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實力強就能獲得子女撫養權嗎?
案例鏈接
富商李某2011年與王某結婚。雙方在20013年生育一子,隨後王某辭去工作做起了全職太太。2016年10月,王某以李某沒有盡到家庭責任且對自己時常進行家暴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經查,雙方確實因家暴感情實質破裂,但雙方在法庭上對於子女監護問題爭執不下。李某認為自己擁有豐厚身家,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學習環境,孩子理應讓自己撫養。而王某婚後辭去工作,經濟能力和撫養能力嚴重不足。同時李某強調,自己雖然實施家暴具有一定過錯,但卻從未打罵過孩子,不影響其與孩子的感情和自身獲得撫養權的資格。
法院審理
法院經過綜合考量,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王某,同時判決李某支付相應的撫養費至孩子成年。
以案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此外,該《意見》第3條還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從實踐中看,父母一方是否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確實是法官裁判撫養權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明顯的家暴行為和家暴傾向,這種榜樣示範力量可能對於孩子未來成長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對比雙方的性格和家庭中的一貫表現,如果監護權由李某行使,王某很難充分行使自己的探視權。更為重要的是,李某由於工作原因長期在外,對於孩子照顧難免有所欠缺。相反,王某作為家庭主婦,在長期對孩子照顧過程中積累了深厚的感情,且對孩子成長和孩子心理也較為了解,雖然其經濟條件不如李某,但在李某支付相應撫養費的條件下,完全有能力為子女提供相對優良的成長環境與關懷。所以,王某獲得撫養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