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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能量爆棚的伴侶,是如何毀掉一段美好婚姻的?

作者:謝際春阿達麗 李東

出品:婚姻與家庭雜誌(id:hunyinyujiating99)

老公總是打擊我,讓我覺得自己很差勁,看不到未來。這種情況該怎麼辦?來聽聽老師對此怎麼說~

——小婚家

01

我在丈夫眼裡「一無是處」

謝老師:

我和丈夫結婚不到兩年,遭到他不斷打擊,他說我懶,說我什麼都做不好,說我一事無成。

慢慢地,我好像真的變成他說的那樣了。

以前,我是一個熱愛生活的人,覺得一切都是那麼美好。可現在,我覺得自己很差勁,看不到希望和未來,我該怎麼辦?

徐菲

心理諮詢師謝際春

徐菲:

不難看出,你是一個特別容易受到暗示的人,如果用催眠術語來形容,就是催眠感受性強。

雖然說我們每個人都不可避免地生活在別人乃至社會的,尤其是朝夕相處的伴侶的影響中或者催眠中,但易受暗示的人更容易被他人左右情緒、認可他人的評價甚而被他人所控制。

這樣的人,通常自我發展不夠成熟強大,人格相對不夠穩定。就比如你,說話的口吻,就像一個小孩子在描述父母、老師對自己的巨大影響,透出茫然無措的哀怨味道。

你丈夫的氣場顯然要比你強大得多,可惜,他是負面的。大致來說,有3種可能會造成目前的局面。

一、他好為人師;

二、習慣指出別人的缺點,卻不會鼓勵、欣賞他人;

三、他是個自卑或尖酸的人,通過挖苦打擊別人,建立自信或找樂,這樣的人在生活中也蠻常見的。

在了解自己和他的心理後,你一方面要加強自身的心理建設,學會自我肯定。

當他打擊批評你時,你要從內心挑戰、質疑他的說法,比如,學著自問:我真的一無是處嗎?我的父母、朋友、同事、領導是怎麼評價我的?我有什麼優點和長處?

另一方面,你也可以向丈夫抗議。

如果他是出於愛之深、責之切或不懂方式方法,你要直接告訴他,打擊批評不但沒有幫助你進步,反而讓你失去信心、更差勁、更無助了;

你也可以明確告訴他,你需要的是鼓勵和欣賞,即便你犯了什麼錯,也希望他溫柔提醒。

當然,如果他是前面說的第三種情況,那問題恐怕就要升級為:你是否成長到不僅不被他拖入泥潭,還有能力釋放正能量,將他帶出自卑負面的怪圈?

又或者,無能為力,只能自救離開?

02

和老公吵完架後,

女兒讓我們離婚

開車從外地回家的途中,我和老公吵了一架,我讓老公停車,說要自己坐火車回家。9歲女兒要跟我走,但她爸說:「跟你媽走,就別認我這個爹了!」我只好又上了車。

但回家後女兒對我們說:「你們離婚吧!」她為什麼會這麼說?我和她爸根本不到離婚的地步。現在我該怎麼做?

瑞敏

心理諮詢師阿達麗

瑞敏:

有的家庭,父母經常拌嘴、吵架,但是孩子卻沒什麼事情;而有的家庭,偶爾吵吵,但是孩子的反應卻會很大,甚至要求父母離婚,為什麼?

這兩個家庭,表面上看起來,作為吵架雙方的父母沒什麼不同,不同的只是孩子的反應。但其實他們有本質的區別。

前一個家庭,父母在吵架的過程中,並不迫使孩子做出誰對誰錯、孰親孰遠的選擇,也不逼迫孩子去發表自己的看法;

後一個家庭,父母間的爭吵永遠以孩子作為砝碼,動不動讓孩子表態,就像事例中的父親一樣威脅孩子「跟你媽走,就別認我這個爹了!」那麼,父母間的事,就會成為孩子的事。

為擺脫這樣的煩惱,孩子當然會想當然地認為:只要父母離婚了,我就清靜了。

你們家的情況,就屬於第二個家庭。

其實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是因為父母沒有認識到「邊界」。很多父母沒有意識到,除了身體之外,我們和孩子之間還有個重要領域是不能侵犯的,那就是「心理邊界」。

當一個人的思想和情感被挾持、逼迫時,被侵犯的感覺就會油然而生。

而父母心理邊界意識的缺失,近期會導致孩子的憤怒無處排解,家庭成員關係混亂;遠期會影響孩子將來處理人際關係的能力,以及人格結構的健康形成。

現在,父母需要做的事情,是先向孩子道歉,告訴她,父母雖然也可以有情緒,可以吵架鬧矛盾,但錯在不該把她牽扯進來,母親在父親開車時賭氣要下車的行為,也應該求得孩子的原諒;

父親也要就威脅她「選擇媽就不能選擇爸」而道歉。

其次,父母應該告訴女兒,父母吵架這件事和她無關,是他們兩個人的事情。

以後有矛盾盡量商量著解決,或者盡量避開女兒。

這樣做的話,女兒就會認清事實,接納和理解父母的情緒。

03

不離婚,

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老師:

我和老公婚後有夫妻共同房產兩套,產權也是在老公的名下,由於做生意經營不善,他欠下巨額債務。

我倆原本想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但因為我知道老公在外面有情人,擔心怕弄假成真,所以想以老公有婚外情,有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給情人的風險為由,將老公起訴至法院,要求婚內分割夫妻房產。

像這樣不想離婚,只是基於一些特殊原因,想在婚內分割夫妻財產,這樣的情況可以分割嗎?

雅婷

律師李東

雅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除非有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之一時,不離婚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他情形下,不離婚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只有在受理離婚案件或者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才可以依法處理夫妻身份關係下財產部分的確認與分割。

鑒於婚姻關係有其特殊人身屬性,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以避免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隨意主張分割共同財產請求權,損害家庭穩定及影響夫妻共有財產保障功能的實現。

但在實踐中卻存在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對夫妻財產進行轉移、變賣;一方為了賭博、吸毒而單獨處理共同財產,或者將夫妻財產贈與給「第三者」等侵害配偶合法權益的情況。

鑒於要求分割婚內夫妻財產的條件局限性,還可採取一些其他方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明確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婚姻法首先是尊重夫妻之間進行『財產約定』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因此,為了家庭的穩定,可以嘗試和對方簽訂一份「財產約定」,在「財產約定」中列明家裡的財產歸屬,以解決雙方的後顧之憂。

起訴要求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權」訴訟是一個新類型的訴訟,在不離婚的狀態下,夫妻一方可以起訴要求確認某些財產為其夫妻共同所有。

這種類型的訴訟主要作用在於防止配偶轉移、隱匿、損毀共同財產,對於防止單方處置登記在己方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產來說,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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