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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在蒙古地區推行的盟旗制度具體是指什麼?又起到了怎樣的作用?

作者:復旦大學碩士研究生林小靜,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清朝在蒙古地區建立的盟旗制度是仿照滿洲八旗的形式,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 」、「愛馬克」等組織基礎上形成的。早在後金政權時期,就建立了盟旗制度的初步形態。努爾哈赤建立了蒙古八旗,最初的蒙古八旗不分部族,所有戶口都要編進去。到了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極正式編定了蒙古八旗,並設置了蒙古衙門,崇德三年(1638年)改為理藩院。盟旗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封爵、編佐、置旗、設盟、置官等幾個方面,它相當於清政府在蒙古地區設立的縣級行政單位,蒙古各部都要被編入旗中,各旗互不統屬,並設有旗界,旗民不能隨意逾越牧地,

內札薩克(漠南蒙古)

盟旗制度中的「盟」、「旗」不是簡單的從屬關係,旗本來是「鄂拓克」中一種軍事組織形式,在盟旗制度中,「旗」的性質是清朝在蒙古地區的治事機構,屬一級政權組織,兼行政、軍事、經濟、司法等於一身。每旗設札薩克(旗長)一人管理旗務,札薩克產生於本旗王公貴族中經理藩院上報,可以世襲。「盟」負有對各旗的監督職責,但不能直接干預旗務。

察哈爾都統衙門

盟旗制度的推行,對清朝在蒙古地區的統治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其意義主要表現為幾個方面:

一、鞏固了清朝中央政府對蒙古的統治。盟旗制度與原有的「鄂托克」不一樣,每旗的成員不是按血緣關係劃分在一起的,而是重新進行了分配,因此它打破了蒙古原有地緣血緣組織,削弱了原來各氏族部落的凝聚力,且各旗人員間不能隨意往來,因而對清朝的威脅大大減少。

二 、加強了蒙古各部落對清王朝的向心力,盟旗制度下由蒙古的王公貴族擔任各旗旗長,他們享有特權和較高的身份地位,並擁有徵收屬地賦稅的權力。

土謝圖汗旗境內的光顯寺

三、盟旗不僅具有行政權力,還有軍事權力,對內可以團結各旗人民、保證各盟旗的安定團結;對外作為統一的軍事組織,可以抵禦外來入侵,起到維護邊疆地區和平穩定的作用。

參考文獻:

陳國干:《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的來源和性質》,《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1981年第1期。

牛海楨:《簡論清代蒙古族地區的盟旗制度》,《蘭州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1卷第2期。

李婧:《清代的盟旗制度》,《前沿》2006年第7期。

編輯: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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