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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男子在家殺了兩隻雞,被判刑3個月

台灣新竹一名男子在家多次違法殺雞,曾被罰錢及判刑2個月。但多年後男子仍然我行我素,去年5月,又私自殺了兩隻雞,被查獲,至此變成累犯,再度被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小編查詢了台灣的「畜牧法」。根據該法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按照該法的定義,雞為家禽,必須由屠宰場宰殺,此舉是為食品安全及衛生考慮

台媒昨天報道,52歲林姓男子曾在2013年與2015年違法殺雞,被新竹市有關部門當場查獲,直接沒收雞屍,此後該男子被判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元。沒想到2017年5月,林又在家殺雞,又被新竹市聯合查緝小組查獲。

當時林拒絕攔查,不以為意地把雞帶到攤位,直接處理內臟,查緝人員找來警方協助,他才配合搜證。查緝小組不僅發現他有活雞,且脫毛機里有雞毛、血跡,這下子證據確鑿,迅速將他依違反畜牧法移送法辦。

林表示,殺的兩隻雞,一隻是自己燉雞湯,另一隻是親戚要的,雖然事後向法官坦承犯行,但法官審酌,他已有前科及檢方追訴,自己應知警惕,卻無視農業部門的家禽屠宰衛生檢查,被查獲制止時,依舊我行我素,犯後態度不佳,不過衡量犯後坦承,屠宰數量並不多,最後依「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禽罪」,判刑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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