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印記: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稅則的頒布
中央革命根據地建立之初,贛南、閩西蘇區尚未連成一片,縣與縣、區與區、鄉與鄉之間不少地方還是蘇區白區相間,敵我勢力互相交錯。由於客觀條件,各地財政自收自支,各自為政,稅收也是自訂稅則,自立章程。隨著三次「反圍剿」鬥爭的勝利,贛南、閩西兩大蘇區連成了一片,根據地不斷壯大,革命、經濟形勢和條件有了較大的好轉。這種分散獨立的財政,各地制訂的稅則章程,越來越不適應蘇區革命戰爭的開展和經濟建設的統一發展,客觀上要求建立統一的稅收制度。統一財政和稅收制度不僅有了必要,而且有了可能。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和臨時中央政府的成立,為統一稅制創造了條件
稅收是支撐國家政權的物質基礎,建立了統一的政權,必須建立統一的財政和統一的稅收制度。隨著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成立,為稅收的規範統一提供了政權保障,更為中央蘇區全面統一稅政創造了條件。
中央蘇區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為全面徵收農業稅和商業稅奠定了物質基礎
隨著土地革命的蓬勃開展,廣大貧苦農民得到土地後,大大解放了農村勞動生產力,農業生產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工商業也日趨活躍,國營工商業和生產合作社、消費合作社等相應發展,農村圩場通過改造,日漸繁榮,成為廣大農民交換商品的主要場所。
革命戰爭形勢迅速發展,紅軍不斷壯大,需要集中較多的資金,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
1930年6月紅軍為1萬多人,1931年發展到近4萬人,加之敵人一次比一次更瘋狂的軍事「圍剿」,開展大規模反「圍剿」戰爭所需的戰費,不是分散獨立的財政所能支持的。同時,靠打土豪籌款也只能是臨時的和部分的。因此,必須統一蘇區財政,統一稅政,以充裕革命戰爭經費和紅軍給養。
1931年11月28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規定,審議通過了《關於頒布暫行稅則的決議》。決議指出:「國家的財政收入和支出,稅收是主要的來源。中央政府根據憲法的規定,廢除國民黨軍閥的一切田賦丁糧,苛捐雜稅、厘金等,實行統一的累進稅。」同年12月1日,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副主席項英、張國燾共同簽發了《暫行稅則》,確定了各稅種的稅率和徵收辦法,從而第一次統一了中央蘇區所轄範圍內的稅收種類和政策。
該稅則共5章22條,規定稅的種類分為商業稅、農業稅、工業稅三種:
(一)商業稅
商業稅即商業累進稅,又叫商業資本稅、商業所得稅、營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對商人的營利收入按資本多少規定稅率計算徵收,「依據商店向政府財政機關所領取的營業證,按其資本多少來規定稅率,然後按稅率徵收所得營利」 。商業稅從200元至100000元分十三個等次,起征點為200元,商業資本200元以下的一律免稅,200—300元的稅率為2%,80001—100000元的為18.5%,10萬元以上的稅率另定。徵收期每年分為兩期,但屬於季節性的生意,則於生意結束時徵收。對肩挑小販及農民直接出賣其剩餘生產品者一律免收商業稅。
(二)農業稅
農業稅又叫土地稅,包括山林稅。它是在農民分得土地後,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產的收穫,以全家人口平均,規定出每人每年的收穫數與生活必須的支出,根據此標準,再定出向每人開始徵收的最低數額及累進稅額。農業稅未規定統一的稅率,只是規定了一個徵收的原則,各省蘇維埃可依據這個原則,按照當地情況定出適當的農業稅率徵收。《暫行稅則》附發了江西省的農業稅徵收辦法,作為各省的參考。江西省農業稅的稅率分為12個等級,以干谷4石以上開始計算徵收,全家每人平均收穫干谷4石的稅率為1%,15石的稅率為16.5%。僱農和分得田地的工人一律免稅。對於富農,則從2石起開始計算徵收,稅率為1%,以上類推。農業稅在農產品收穫後1月至2月開始徵收,收稅時依照稅率規定向各家徵收每人應納稅額。後來,將茶葉、水果(果子)、竹麻、油桃(茶子)列為山林稅,作為農業稅的一部分。
(三)工業稅
按資本大小,規定稅率對其利潤徵收。為了促進蘇區的工業發展,暫行免徵工業品的出廠稅。《暫行稅則》規定工業稅稅率另行制定,比商業稅為輕。一般是比照商業稅的稅率併入營業稅徵收,沒有另定工業稅稅率。實際上,蘇區一直沒有徵收工業稅。
同年12月,中央執行委員會還發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財政條例》(簡稱《暫行財政條例》),除明確統一的蘇區財政預決算制度和有關事項外,對收稅機關和工作程序作出了規定,指出:「一切國家稅收,概由國家財政機關(中央及各省、縣區財政部及城市財政科)按照臨時中央政府所頒布的稅則徵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規定稅則或徵收,但每年或每季開始徵收稅款,必須接到中央財政部開始收稅的時間與手續等規定的通令,才能徵收,中央財政部得指定銀行,代理收稅」 。《暫行稅則》和《暫行財政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央蘇區統一的稅收制度的創立。
《暫行稅則》有五大特點:一是有明確的起征點;二是有名副其實的累進稅率;三是階級性強,富農和一般農民區別對待;四是減免優待規定較詳細;五是繳現款還是實物由農民自主決定。由於許多革命根據地相對獨立、聯繫不便,《暫行稅則》事實上不可能在全國各根據地統一執行。在頒布後相當長時間內,有些根據地徵收的稅種與《暫行稅則》中規定的不太相同,有些甚至差異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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