人的公共形象、捐助動機和回報等方面進行了探討,劉津瑜將目光聚焦在羅馬帝國西部城市中的社團,對社團捐贈人這一群體予以關注。以筆者所見,學者們的研究多圍繞捐助人群體本身展開,對於該群體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歷史發展進程之間的關聯,並未給予足夠重視,且很少將捐助人根據捐助物的不同做出區分、細化研究。鑒於帝國的東西部地區在社會發展狀況、歷史傳統、文化習慣等方面存在差異,限於筆者學力,本文僅將目光放在帝國西部地區,以城市共餐捐助人為樣本,在釐清其人員組成及行為方式的基礎上,對義大利及西部行省城市捐助人給羅馬社會帶來的影響做一考察。



一、 羅馬城的共餐捐助人


作為帝國的統治中心,羅馬城的獨特性和影響力不言而喻。在對義大利及西部行省城市的捐助人進行考察之前,有必要對羅馬城的共餐捐助情況做一概述。共和時期已經有個人為羅馬城捐助共餐,主要在舉辦公共葬禮和慶祝軍事勝利時進行。公元前328/前327年,馬爾庫斯·弗拉維烏斯(Marcus Flavius)在其母的葬禮上分食物給羅馬城民眾,感念自己在之前的道德指控中被無罪開釋。公元前174年,提圖斯·弗拉米尼烏斯(Titus Flaminius)為紀念去世的父親舉辦了為期4天的角斗比賽,同時向公眾分發肉食、提供宴會和資助戲劇表演。公元前129年,昆圖斯·馬克西姆斯(Quintus Maximus)在他叔父(Publius Africanus)的葬禮上宴請了羅馬民眾。就軍事勝利後的慶祝活動而言,盧庫魯斯(Lucullus)在戰勝密特里達提(Mithridates)和提格拉涅斯(Tigranes)後舉行了慶祝儀式,除了勝利遊行、展示各種戰利品外,他還為羅馬城及周邊村莊提供了一場盛大的宴會。


到共和末期時,凱撒成為有計劃地利用公共宴會實現自己目的的代表人物。普林尼稱「凱撒是第一個對公共宴會給予重視的人」並說自己是依據凱撒的書信得出此結論。公元前66年,凱撒在擔任營造官期間提供了包括公共宴會在內的多種娛樂活動,使「每個人都開始為他尋找新的職位,想用各種榮耀來報答他」。隨後他為民眾提供了一場盛宴以紀念他的女兒,根據蘇維托尼烏斯的記載,這是史無前例的。在凱撒捐助的公共宴會中,最引人注意的是他為慶祝軍事勝利而舉辦的盛宴。公元前46年,當凱撒從阿非利加得勝回到羅馬後,大宴民眾,據說一次性提供了2萬張用餐躺椅,被認為是羅馬城內參加共餐人數最多的一次。在從內戰的最後戰場西班牙凱旋後,凱撒又為民眾提供了兩次午餐盛宴(duo prandia)。相較之下,共和末期的另一重要人物龐培,有關其捐助共餐的記載則大大少於凱撒。普魯塔克在記述龐培凱旋後的慶祝儀式時,沒有明確提及公眾參加歡宴,但公共宴會在習慣上可能已經成為此類慶祝儀式的組成部分。凱撒捐助公共宴會,無論從頻率還是規模上,都是空前的。從他開始,個人捐助共餐逐漸普遍起來。他帶來的影響有兩方面:其一,他為後來的羅馬皇帝們樹立了榜樣,開創了利用公共宴會處理與民眾關係的先河。凱撒對公共宴會的充分利用,如西塞羅所言,「為他贏得了無知民眾的支持」。其二,他成為地方精英和富人的模仿對象。在凱撒之前,除羅馬城之外的其他西部城市沒有留下有關捐助共餐的記錄;在凱撒之後,為地方城市捐助共餐逐漸成為地方貴族和富人的慣常做法。


進入帝國後,羅馬皇帝成為羅馬城無可匹敵的捐助人。古典作家們對皇帝參與的宴會多有著墨,皇帝宴會也表現出不同類型。其中捐助大規模公共宴會是皇帝展示自己至高無上地位的絕佳機會。慶祝軍事勝利依然是提供共餐的重要場合,但元首制下,普通公民沒有機會像共和時期那樣舉辦凱旋宴,承辦權逐漸轉移到皇帝及其親屬手中。公元前9年,為了慶祝征服達爾馬提亞人(Dalmatians)和潘諾尼亞人(Pannonians),提比略邀請各個階層的人一同用餐,部分人在卡皮托山上,部分人在其他地方,同時利維婭(Livia)和朱里婭(Julia)負責招待女賓。公元12年,從日耳曼尼亞(Germania)得勝回到羅馬後,提比略大設午宴(prandium),為民眾準備了1000張餐桌,每個人都得到價值300塞斯特斯的賞賜。對於圖密善舉辦的凱旋宴,馬提雅爾這樣描繪道:「凱撒,慶祝您得勝的宴會如此美妙……每個騎士都伴您左右,人民和元老們也環繞著您,羅馬人與他們的領袖一起享用這美味佳肴。雖然您曾許諾(給予我們)美好的東西,而你現在卻給了我們更好的東西!您許諾發給我們一點救濟品,但是卻為我們準備了這樣一場正式的宴會。」除了為慶祝皇室勝利而舉辦的公共宴會,慶祝公共節日同樣是皇帝展現慷慨大方形象的重要時機。為了慶祝農神節,圖密善為民眾提供了多種娛樂活動並宴請他們。此外,捐獻雕像是皇室宴請民眾的又一重要場合。為了鞏固統治、加強帝國的凝聚力,奧古斯都開創了「皇帝崇拜」制度,肖像雕塑和紀念性建築也圍繞皇帝崇拜發展起來。捐獻雕像有助於讓公眾銘記重要人物及其貢獻,這也需要通過慶祝活動來實現。利維婭在公元14年捐獻了一座奧古斯都像,提比略自己宴請元老、騎士,其母則負責招待元老和騎士們的妻子們。卡里古拉在公元37年捐獻了一座奧古斯都神殿後,也宴請了民眾。對皇帝來說,與個人有關的一些重要時刻,諸如成婚、生日等也可能成為捐助共餐的機會。公元3世紀埃拉加巴盧斯(Elagabalus)大婚時,邀請全城人民在宴會上自由暢飲。公元前12年,元老院准許未婚男女在奧古斯都生日的時候,與其他人一起欣賞表演,共同享用宴會,這在之前是不被允許的。至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凱撒之後,帝國的統治者的確繼承了捐贈公共用餐的做法。羅馬皇帝通過捐助行為確立了自己的權威和獨一無二的地位;為民眾提供共享餐宴的機會,也有利於營造和諧氛圍、贏得民眾支持以及鞏固統治地位。


二、 義大利和西部行省城市的共餐捐助人


帝國時期,城市共餐捐助人在西部地區出現了分化。如前所述,對羅馬城的捐助基本由皇帝壟斷,但帝國中心之外的廣袤疆域能得到的皇室福澤有限,各地城市捐助的主力多為當地貴族及富有者。關於城市共餐捐助人,史坦尼斯勞·姆羅策克(Stanislaw Mrozek)在對帝國時期義大利城市的金錢和食物捐助進行研究時,將其歸為三大類:市議會成員(decuriones)、奧古斯塔里斯(Augustales)及所佔比重較小的其他群體(包括被釋奴、元老、女性捐贈人及城市或社團庇護人等)。其後,約翰·多納休對捐贈人的類別進行了補充,增加了營造官(aediles)、騎士(equites)和祭司(flamines/sacerdotes)三個類別。筆者在梳理史料及借鑒前輩學者分類的基礎上認為,西部城市共餐捐助人主要來自地方權貴階層,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同時包括少數被釋奴。


城市中社會地位較高的男性最可能成為捐助人,包括行政官員、祭司、軍人或城市庇護人以及一些不任公職的地方貴族。需要注意的是,一個人可能有不同身份或接續擔任不同職務,多樣的身份或職務表明其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更有能力為城市提供捐助。據記載,普布里烏斯·盧奇里烏斯·伽馬拉(Publius Lucilius Gamala)擔任過營造官(aedile)、市議會成員(decurion)、祭司(pontifex)、有監察權力的杜姆維里(duumvir censoria potestate quinquennalis)以及公共財產的負責人(curator pecuniae publicae),他曾捐助過三次大規模公共宴會。約翰·達阿姆斯(John D』Arms)認為,伽馬拉有意識地模仿凱撒的做法,成為首個在羅馬城外捐助共餐的個人。


男性捐助人的構成多樣,主要來自城市上層。行政官員是男性捐助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充足的財富及較高的社會地位使其有為城市捐助共餐的能力。男性祭司是男性捐助人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事實上,行政職務與祭司職經常由同一人兼任。祭司有不同分類,其中pontifex、flamen、augur以及sacerdos常以捐助人的身份出現在銘文中。此外,專門負責皇帝崇拜的特殊祭司團體——奧古斯塔里斯(Augustales)的成員也時常成為城市捐助人。雖然他們多為被釋奴出身,但作為一個團體,其在城市中的地位僅次於市議會(ordo decurionum)。他們負責皇帝崇拜,這使其有機會超越原有階層,獲得較高社會地位,為其成為城市捐助人提供了可能。城市庇護人身份背景各異,但大多來自上流社會,不時會為城市提供捐助。軍官成為捐助人再次表明城市捐助人的多樣性。馬爾庫斯·納塞里烏斯·薩賓努斯(Marcus Nasellius Sabinus)作為達爾馬提亞第一步兵隊的長官(praefectus of cohort I Dalmata),與其父一起分發現金以便民眾可以在其生日時舉辦歡宴。另外,城市中的男性貴族,即便沒有擔任公職,由於其所擁有的聲望、地位和財富,也可能成為城市捐助人。值得注意的是,除奧古斯塔里斯外,一些被釋奴也扮演了捐助人的角色。雖然受制於出身,他們很難在政治領域發揮作用,但對於皇室釋奴及善於經濟活動者來說,其原本的出身並不妨礙他們變得有權勢且富有。馬爾庫斯·奧里利尤斯·薩比尼安努斯(Marcus Aurelius Sabinianus)曾是皇室釋奴,同時也是西部城市安納哥尼亞(Anagnia)的庇護人。據銘文記錄,他對自己的故鄉和同胞充滿感情,出資修繕了公共浴室。安納哥尼亞市議會及民眾同意為其樹立一座公共雕像,在雕像建成時,薩比尼安努斯不僅分發現金,同時提供了一場滿足所有人的公共宴會。雖然被釋奴可以成為城市捐助人,但僅限於其中的佼佼者。總體而言,男性捐助人多出身於社會上層,尤其集中於擔任公職者。


在古羅馬的男權社會中,女性往往與家庭生活聯繫在一起。但事實上,女性並未被完全排除在公共生活領域之外。帝國時期,羅馬女性擁有獨立的財產支配權,並通過獲得嫁妝、繼承遺產以及參與經濟活動等方式逐漸實現財富積累,這為女性成為城市捐助人提供了可能性。尤尼婭·魯斯提卡(Iunia Rustica)是西班牙貝提卡(Baetica)行省城市卡爾提瑪(Cartima)的第一位女祭司,且被授予永久祭司的榮譽頭銜(sacerdos perpetua et prima)。公元70年左右,她為卡爾提瑪提供了種類多樣的捐助,包括出資修繕公共柱廊,為修建公共浴室提供土地,在廣場建造瑪爾斯銅像,捐贈浴室柱廊、水池和丘比特像,還自費舉辦公共宴會和演出。約翰·多納休對其財富來源做了探討,認為其夫家居住在富有礦產資源的地區,對礦產資源的開採很可能是其家族的主要財富來源;同時,貝提卡行省也以畜牧業、出產橄欖油和魚醬等產品聞名,尤尼婭可能通過經營其中一種或幾種資源而致富。此外,尤尼婭的母系家族很可能與卡爾提瑪當地的統治階層有關係,其父則是卡爾提瑪的第一位騎士,顯赫的家庭背景也可能為尤尼婭的富有提供支持和保障。以尤尼婭為代表的女祭司們是女性捐助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祭司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或其家庭具有較高的經濟能力,因為擔任公職,無論是行政官員還是祭司,都需要交納一定數量的就職費(summa honoraria)。可以說,女祭司具備為城市提供捐助的經濟能力。


除女祭司之外,還有一類女性,她們在本地城市中享有名望、聲譽和地位,擁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即使不任公職沒有榮譽頭銜也依然有影響力。她們可能獨自進行捐助,也可能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捐助。與之相對的是被釋女奴的捐助行為,有關文獻證據不多,只有三條銘文留下相關記錄,包括皇室釋奴馬爾庫斯·烏皮烏斯·塔路斯(Marcus Ulpius Thallus)的妻子(Flavia Iuventa)和女兒(Ulpia Procula),及另兩名被釋女奴。可以想見,由於被釋女奴在社會階層等級中的位置較低,且女性在男權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因而她們更容易被排除在公共生活領域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與單純富有相比,社會地位和聲望對女性是否能在公共領域發揮作用似乎有更為重要的影響。因此,擔任公職的女祭司和擁有地位名望的上層女性,相對而言,有更多機會參與城市捐助活動。



三、 捐助城市共餐的場合及動因


通過對史料的整理分析,筆者認為城市共餐捐助存在四種類型,即職務性捐助、回報性捐助、自願捐助及遺囑捐助。下文擬藉助這四種類型分析捐助人何時、為何會捐助共餐。

1.職務性捐助


職務性捐助指與公共職務有關聯的捐助行為,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與支付就職費(summa honoraria/summa legitima)有關。首先,被選為公職人員,當選者需支付就職費。在支付就職費時,當選者可能附加提供捐助。盧奇烏斯·普蘭奇烏斯·維克托里亞努斯(Lucius Plancius Victorianus)和蓋烏斯·沃盧西烏斯·斯塔提阿努斯(Gaius Volussius Statianus)兩人獲得營造官職位時,支付了超過原需就職費的費用,用於建造公共雕像;雕像建成之日,他們為民眾捐助了一場盛宴。蓋烏斯·盧奇里烏斯·阿特納奧斯(Caius Lucilius Athenaeus)是切列斯神(Ceres)的祭司,他為獲得該職位支付了1.2萬塞斯特斯就職費,同時自費為雕像基座提供裝飾,並為市議會成員們捐獻了一場盛宴。其次,就職費會產生收益(reditus),捐助人可能會該將該收益用於資助公共用餐。阿西奇亞·維多利亞(Asicia Victoria)分別支付了自己和女兒獲得祭司職位的就職費,她用從中產生的收益為庫里亞提供了一場宴會。


第二種情況與獲得公職榮譽有關。成為官員或祭司對當選者來說是極大的榮譽,「由於獲得榮譽」(ob honorem)也是銘文中用來說明捐助原因的常見用語。獲得公職的人一方面有責任為公眾做出貢獻,另一方面也可借捐助行為來宣傳自己獲得的榮譽。就獲得地方官職榮譽來說,成為市議員(decurion),獲得營造官職位(aedileship),成為杜姆維里(duumvir)或被賦予監察權(quinquennalis)都可為獲得者帶來榮耀。無論是為了慶祝當選還是表達感激,當選者往往會展示自己的慷慨大方,而捐助公共用餐則成為達成這些目的的常用手段。盧奇烏斯·科爾涅利烏斯·M□□□(Lucius Cornelius MXXX)因當選為杜姆維里而為市議會成員提供了一場盛大宴會(magnam cenam)。公職榮譽不僅包括成為官員,還包括獲得祭司職位。「因成為祭司而得到榮譽」(ob honorem flaminatus/pontificatus)也常常成為捐助的理由。科爾涅利阿努斯(Cornelianus)因為獲得祭司職位,捐助了兩座雕像,在建成時都捐贈了公共宴會。普布琉斯·馬爾奇烏斯·誇德拉圖斯(Publius Marcius Quadratus)「因為獲得永久祭司的榮譽」(ob honorem flaminatus perpetui),進行了一系列捐助,包括劇院、巴西利卡、公共柱廊、戲台、戲劇表演、體育館以及公共宴會等。除男祭司外,女祭司在獲得祭司職時也會有捐贈行為。凱萊里娜(Celerina)、帕特里奇亞(Patricia)、尤利婭·帕特娜(Iulia Paterna)、尤利婭·帕里納(Iulia Paulina)都因當選祭司而捐贈了公共宴會。除了當選者本人會因得到榮譽而進行捐贈外,當選者的家人也會因其為家庭帶來榮譽而參與捐贈。盧奇烏斯·諾尼烏斯·羅加蒂阿努斯·霍諾拉提阿努斯(Lucius Nonius Rogatianus Honoratianus)的子女為了彰顯其父成為永久祭司的榮譽(ob honorem flamonii perpetui),與其父一起為庫里亞捐助了一場宴會。


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捐助可能構成職務性捐助的第三種情況。對於捐助行為是否與職責有關,史料中通常沒有明確說明,因此筆者只能根據捐助人的身份及捐助物的性質進行推測。以蓋烏斯·奧菲烏斯·盧齊斯庫斯(Caius Orfius Luciscus)為例,他既是司法長官(praefectus iure dicundo)和杜姆維里(duumvir),又是負責凱萊斯提絲神(Caelestis)和埃斯庫拉皮烏斯神(Aesculapius)崇拜的祭司(sacerdos publicus),他捐獻了一座拱門和一座雅努斯帕特(Janus Pater)神像。根據記錄,捐贈是出於對最神聖神靈的特別崇敬(pro praecipua erga sanctissimum numen religione)以及對故土的永恆感情(perpetuo patriae amore),在雕像建成時,他為庫里亞提供了戲劇表演和一場公共宴會。在此例中,捐助人作為公職人員同時擔任官職和祭司職,他的捐助行為很有可能是出於職務考慮,同時宣稱自己對故鄉的感情,也存在公職人員對民眾盡責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對於祭司提供「公共祭祀宴」(viscerationem),或在捐助的有宗教性質的建築(如神廟等)建成後提供盛宴的情況,筆者認為不能排除其捐助是在職責範圍內進行的可能性。


從支付就職費、回報公職榮譽、履行職責等方面來看,擔任公職為進行公共捐助提供了平台。在此捐助類型中,基於捐助人的公職身份,其捐助共餐的行為可能披上了公職需要的外衣,但實際上,這裡的共餐捐助仍具有一些自發的意味。如果擔任公職帶來的職務需求、輿論壓力與大眾期望是當選者或其家人做出這些額外「善舉」的客觀原因,那麼對展示自己、樹立形象、贏得支持這些出於自身的考慮則可能是其進行捐助的主觀原因。


2.回報性捐助


回報性捐助與得到認可和表達感激有關,前者是捐助前提,後者是捐助目的。得到認可的方式通常是被授予公共雕像或獲得資格建造公共雕像,對獲得者來說這意味著巨大榮譽,為表達感激之情,他們往往提供捐助作為回報。此類捐助雖然也與獲得榮譽有關,但與上文提及的因公職而獲得的榮譽不同:獲得公職後,慷慨捐助行為在民眾的期望之中;而提供回報性捐助的捐助人獲得的榮譽與公職頭銜無關,往往由於自身的慷慨行為贏得大眾認可。事實上,「由於具有慷慨高尚的品質」(ob merita/munificentiam/liberalitatem/benevolentiam)是授予某人公共榮譽時最常見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捐助人在獲得榮譽之前的慷慨行為與獲得榮譽後進行的捐贈有所不同。獲得榮譽之前,捐助人表現出的對城市慷慨恩惠的一面為其贏得公眾肯定,此時的捐助可能多為對城市財務上的資助。而獲得榮譽之後,捐助人的捐贈則帶有回報性質,表現在慶祝公共雕像建成時,捐助人往往會提供包括公共宴會在內的多種捐贈,以表達自己的感激之情。


官員和祭司有平台參與公共生活,且有能力表現自己對城市的慷慨,其慷慨行為可以為其贏得公共榮譽,獲得公共雕像或修建公共雕像的權利。雕像落成時,他們通常會為民眾提供公共用餐的機會。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任何為城市做出貢獻的人都有可能獲得該榮譽。因此,除擔任公職的官員和祭司外,城市庇護人、其他有影響力的男性精英及被釋奴都有可能因獲得該榮譽而提供包括共餐捐助在內的回報性捐助。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女性捐助人,集中於社會地位較高者——女祭司和其他上層女性。此外,女性也可能為獲得該榮譽的男性家庭成員提供回報性捐助。埃格納提亞(Egnatia)和法比婭·勒斯提圖塔(Fabia Restituta)都在自己的兒子被授予公共雕像後,捐贈公共宴會作為回報。瑪麗亞·維多利亞(Maria Victoria)因其父獲得公共榮譽而捐助了一場盛宴。奧塔西麗亞·科米其(Otacilia Comice)因其夫獲得一座由市民出資建造的雕像,向民眾捐贈了一場公共宴會。由此可見,回報性捐助似乎存在固定模式,即為城市做出貢獻——得到認可並被授予公共雕像或修建公共雕像的權利——接受該榮譽——在雕像建成時提供共餐等捐贈。


回報性共餐捐助通常在慶祝雕像建成的場合進行。首先,獲得公共榮譽給榮譽獲得者帶來社會壓力,他們被期望表現得更加慷慨。此前為城市做的貢獻為其贏得了由市議會授予的榮譽,但為了繼續贏得認可和支持,他們仍然會選擇捐贈共餐這種可以惠及大量民眾的方式作為回饋,在表達感激的同時,繼續展示自己的慷慨品質。其次,提供共餐可以最大限度地宣傳已獲得的榮譽,以便使名譽、地位和聲望等象徵性資本得到認可和鞏固。在公共雕像建成之日進行捐贈,無疑可以吸引更多的觀眾和參與者,他們對捐贈福利的享受與捐助人個人目的實現是同步的。


3.自願捐助

捐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捐贈——既與公職義務無關,也不是為了回報獲得的榮譽,而是自願為城市提供捐助。無論「自願」捐贈的背後是否存在隱秘動機,這種表面看來出於自願的捐助行為在西部城市生活中並不少見。曾是杜姆維里的馬庫斯·卡西烏斯·切爾納(Marcus Cacius Cerna)在他生日當天為西努埃薩(Sinuessa)的民眾提供了一場晚餐。同樣地,奧魯斯·奎恩克提里烏斯·普里斯庫斯(Aulus Quinctilius Priscus)為了慶祝自己的生日也向民眾分發食物,包括蜂蜜酒(mulsum)和糕餅點心(crustulum)等。除了直接提供食物用於共餐外,捐助人還可能間接提供共餐機會。作為市議會成員的普布琉斯·里伽里烏斯·波提圖斯(Publius Ligarius Potitus)許諾捐贈4000塞斯特斯,以便其他市議會成員每年在其生日之時可以享用盛宴。蓋烏斯·托拉蘇斯·塞維魯(Gaius Torasius Severus)同樣捐贈大筆錢財,為的是每年都能舉辦公共宴會為其子慶生。一個名為阿波尼烏斯(Abonius)的祭司為其父母建造了兩座大理石雕像,並在建成之日捐贈了一場公共宴會。這些例子表明捐助人自願捐贈的行為的確存在,且通常與私人事務有關——這意味著他們本沒有必要自費提供捐助。那麼他們為何在本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仍儘可能地表現自己的慷慨?又為何在自願捐助的場合提供公共宴會等共餐機會?


對於第一個疑問,我們無法知曉捐助人當時的真實想法,筆者只能適當推測其動機。首先,對擔任公職的捐助人來說,他們被期望為城市提供福利,因為城市公庫中的錢很少用於改善城市生活質量。一些候選人甚至在競選期間就承諾要做出貢獻。姆羅策克(Mrozek)曾提出市議會的每個成員都可能借他們自己或家人生日之際捐贈一筆錢作為基金;私人捐助是充滿競爭的,可能成為城市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社會期望和事業發展帶來的雙重壓力在一定程度上使自願捐助蒙上了一層被迫的色彩。其次,向公眾展示自我對提升自身及家族聲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慷慨捐贈既有助於展現捐助人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同時又能換取公眾對其社會地位和良好公民形象的認可,個人和家庭的榮耀都可因此得到彰顯。此外,希望被大眾紀念可能是自願捐助者的又一個考慮。捐助人設立基金,以間接提供共餐的形式,使自己或家人的生日每年都可以被慶祝,而經由此方式他們也會因自己的慷慨行為被大眾記住。


第二個問題與組織宴會和廣泛分發食物有關。與捐贈大型建築物相比,提供公共用餐並不是特別突出的捐贈行為,但不同的捐助人不約而同捐贈共餐的事實表明公共用餐的確在城市生活中佔一席之地。提供公共用餐可以以相對低廉的成本使儘可能多的民眾參與進來,不論出於何種考慮——獲得公眾支持、得到認可或是被長久地紀念,捐贈共餐都有助於實現捐助人的目的。若從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角度來看,食物可以立即使享用者得到滿足,因而提供食物決不會出錯。由此可見,捐助共餐對捐助人來說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4.遺囑捐助


遺囑捐助是指為完成遺願而進行的捐助。在該情況下,訂立遺囑的人就是捐助人。蓋烏斯·埃特瑞斯·納索(Gaius Aethrius Naso)在遺囑中表明要為森提努姆(Sentinum)的民眾捐贈宴會並遺贈了一筆錢。這場宴會可能會在其離世後由他人代為負責舉辦,但由於是遺囑人主動表示要給予捐贈,因而將其而非代辦者視作共餐捐助人。此外,遺囑繼承人也可能扮演捐助人的角色。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表明要把自己的部分財產遺贈給城市或提供其他捐贈(不包括捐贈共餐),其繼承人在遵從遺囑的同時,可能附加捐贈共餐。盧克雷蒂婭·坎帕娜(Lucretia Campana)按照其父在遺囑中的要求捐贈雕像,在雕像建成時,她自發提供了為期4天的戲劇表演、競技比賽和一場盛宴。此處的捐贈行為雖然帶有自願性質,但仍是以完成遺願為前提。有些銘文記錄比較簡潔,我們無法判斷捐贈共餐的意願是出自遺囑人還是繼承人,但無疑二者在考慮捐贈時,都認為提供共餐是適當的行為。


遺囑人或繼承人的捐助動機何在?這需要考慮到古羅馬遺囑的性質。與我們認為立遺囑是「私人化」的行為不同,羅馬人的遺囑是公開的,被看作「個人願望與社會期望之間相互作用的產物」。因此,在遺囑中表明提供捐助既可能是個人對社會期望的妥協,也可能是個人利用公開性的遺囑表達捐助意願以實現個人目的的結果。當遺囑人即捐助人時,他們進行捐贈的動機與自願性捐助人有相似之處:為自己樹立良好形象、贏得認可、給自己的家族帶來榮耀以及被紀念等。而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捐助人是否可以親自參與捐贈——與自願捐助相比,遺囑捐助一般發生在遺囑人離世之後。因此,能夠在死後被銘記,即「身後的名譽」可能是遺囑人願意進行捐贈的主要考慮。就繼承人是捐助人的情況來說,他們可以在實現遺囑人遺願的同時提供捐贈。例如,馬庫斯·貝比烏斯·塞昆都斯(Marcus Baebius Secundus)的兒子們,作為繼承人,不僅按照父親的遺願為他修建雕像,在雕像建成時,還給民眾分發蜂蜜酒和糕餅點心。他們的目的也許可以概括為通過捐贈展示自己進而為自己和家族帶來好處,同時儘可能地擴大捐贈的受眾範圍以贏得更多人對他們的支持認可和對其死去家人的紀念。對於個體捐助人的捐助動機,筆者無意否認純粹自願捐贈存在的可能,但從上文的分析來看,對潛在利益回報的看重可能是個體進行捐助的主要內驅力。


此時再將目光轉回羅馬帝國的發源地,我們不難看出地方捐助人與羅馬城捐助人之間的聯繫。作為第一公民(princeps),羅馬皇帝在許多方面為地方貴族樹立了榜樣。就其作為羅馬城的捐助人來說,其捐助的時機、場合為地方捐助人提供了參照。例如,與皇帝職能相關的凱旋宴,以及因個人事務而舉辦的歡宴,都可以在地方捐助人的職務性捐助和自願捐助中找到對照。同時,筆者認為,皇帝的捐助行為展示出的「捐助—回報」機制對潛在的地方捐助人具有影響力,即地方捐助人也對捐贈後可能獲得的回報有需求。理查德·戈登(Richard Gordon)就精英擁有的權力提出過一個公式:給予+感激/榮譽=精英的權力。在此,可以將其理解為:無論是皇帝還是地方捐助人,為城市提供捐助這種給予行為不僅可以凸顯出捐助方的優勢地位,還可以換來接受方的感激,捐助方也可從中得到榮譽等無形財富。在這個過程中,捐助方的權力和地位不僅得到確認,更得以鞏固和加強。無論是地方城市捐助人還是羅馬城捐助人,其出發點似乎是一致的,即佔據主導地位以鞏固權力、維護權威。



四、 義大利和西部行省城市捐助人的社會作用


以上分析表明,個體的捐助行為很可能出於與個人利益有關的考慮。然而,如果我們將關注點從個體捐助人擴大到捐助人群體,他們的社會形象則不再限於「以施恩為手段獲取好處」層面。個體捐助行為可能源於個體捐助人在當下對利弊得失的判斷,但作為一個群體,西部城市捐助人已成為帝國社會中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他們在羅馬帝國的歷史舞台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一,城市捐助人維護著帝國的基層統治秩序。首先,城市捐助人大多擔任公職或出身上層,就其本質來說,他們是帝國自上而下統治體系的組成部分。從共和時期開始的對外征服活動使得羅馬統治的疆域不斷擴大,對於新征服地區的管理,除了在當地建殖民地外,帝國統治者鼓勵新征服地區的土著居民自己發展城市居住區。與此同時,統治者將治理地方的行政權儘可能留給土著居民,實際權力由本地貴族掌握,而且羅馬官方只與地方權貴有往來。通過前文對捐助人身份地位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到大部分捐助人常有公職在身,在城市中負責行政、司法或宗教事務。他們相對於城市普通民眾來說處於優勢地位,同時捐助行為幫助他們贏得支持,進而鞏固這種優勢地位。捐贈行為表面看來是加強了地方捐助人的權威,實際則加強了皇帝在地方統治的權威。地方捐助人地位的鞏固,也是帝國統治的鞏固。其次,捐助行為強化了社會等級制度。隨著帝國時期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公民群體出現分化,精英權貴在社會地位、政治權力、經濟狀況等方面與普通民眾的差距不斷擴大。在此背景下,捐助人進行捐助既不是為了消除不平等,也不是針對窮人的單純慈善行為。事實上,從中受益的主要群體仍然為特權階層,如城市議會成員、奧古斯塔里斯等「值得尊敬」(worthy of honor)的團體。他們常常是捐助人優先考慮的捐贈對象。不僅如此,特權團體還會得到更好的待遇。據公元1世紀的一條銘文記載,普里斯庫斯和埃特魯斯庫斯父子在捐助時,為市議會議員準備了正式餐宴(epulum),但只給民眾(plebes)分發麵餅(crustulum)和蜂蜜酒(mulsum)。保羅·韋內曾強調捐助是精英們用以將自己和普通民眾區分開的手段。捐助人通過捐助展示了自己的優勢地位,通過對捐助對象實行差別對待將受益群體根據社會等級做出區分,通過慷慨贈予使得受益群體接受並認可隱含其中的等級關係。簡言之,等級制度藉由捐助人的捐助行為嵌入了城市生活中。此外,雖然公益捐助並非純粹的慈善行為,但不能否認捐助人通過提供捐助可以有效地使民眾參與到城市生活中,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通過考察城市捐助的受益人,筆者發現這其中雖然以男性公民為主,但外來居民(incolae)、女性甚至兒童也都曾是受益人。由此可見,參與城市生活不再是男性公民的特權,捐助行為展現出其開放和包容的一面,這不僅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也符合龐大帝國的統治需要。


第二,城市捐助人是促進城市發展的重要力量。首先,他們增強了帝國境內各地區廣大土著居民的城市意識。被羅馬征服的大部分地區最初沒有城市形態,因而缺乏發展城市生活的土壤。奧古斯都在內戰中勝利後開始了西部地區的城市化運動,在行省中建立一系列殖民城市(coloniae)。在此過程中,捐助人的捐助行為使土著居民參與到城市生活中,使其對城市生活有了更加直接的體驗。這不僅有助於土著居民接受源於羅馬的城市形態,還帶動了羅馬式的城市化生活方式的傳播與普及。其次,捐助人的捐助行為還有利於提高城市的生活質量。儘管城市通過徵稅或出租土地獲得收入,但這些收益無法滿足城市生活各方面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捐助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以前文提及的尤尼婭·魯斯提卡(Iunia Rustica)為例,她曾為城市提供了多樣的捐助。從出資修繕公共柱廊到舉辦公共宴會,尤尼婭憑藉捐助行為為改善城市公共設施、豐富城市生活做出了貢獻。可以說,不論捐助人選擇何物進行捐助,也不論捐助物的價值如何,城市因此而受益是顯而易見的。實體類捐助,如雕像、神廟、浴室等可能對城市面貌產生影響;消費類捐助,如公共宴會、演出、決鬥比賽則對城市居民生活起到提升和改善作用。另外,捐助人的捐助場合多樣,無論是出於職務需要、對城市授予榮譽的感激,還是出於自願、甚至在遺囑中表明死後繼續對城市捐助的意願,都可以反映出捐助人的捐助熱情。如果說他們選擇何物進行捐助實際上是城市生活需要的反映,那麼出現在各種場合的捐助行為則是對這些需要的充分回應,是對城市生活的切實貢獻。


第三,城市捐助人推動了地方城市的羅馬化進程。值得一提的是,「羅馬化」與「城市化」密切相關,城市的建立和發展可以看作羅馬文明傳播的載體。這些新建立的城市,無論是城市建築,如廣場、巴西利卡(basilica)、浴室或劇場,還是城市生活,如節日慶祝活動、體育競技比賽,都帶有羅馬文化的烙印。地方捐助人效法羅馬人,使得城市捐助逐漸成為地方城市生活的一部分,這不僅有利於豐富和改善城市生活,而且也有助於土著居民對羅馬文化的接受。進一步來說,對羅馬生活方式的接受和城市生活的發展也使土著居民與「羅馬人」的差別逐漸縮小。斯特拉波曾對西班牙行省南部被稱為圖爾德塔尼(Turdetani)地區有過如下記述:「圖爾德塔尼人,尤其是那些沿巴伊提斯(Baetis)河居住的人,已經完全按照羅馬人的方式生活,他們甚至不再記得自己的語言。大部分人成了拉丁人,接受羅馬人作為殖民者,因此他們現在已經接近完全的羅馬人了。」由此可見,地方捐助人在以捐助為媒介使土著居民融入城市生活的過程中,不僅幫助其接觸羅馬文明進而接受羅馬生活方式,同時也使其對「羅馬人」產生身份認同,逐漸成為「羅馬人」。此外,通過考察地方城市捐助人的出現時間與地區分布之間的關係,筆者發現在帝國建立後的3個世紀中,義大利城市是地方城市中最先出現共餐捐助人的,隨著帝國發展,北非、西班牙等地區也逐漸開始出現個人為城市捐助共餐的情況。筆者認為,城市共餐捐助人或者說捐助城市共餐的行為,呈現出從羅馬城到義大利城市,再到其他行省城市的擴散路徑,而這條擴散路徑恰恰與帝國西部地區「羅馬化」的進程相吻合。可以說,在地方城市對羅馬習慣做法逐漸接受的過程中,地方城市捐助人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以帝國西部城市共餐捐助人為樣本,將其與政治社會環境結合起來考察,不僅可以一窺帝國時期城市捐助人群體的行為模式,而且有助於深入探討城市捐助人與羅馬社會之間的關聯,進而加深對羅馬帝國發展進程的理解。在義大利和西部行省城市中,城市共餐捐助人的構成具有多樣性,但以權貴階層為主。這些捐助人或是由於擔任公職「不得不」捐助,或是因為獲得榮譽「自覺」捐助、或是自願表現慷慨而捐助,甚至在設立遺囑或完成遺願時也考慮到為城市提供捐助。從義務到自願,從生前到死後,這一方面表現出捐助行為的普遍性,另一方面也暗示著社會個體對捐助行為的熱衷。這種熱衷背後的原因似乎可以從羅馬城捐助人的身上找到答案。事實上,羅馬城的捐助人對地方捐助人的影響不容忽視。共和末期,凱撒充分展現了利用捐助共餐來實現個人目的的政治手腕,為後繼的羅馬皇帝和地方捐助人樹立了榜樣。進入帝國後,皇帝為羅馬城提供捐助的行為進一步影響著地方捐助人。借捐助行為,皇帝與羅馬民眾之間的關係表現為統治與依賴、贈予與感激、展示權力地位與給予認可支持,這為以精英階層為主體的地方城市捐助人在處理與城市的關係時提供了參照。地方貴族對羅馬模式的效仿是羅馬帝國成功統治的一個重要因素。這種效仿使羅馬帝國的統治基礎得以夯實,城市捐助人本身成為羅馬社會發展的基層動力以及羅馬文明向外傳播的重要媒介。城市捐助活動的興盛可以看作是社會生活與政治權力關係兼容、中央政府與地方貴族關係平衡的產物。3世紀後中央權力集中,中央政府加強對地方城市的控制打破了這種平衡,城市捐助走向衰落。


本文作者溫珊珊,荷蘭萊頓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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