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專利,專利到底離我們有多遠?—通用與奇瑞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什麼是專利,專利到底離我們有多遠?我們經常聽到專利這個名詞,但專利到底是什麼,卻很難說清楚。日常生活中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專利技術,一台電腦可能會涉及到數百個專利,上學時使用的帶橡皮頭的鉛筆就是一個專利技術。我們無時無刻不在接觸專利,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已經離不開專利了。
【經典實例】
通用與奇瑞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通用指控奇瑞QQ侵犯了Matiz外觀設計專利,並為此向奇瑞汽車發出律師函稱:Matiz車是韓國大宇汽車株式會社生產,韓國大宇是該車知識產權的合法享有人。奇瑞公司製造並欲銷售一款稱為QQ的新車,因該車在外觀、內飾、風格及尺寸大小等方面均與原告的Matiz車極為相似,自己及韓國大宇公司並未以任何形式將Matiz車的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給奇瑞公司,奇瑞公司模仿和抄襲了Matiz車。
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通用公司通過政府交流施壓奇瑞,但是奇瑞一直不予理睬。通用大宇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奇瑞違反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接著,通用大宇還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奇瑞QQ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由於此案的重大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通用大宇起訴奇瑞一案的審理地點由上海轉移至北京,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通用認為,奇瑞QQ與自己旗下的大宇Matiz、雪佛蘭Spark在整車及核心零部件設計上存在「驚人相似」,指責奇瑞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提出8000萬元的巨額索賠,包括賠償經濟損失7500萬元,承擔其他訴訟費用500萬元,並沒收銷售QQ車的所有非法收入。
但是在僅僅6個月的爭論之後,通用汽車公司、通用大宇公司、奇瑞公司突然發表聯合聲明,稱通過友好協商,三方已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通用已撤回所有相關訴訟請求,各方將集中精力發展好各自的業務。
【律師觀點】
對於我們來說,汽車的形狀大同小異,它的功能決定了它的外形不能有太大的變化,就是這些非常接近的汽車外觀也有專利,可見專利涉及的範圍之廣。
專利,字面解釋是指對發明創作專有的、獨享的利益,只有權利人享有。專利權就是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間內給予獨佔性、排他性的權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但並不是所有的發明創作都可以取得專利權。
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能夠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並不是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簡單的說,專利就是目前還沒有的,比現有技術進步,能夠進行工業生產的發明創作和外觀設計。
【運用技巧】
專利權是一種壟斷性的權利。法律規定這種權利只有發明人或者專利權人享有,其他人即使自己又獨立開發出了同樣的技術也不能使用,否則就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發明專利保護期限是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壟斷一項技術,具有巨大的價值。特別是醫藥企業,每一種新葯的上市,都要經過多年的研發和實驗,投入巨額人力和物力成本,研發成功後,回報也是非常驚人的。現在西藥的價格很貴,其中大部分的價值都是專利使用費。
所以,要切記,一項發明創作無論是你自己公開還是他人公開,從法律上講是沒有區別的,公開的技術無法申請專利。一定要先去申請專利,再將使用該項技術的產品投放市場,否則追悔莫及。
【法律鏈接】
《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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