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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知假買假」購白酒索賠

鄭某在某酒水專賣店兩次購買了數瓶某知名白酒,後經鑒定為假冒品。鄭某遂將酒水專賣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賠償貨款3倍的賠償金。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支持了鄭某的訴請。

2016年12月9日,鄭某在寶山區某酒水專賣店花費5400元購買了18瓶江蘇省某知名品牌白酒。回到家後,鄭某懷疑這18瓶白酒是假貨。4天後,鄭某再次到該酒水專賣店購買了24瓶同款白酒,並向寶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舉報。寶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接到舉報後,委託廠家對這些白酒進行鑒定。經鑒定,鄭某購買的白酒確為假冒品。2017年2月,鄭某將該酒水專賣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貨款12600元並賠償37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但鄭某在購買這些白酒後並未食用,而是用於投訴、舉報和索賠,這是典型的「知假買假」。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並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本案中,酒水專賣店以假充真銷售假冒白酒,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鄭某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予以支持其訴求。(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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