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佔領香港後是如何進行立法,保障殖民權益的?
原標題:英國佔領香港後是如何進行立法,保障殖民權益的?
作者: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鄭成志
1841年1月26日,英軍實際上已經控制了香港,並且將香港視為英國屬地。在中英《南京條約》簽訂之前,查理.義律就發布了《義律公告》,將香港居民強行轉為英王的臣民。規定對於居住在香港的本地居民以及後續前往香港的中國人,將繼續按照中國法律進行管理;而對於在香港的外國人,則由英國所設立的刑事和海事法司管理,隨後在香港設立了裁判法院。
義律
1843年4月5日,維多利亞女王簽署《香港憲章》,香港正式成為英國殖民地,由璞鼎查就任首任香港總督。《香港憲章》正式授予港督以建立司法機構和立法機構的權利,隨後也在香港設立議政局和定例局。1844年2月28日,定例局頒布了《殖民地香港之法令》,正式在香港建立英式法律體系。其後頒布《最高法院條例》,建立了屬於香港的最高法院,並規定英國法律可以直接在香港使用,但是,香港最高法院並不具備終審權,該項權力仍然被英國本土所掌控。並且,在香港司法制度之中,對於判例的應用也具有明確的傾向性,即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和上議院的判例,在香港地區必須予以採用。
維多利亞女王
如上文所述,英國在殖民香港初期就規定對居住在香港地區的中外人士區別對待,其後又規定英國法律可以直接應用於香港。由於香港地區居住有大量華人,英國法律的直接應用會產生諸多不便,這種情況在英國各個殖民地也多有出現。對於這一情況,港英政府於1873年修訂的《最高法院條例》規定,英國法律中不適用於香港的條例可不予應用,1894年再次修訂的《最高法院條例》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但規定較為模糊,對於不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定義。這一情況直到1965年才有所緩解,當年制定的《英國法律適用條例》規定,對於1843年港英政府成立前的英國法律,香港立法局擁有進行更改的權利,而其後由英國政府所頒布的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則必須無條件應用。但是,在香港司法制度之中,對於《義律公告》的規定也有所沿襲,即以中國法律管理華人。所以,在香港地區,部分《大清律例》的規定仍然具備法律效力,即使在清朝滅亡之後也並未改變。例如,在1934年,一名華人殺掉了通姦的妻子和姦夫,按照英國法律規定,這名犯人應該被處以死刑,但由於《大清律例》中的規定,殺死「姦夫淫婦」不應處死,故而此名犯人被港督特赦,免除死刑。再而,現在很多老香港人仍然有「小老婆」,這也是由於《大清律例》在香港仍具備法律效應所導致的,直到1971年10月7日港英政府頒布《修訂婚姻制度條例》之前,納妾在香港仍然是合法行為,在香港電影五億探長雷洛傳中就有相應的鏡頭。
大清律例
港英政府對於可能危害英國在香港殖民權益的行為也嚴加管制,如依據《誹謗條例》對於批評殖民政府的行為加以約束。對所謂的「煽亂刊物」也多次立法進行限制,如20世紀初,港英政府對於可能影響其與「友邦」清政府關係的革命刊物便加以限制和沒收。
參考資料
1. 孟紅.英國刑法對中國香港地區刑法的影響.外國法制史研究.2008
2. 張曉峰.英國殖民統治時期香港地區新聞法制的歷史考察.法律文化研究.2016
3. 鄭鈺.英國殖民時期香港的中西文化交融研究評述.黑龍江史志.2014年第17期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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