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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市場「三無」產品偏多 行業亟待執法部門「亮劍」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翻翻朋友圈,刷屏第一的當屬微商們推廣的各類產品。並且,除了推銷產品外,還有一些微信好友攛掇你加入微商隊伍。有數據顯示,2016年,微商行業總體市場規模已超過3600億元,全國微商從業者高達1535萬人,持續呈高速增長態勢。

但同時,微商中的一些負面影響也不容小覷。北京市消協近日發布的《2017年微商行業發展狀況調查報告》顯示,產品質量差、刷屏多、退款難等問題突出。所有微商調查樣本都要求先付款後發貨,因此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很難保障自身利益。同時,「三無」產品藏匿於其中,也是令人防不勝防。這意味著,消費者隨時有可能墜入陷阱。

北京市消協秘書長楊曉軍介紹了進行這次調查的背景和目的,楊曉軍說,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喜歡通過微商這個渠道來購買商品或服務。同時,很多消費者也反映,微商中存在很多問題,例如商品質量、售後服務,還有退款、退貨難等。

微商就是指的微信上的商家嗎?其實不然。楊曉軍表示,更加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凡是在社交平台上進行商業行為的商家都應該叫微商,不過目前我國的法律並沒有這樣的說明和界定。楊曉軍說,法律界現在有一個新名詞——「社交電商」存在爭議,因為很多電商平台認為它是純社交平台,但其實口口相傳購買商品和服務應該是一種消費。另外,很多電商或者線下的商家也在社交平台上設立了公眾號,消費者既可以在上面購買商品,也可以購買服務,實際上這也是消費和交易的行為。目前,學術界和司法界對此有著不同的認識。

北京市消協2017年10月到12月期間組織開展的微商行業調查。其中的體驗式調查選擇了5個代表性微商行業品類,包括化妝品、養生保健、食品茶飲、農特產品、日用服裝。最終合計完成了30個體驗式調查樣本,其中企業微商18個,個人微商12個。

反映出來的微商問題中,最突出的是「產品質量」,其內容佔比達到54.57%;微商體驗式調查中,產品方面得分也相對偏低,尤其是產品「三無」現象比較嚴重。農特產品的「三無」程度相對最嚴重,得分僅4.76;其次為日用服裝和化妝品。在本次農特產品體驗式調查的6個樣本中,無論是企業微商還是個人微商,產品「三無」現象普遍存在,甚至連生產日期或過期日期都沒有標示,給消費者食用帶來安全隱患。

其次是微商宣傳方面,「暴力刷屏」和「虛假宣傳」是重點問題,內容佔比分別為16.2%和10.14%。其中,化妝品、日用服裝暴力刷屏現象最為嚴重。此次測試樣本每天發布產品信息都超過了3次。

微商服務方面,主要問題表現在「售後退換貨」的退款困難、微商可能拉黑消費者等情況,其中養生保健、化妝品、日用服裝商品類不同意退換貨的佔比超過50%。個人微商的售前服務態度得分為61.67,售後服務態度得分為41.67,在服務的前後態度上落差較大。

在「實物相符」調查中,化妝品、食品茶飲表現很好,全部樣本實物均與宣傳相符;農特產品、日用服裝、養生保健相對差些,表明存在部分虛假宣傳現象。在本次體驗式調查中,所有微商調查樣本均是要求先付款後發貨,因此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很難保障自身利益。另外,在本次的體驗式調查中,所有微商調查樣本都是要求先付款後發貨,因此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很難保障自身利益。

北京市消協投訴部主任陳鳳翔介紹,近年來來自微商方面的消費者投訴呈現越來越多的態勢,法律的缺失導致了消費者維權無門,賣家銷售假貨的機會成本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場「三無」產品偏多、虛假宣傳等。

在陳鳳翔看來,現在比較棘手的問題是:第一,微商在法律的層面上沒有一個很嚴格的界定,而且法律的屬性也不是特別清晰,這樣從責任上就不好劃分。第二,消費者比較被動,最後問題都很難得到及時或者徹底的解決。而且微商都是「亦商亦友」,它們可能會以「友」的面貌出現,但是它在經營過程中一樣會盈利,所以它也是一種「商」,這確實不好界定。另外,在平台管理上,社交平台究竟是一個交友平台還是交易平台?這都沒有特別嚴格的界定。

此外,微商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由於宣傳效果一般,企業微商大多不面對終端消費者進行直接銷售,而普遍採用代理制進行銷售,通過開代理商培訓會、誓師大會等辦會形式,吸引中小代理商加盟,促進大代理商團隊裂變,從而形成規模龐大的代理商隊伍。

由於存在多級代理,必須保障有充足利潤留在渠道中,才能吸引更多代理商加入,這種模式使微商產品的零售價格普遍較高。此外,微商通過發展三層以上代理制進行團隊計酬,具有潛在傳銷風險。北京市消協秘書長楊曉軍表示,很多企業微商也非常在意這個風險,在代理模式上進行調整。部分微商企業通過由上而下選擇三層以內的高級別代理進行團隊計酬,既維護了核心代理成員的利益,也保證了核心代理成員的忠誠度,同時還規避了傳銷行為嫌疑,但這也造成了微商監管更複雜的情形,給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帶來更大難度,值得關注。

微商目前的行業狀態亟待執法部門「亮劍」。楊曉軍建議,微商平台的第一責任人應該負起責任來,平台也應該起到作用。微商平台應該建立審查機制,對平台上的經營者進行信用和資質的考核,並對於它們的信用檔案建立相應的記錄,同時制定嚴格的審查和退出機制。「我們也呼籲微商平台建立誠信公約,約束它的經營者在微商平台上誠信經營。相關的律法部門和學術界應關注微商目前面臨的問題,儘快制定關於微商的法律法規,使得我們的監管層有法可依。」

對於消費者來說,如何避免在微商購物造成的權益侵害?北京市消協給出以下建議:一方面購買微商所銷售的產品,多留意產品質量,切忌只貪圖價格低廉,謹防買到「三無」產品;另一方面對親友要求轉發朋友圈的產品,也應多些核驗,幫人是好事,但是產品若是違法違規的,未嘗不是對他人的不負責任;再者,即便自己從事微商,對產品質量更要把好關,切忌只追求掙錢,而不顧法律與道德。

對於北京市消協發布的這份《2017年微商行業發展狀況調查報告》,《中國青年報》經濟部主任潘圓表示,報告抓住了消費的痛點,隨著微商體量越來越大,在這個時機有針對性地通過調查和詳實的數據來引起大家的重視,出台相應的監管和法規,可以對微商有一個有效的監管。潘圓提到,起初微商像星火燎原一般充斥著朋友圈,由於它是通過朋友圈等社交平台進行推銷,且多數是熟人之間的推銷,很多情況下是沒有發票和商品銷售證明的,所以後期消費者維權的時候面臨許多困難。包括規範電商服務的《電子商務法》中,涉及微商的部分也是很少的。「實際上,對整個法律來講,立法過程要有一個考察的過程,然後才能比較成熟的制定相關法規。對於相關電子商務的監管,隨著時間推移,這兩年才逐漸明晰。」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對《2017年微商行業發展狀況調查報告》結果持肯定態度,他表示該報告確實在對微商存在的問題以及出現的一些變化進行規制,特別是商務產品的概念、價格虛高以及在微商市場中存在的虛假宣。

邱寶昌說,現在的平台追溯到十幾、二十幾年前稱為信息平台,平台可發布新聞、作品等。如果有人主張侵權,平台可利用「避風港原則」,屏蔽侵權內容,平台便可不承擔責任。後來發展成有交易的像亞馬遜、淘寶、京東等平台,交易平台告知侵權電商的有效地址、聯繫方式,便可免責,否則承擔責任。但這個夠不夠呢?國家工商總局有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但對微商是不是一定適用該辦法,眾說紛紜。社交平台上出現了大量交易,那麼社交平台是不是變相的一種交易平台?是不是要負擔起交易平台的責任?邱寶昌認為,如果從理想化、可操作性來講,交易平台中的商家由於整合監管不力而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那麼平台應當先行承擔責任。「如果從管理角度來講,平台是最容易管理電商的,因為它是實名,所有交易它都知道。靠監管部門監管,靠消費者去維權,相當的困難。對於微商出現的虛假、假冒偽劣問題,我們只要把平台這個牛鼻子的責任給管好了,合理的責任做好了,這種情況就容易解決。」

微商交易的私密屬性和閉環特點,不僅增添了監管打擊難度,一旦假劣食品、藥品摻雜其中,直接會給公眾帶來危害。微商的另一個特點是這種商業行為是發生在社交平台上的。一旦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誰才是第一責任人?平台應該負起什麼責任?潘圓認為經營者肯定是第一責任人,關鍵是平台要負什麼樣的責任。消費者在維權的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且個體維權成本非常高。他表示應該出台相應規則,比如從事微商有沒有登記制度門檻,包括實名制、商品質量登記備案,若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追溯到商家,這是最基本的。此外,隨著虛擬網路經濟所佔份額越來越大,很多小規模的電商一直沒有納入稅收監管,會造成新經濟發展的不公平。

潘圓建議,微信等社交平台是不是可以建立受理監管的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另外,消費者維權不管是通過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還是其他途徑,平台都要藉助其技術來調取相關證據協助維權。他表示,在這個過程中,平台應該進一步明晰責任,提高承擔責任的意識。對於放任或不作為的平台,應該有適度的監管和懲罰措施。

報告中還提到,有一種微商的商業模式更多依靠團隊裂變,而非銷售終端消費者。而且這種商業模式的經營者顯然是仔細研讀了打擊傳銷的相關法律,也就是說鑽了法律的空子。《天天315》節目也接到過很多消費者爆料,通過朋友圈或者微信群等社交平台成為某品牌洗髮水的代理之後,花費幾千元甚至幾萬元囤積的貨賣不出去。而且很多參與其中的人都是在家帶孩子的媽媽。這種影響極其惡劣的行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懲治嗎?

在邱寶昌看來,對微商的規制已經刻不容緩。原來的「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都不能適用於現在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和電商分配權利義務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平台有技術,所有交易都會留有痕迹,它是否涉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它是不是有產品質量的問題,平台都能很清楚的查到。另外,市場監管部門也要介入,不能只讓平台掌握數據信息,這樣才會更公平合理。在保護好平台商業信息的前提下,應該允許消費者親自調取交易信息,商品的促銷價、底價,以及來源等信息都應該進行公示。如果有了這樣的規定,平台和電商也不敢輕易的損害消費者的權益。現在消費者不清楚對方到底是誰,有的就是一個社交平台賬號,而平台和商家都不願意承擔責任,所以責任很難落實。幾年前,大家把它看成一個社交平台,並沒有把它納入到交易平台中去,但是這幾年它已經形成一個很龐大的交易網了,所以它應該被納入到交易平台中去。

( 編輯:李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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