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關心的監察委員會,其實是這樣成立和運作的
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
表決通過後,國家就有了反腐敗工作的基礎性法律。
監察委員會組建進程
2018年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了自治區監委主任。這是改革試點工作全面推開後選舉產生的首個省級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8年2月11日,青海省監察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全部產生。全國省級監察委員會全部成立。
2018年2月13日,河北唐山市檢查位於安徽正式掛牌。全國市級監察委員會也全部完成組件。
2018年2月25日,廣西崇左市大新縣監察委員會揭牌。
至此,全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完成。
01
為何立法?
草案提出,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02
為何成立監察委?
草案說明指出,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監察體制機制存在著明顯不適應問題。一是監察範圍過窄;二是反腐敗力量分散;三是體現專責和集中統一不夠。
監察法草案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
04
如何實現監督全覆蓋?
草案明確了監察覆蓋的公職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草案說明指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沒有做到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
04
監察委如何開展監督?
草案提出,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草案說明指出,監察機關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開展調查。
其中,取代「兩規」的留置備受關注。草案提出,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草案還提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05
如何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
草案提出,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草案提出,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對於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提請贓款贓物所在國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06
誰來監督監察委?
草案提出,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監督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
草案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迴避、脫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
文章資料來源於新華網、中國網、人民網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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