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國內法制有很多不健全,但是法官在判處罪犯死刑時絕不會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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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一審至少得中院組成合議庭來審的。並且,判處死刑的案件是必須由審判長提交審委會討論的。再者,按照我知道的一個師傅,一個執業30年的老刑辯特長律師的說法,所有的案子都要由院長或庭長給你簽發判決書,所以可想而知,一個死刑案件必然要得到院長的肯定才會做出判決。總結來看,合議庭一個法官對於判決結果的影響已經比較小了。
而且現實情況很可能是,一個可能判處死刑的重大案件,早在合議庭的法官有結論之前,院長和審委會早就討論得出一個大致結論了。或者合議庭根本就不敢自己先做出判斷,直接提交領導們聖裁。
所以很多法官都可以用這個理由來緩解自己的壓力,這是院里所有領導的意思,我只不過是寫個判決書而已。當然,儘管國內法制有很多不健全,對於死刑案件現在的態度是慎之又慎,但是法官在判處窮凶極惡的罪犯死刑時絕不會手軟,這一點我們應該對我們的法官有信心。
死刑是一種殘忍的刑罰,它只能適用於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的犯罪行為,對於上述所說罪犯,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正義,所以我叫這個是大勢所趨。
但是死刑一定要是慎用,少用!!該犯罪分子是不是適用於死刑,要綜合考慮。不要被網民的情緒所帶跑,網民的情緒,在審判的時候,他就是個看熱鬧的不嫌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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