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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進入「校企主導」時代

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提出建立「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校企合作機制。由「政府主導」轉為「校企主導」,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政策變化,對未來校企合作的走向將起到引領作用。

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國職業教育存在的「老大難」問題。儘管職教集團已經覆蓋了全國90%的高職和70%的中職學校,吸引了約3萬家企業參與,但校企合作中一直存在著企業積極性不高、參與程度不深、「一頭熱」「兩張皮」等問題。目前的1400多家職教集團中,90%以上為鬆散的非法人組織,牽頭單位多為職業院校,凝聚力、吸引力不足,企業的主導作用尚未發揮出來。其根本原因,就是職業院校還沒有較好地適應市場經濟規律,形成了一種「政府依賴症」,缺乏自主制度創新能力。許多職業院校希望國家以法律方式強制企業參與合作,保障人才培養活動的正常運行。然而,這種「捆綁夫妻」的做法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改革的方向,與現有的經濟法律存在衝突,也不可能真正對企業轉型升級起到促進作用。只有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校企合作才可能取得持續的發展。

為了使《辦法》有效落地,儘快進入校企合作的「蜜月期」,職業院校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轉觀念」。職業院校應該儘快擺脫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僵化觀念,將企業視作人才培養的平等主體,主動為企業轉型升級服務。躺在「事業單位」的「鐵飯碗」中,以一種「鐵帽子王」的身份與企業打交道,企業註定不會買賬。既然已經認識到一線人才培養是校企雙方的共同責任,那就應該對企業「高看一眼、厚愛一層」,真正建立起夥伴關係。幻想通過合作在企業「撈好處」,受傷的只能是職業教育,受害的只能是職校學生。在校企合作活動中,企業和學生髮展是合作的依據和中心,職業院校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

二是「搭平台」。校企合作是一台大戲,不是街邊的「廣場舞」。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發專業、課程、教材,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實習基地,這些都不是一勞永逸的,需要根據就業市場需求長期進行下去,客觀上需要一種穩固的合作機制。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組建校企共同參加的職教集團法人實體機構,強化職教集團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深化校企合作的必然選擇。政府應該進一步明確職教集團對校企合作活動的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服務等職能,賦予集團實施校企合作協議註冊、修改和廢止的權力,讓職教集團成為中國特色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的重要組織形式。

三是「抓重點」。校企合作的內容和形式非常豐富,但核心任務是教學,主要目的是培養高素質的技術技能人才,任何不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最終目的的合作活動都是無效的。完善校企雙主體育人機制,根本措施是建設一支數以百萬計的「教練型」企業實踐教學隊伍和一支「結構優化、創新力強」的「雙師型」學校理論教學隊伍,並建立二者的工作協調機制。目前,職業學校具有企業工作經歷的教師比例較低,企業也缺乏高水平的師傅隊伍,嚴重製約了校企合作活動的有效性。當務之急是「取長補短」,通過企業實踐提高學校教師的工程技術能力,通過學校進修提高企業師傅的教育理論水平。

四是「掛牌子」。職業教育是學校和企業的「二人轉」,不是職業學校的「獨角戲」。但要讓企業進入育人角色,僅靠一紙文件還不夠。職業學校應該圍繞服務「中國製造2025」、京津冀協同發展、鄉村振興等國家戰略,根據區域產業發展需要,選擇一批社會信譽好、技術和管理水平高、用人需求強的骨幹企業,共建生產經營與人才培養兼顧的「教育型企業」,給企業應有的「名分」和待遇。

五是「訂標準」。校企合作是在產業轉型升級基礎上的高位合作,是校企雙方發展動力轉換的重要措施。校企合作活動應該符合雙方的共同利益,並承擔起必要的社會責任。為了提高合作效果,需要校企聯合制訂學員招錄標準、師傅資格標準、學校和企業課程標準、教學場所標準等,克服合作活動的隨意性、盲目性和無效性。標準的作用是約束校企雙方的行為,使得合作活動符合雙方的長遠利益,同時又不能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在標準的制訂過程中,應該充分聽取學生代表的意見。

校企合作模式走向成熟,是完善中國特色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的關鍵要素;校企合作成功的標誌,是企業形成完善的人才培養機制。為了這一目標,職教人還需再努一把力。(作者系唐山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教授,高職教育研究所所長)

《中國教育報》2018年03月13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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