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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內虐童案件多 「行政院」將「修法」虐死童至少判10年

華夏經緯網3月10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虐童案件層出不窮,「行政院會」8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凌虐幼童致死者的刑責,虐童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凌虐幼童致重傷則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且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據報道,「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現行虐童案以傷害及重傷害判決,分別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幼童被傷害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根據「衛福部」統計,台灣地區每年通報兒童受暴案件高達1萬件以上,2016年受虐致死兒童有127人、去年1月至9月就有118人,可見現行「法令」仍無法遏止虐童問題。

因此,「行政院會」8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凌虐幼童致死者加重刑責,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凌虐幼童致重傷則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且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盼透過「修法」,有效改善虐童問題。

陳明堂強調,兒童是特殊對象需被保護,為響應社會期待,「法務部」針對凌虐幼童「修法」,加重刑責,保障幼童生命、身體及心理;另外,為加強保護出生嬰兒,草案也增訂生母殺甫出生子女,限於「不得已之事由」才適用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寬減要件」。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不得已事由」由法官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例如遭性侵所生子女、有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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