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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和再審時要注意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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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滿滿的一周即將結束

我們的「怎麼打官司」系列也近尾聲

今天,一起來聊聊「上訴與再審」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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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錯誤判決的糾正方式——上訴與再審》

並不是所有判決均能讓勝敗皆服,這有各方對法律不同理解的原因,也有部分原因是裁判確有錯誤,這時候當事人可以進行上訴。

什麼叫做「上訴」?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這一項訴訟權利叫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

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愉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什麼叫做「再審」

再審程序是法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非常途徑。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再審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運用證據規則,經過邏輯經驗和常理判斷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和原始狀態下的客觀事實不一定能劃等號。所以更要重視證據,重視法律程序,正確、理性的看待裁判結果。

這裡要特別提醒,若糾紛不是太尖銳、有調解可能的話,可以選擇在法院附設的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裡面有經驗豐富的老法官、「老娘舅」專門給大家調解糾紛,調解成功申請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話,糾紛就解決了,既省時省力,又不傷和氣。

好啦,今天的《法治大講堂》到此結束

我們下期再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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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州中院 萬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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