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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夫妻關係:妻子幾乎只有義務 生活中血淚交加

清朝時期,「夫為妻綱」、「夫尊妻卑」的禮教觀念發展到頂峰,妻子的家庭地位非常之低,而妻子低下的地位又被法律確認。

根據《大清律例》在夫妻關係方面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看妻子在家裡的地位究竟低到什麼程度。

首先,家裡的財產全部歸丈夫所有,妻子沒有財產權可言。《大清律例·戶律·戶役》:「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兩,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妻子就是「卑幼」的身份,如果未經丈夫同意私自使用家裡的財物,就要遭受笞杖的懲罰。

1902年,雲南一對夫妻。

1766年,「劉蘭勒死伊妻李氏」案的起因,即是認為妻子暗中資助娘家。李氏回娘家,劉蘭發現家裡少了三升麥子,就懷疑麥子被李氏帶到了娘家。等李氏回來,劉蘭對她進行打罵,李氏氣不過,自殺被救。第二天,劉蘭認為李氏不服管教,將其勒死。

第二,丈夫毆打妻子,不受懲罰或者受較輕懲罰;如果妻子毆打丈夫,那事情就嚴重了。

《大清律例·刑律·鬥毆》:「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丈夫毆打妻子,除非達到傷殘以上的嚴重程度,否則官府不過問。

晚清北京一對夫妻。

「凡妻妾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斗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只要妻妾毆打丈夫,不論輕重,都將受到懲罰,而且官府會主動介入。

第三,清律竟然支持丈夫殺妻。帝制時代,生殺大權操之於皇帝,但在妻子毆罵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者與人通姦時,丈夫獲得了合法的生殺大權。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這一部分還規定:「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晚清夫妻合影。

第四,丈夫擁有休妻、賣妻的權利。《大清律例·刑律·婚姻》規定,當妻子存在「七出」(即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嫉妒、惡疾)的情況,丈夫就可以休妻。如果妻子離家出走或者與他人通姦,丈夫有權賣掉妻子。

對妻子而言,她只能老老實實「從夫」,即便丈夫去世,法律和道德都鼓勵她守身如玉,從一而終。

丈夫享有種種權利、妻子負有種種義務,這是清朝夫妻關係的真相。法律一邊倒地設置了丈夫妻子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妻子幾乎淪為從屬的「物」,讓她們在生活中人格盡失,那心底的感受大多是血淚交加。

參考資料:錢泳宏《清代夫權的法定與恣意》,朱林《論中的夫妻關係》,楊曉輝《規範與失范:清代平民家庭夫妻衝突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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