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點多,不成熟,無人駕駛立法不是最佳時機?
中國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已經遠遠超過了人們的預期。而快速發展,帶來的不僅僅是技術的進步,經濟的騰飛,一些在快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也是始料未及的。
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不少汽車圈的「大咖」們都圍繞汽車行業提出了不少的建議。其中,廣汽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曾慶洪再次提出加快自動駕駛汽車立法推進合法道路測試的建議。曾慶洪認為,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是全球汽車發展方向,中國現行汽車道路管理法規有部分條款不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發展需要,而相關專門規定的法律位階較低,法制保障力度較弱。
他建議,加強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立法,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立法機關授權試點或制定暫行條例等方式,加快制定自動駕駛汽車測試專項法規,保障相關測試「合法上路」;加大調研力度,研討新的管理制度,界定自動駕駛汽車相關主體責任,探索建立自動駕駛汽車專用保險。
無人駕駛技術,在近年汽車工業的發展中被提及的次數越來越多,提出問無人駕駛汽車立法,也不是第一次了。百度創始人、董事長兼CEO李彥宏、吉利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書福都曾經有過同樣的建議。加之今年百度無人車隊在春晚的亮相,很多人都認為,無人駕駛汽車的時代已經逐步開啟,相關立法也應儘快完成。
「大咖」們的建議,無疑是基於新技術的迅速發展,以及對中國汽車工業未來的考量。不過為無人駕駛汽車立法是否真的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立法的難點又在哪裡?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立法是必須的,但現在顯然未到時機。北京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首先,無人駕駛技術現在還處於實驗階段,只是小範圍進行,對大眾生活沒有產生廣泛的影響,不具備普遍性。
其次,該技術現在還不成熟,各個汽車廠商都是各自發展,連統一的行業標準還沒有,缺少參照的標準,同時,測試階段很多情況仍然無法預計,如何立法的問題並不好解決。
此外,無人駕駛技術現在成本仍然很高。即使發展成熟,也難以快速推廣,所以現階段應該是加強對該技術立法的研究,為立法做準備,逐步完善,而不是急於推出。
在汽車有文化看來,這種觀點確實有一定道理,在技術尚未成熟,普及還需時日的情況下,急於立法對無人駕駛的發展未必是好事,還有可能打擊廠商對此技術的積極性。為什麼這麼說?這就要涉及在立法中的一些難點。
難點一:責任劃分異常複雜
在現行法規中,責任分擔,主要涉及到肇事者、侵權方和被侵權方,如果是車輛產品有缺陷,汽車廠商也會承擔責任。現在一般交通事故,都是駕駛人通過保險或者自行承擔。但涉及到無人駕駛,這個責任就難以劃分。
汽車廠商本來並不屬於交通行為參與方(缺陷汽車除外),行駛中屬於駕駛者在進行交通行為。而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汽車廠商是不是也變成了交通行為的參與方?一旦發生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人不干預汽車,要求乘車人承擔責任,似乎並不合理;如果全部由廠商承擔,會不會又涉及到乘車人的控制權問題,會不會是由於乘車人操作失誤導致的?
更為重要的是,現在的無人駕駛技術根本不可能由廠商獨立完成,還包含了大量的軟體問題。那麼,在事故中,是要由廠商擔責,還是由軟體提供方擔責?這樣,參與交通行為的責任方就又產生了變化,責任劃分難以明確。
難點二:交通事故和保險誰來買單
由於責任劃分複雜,就衍生出交通事故和保險的買單問題。現在,由於是人作為主體在操控汽車,保險費用當然由車主承擔。如果是無人駕駛,乘坐者按理不應該承擔責任,那麼保險費用是由廠商承擔還是由車主本身承擔?
機器畢竟是機器,我們無法要求所有的機器,包括軟體,不出現任何問題。如今的汽車廠商都很多都為缺陷汽車的召回問題傷透腦筋。如果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汽車廠商要承擔責任甚至保險費用,那就意味著本來由無數駕駛員承擔的風險轉嫁到了汽車廠商身上,如此龐大的開銷,汽車廠商如何承擔?這必然會打擊廠商研發、推廣無人駕駛技術的動力和積極性。
但如果由車主來承擔,似乎又不符合常理,這也給相關的理賠造成了難度。出現事故後,也有可能造成長期的扯皮問題,受侵害方的索賠可能也不會那麼順利。
難點三:倫理問題難以解決
在無人駕駛的立法中,還有難以迴避的倫理問題。在現實情況中,經常會出現駕駛員為了躲避貓、狗等動物而出現的交通事故。
在無人駕駛過程中,如果出現突然跑到馬路中間的動物,而躲避過程又會撞到其他車輛。那麼按照電腦的邏輯,一定會是撞動物,但對於一個喜歡動物的車主來說,可能他會選擇撞車,或者採取其他措施,而不是撞向動物。
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其中涉及的不僅是誰對,誰錯,誰擔責的問題,更多的還有情感因素。關於此類問題見仁見智,也一直是立法中的難點。
不過,雖然存在著很多的難點,無人駕駛的立法還是勢在必行的。儘管目前仍然以小範圍的試驗階段存在,但畢竟有些無人駕駛的車輛已經出現了各種交通事故,而現階段全面禁止無人駕駛汽車上路試驗,對這項技術的進步顯然也是沒有好處的。
因此,現在有關部門應首先對無人駕駛的技術進行研究,推出相關的行業標準,在此基礎上充分調研、整理,為立法工作做好儲備,在適當的時機再推出,而不是在準備工作不充分的情況下急於立法。
而且,立法也是一個相對漫長的時間,過程不會比技術的發展更快。所以,對於眼前無人駕駛的路測問題,應制定相關規定,對涉及的法律條文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除了保證路測安全,也要保證新技術的發展,對於立法來說,或許在現階段這才是更合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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