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這些法律的坑千萬不要踩
互聯網時代的迅速發展,各種信息爆炸式的向我們傳播開來,讓我們應接不暇。越來越多的普通大眾成為了這個時代信息的傳播者,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可以是記者。但是,互聯網在給我們帶來各種資訊、各種知識以及娛樂的同時,各種侵權現象也有意無意間頻頻發生:隨意抄襲他人文章,明星肖像遭到不法利用,企業廣告侵權等等。嚴重擾亂網路秩序的同時,也讓不少人、不少企業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因此,本文希望通過對網路常見侵權行為的介紹,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使大家能夠知法守法。同時,也希望通過學習,避免自己無意間觸碰法律紅線而變成侵權者。
本系列將通過三個專題為大家介紹互聯網時代的常見侵權行為,分別是互聯網時代下的廣告類侵權;互聯網時代下的著作權侵權和互聯網時代下的肖像權侵權。
專題一:互聯網時代的那些坑之廣告類侵權
互聯網行業的繁榮使得很多商家都利用網路進行廣告宣傳和營銷,一來成本相對較低,二來定位精準、傳播迅速。但是很多商家在廣告宣傳過程中用語比較誇張,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甚至會被認定為虛假宣傳,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比如使用廣告禁語進行產品宣傳;未經授權利用明星、卡通人物的形象為其產品進行宣傳;盜用知名企業的商標來做廣告營銷等,這些都屬於廣告侵權的行為。
一、使用廣告禁語進行宣傳
人人車VS瓜子二手車
2017年,二手車在線交易平台人人車和瓜子二手車深陷「宣傳語」大戰,先是人人車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認為瓜子二手車利用名人孫紅雷的強大影響力,進行了大量的虛假宣傳,「遙遙領先」、「全國領先」等廣告內容容易誤導二手車買賣雙方,使得不明真相的交易者認為瓜子網就是市場上的領頭羊,從而損害了人人車的競爭優勢,因此要求瓜子網向其賠償人民幣一億元。儘管最終判決還未作出,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發出禁令,責令其停止使用「遙遙領先」、「全國領先」等宣傳用語。緊接著,瓜子二手車的經營主體因認為人人車使用「買車首付,三天包賣」等不實的宣傳語,以片面性、歧義性語言進行宣傳,造成相關公眾誤解,構成虛假宣傳,將人人車的經營主體訴至法院。兩家二手車交易平台的互懟大戰逐漸升級,很多吃瓜群眾戲稱:應該讓孫紅雷和黃渤打一架來決定勝負。
法律速遞
在2015年,新《廣告法》開始實施,其第9條第3款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詞語」,而瓜子二手車正是因為廣告語中使用了「遙遙領先」而深陷訴訟大戰。《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而人人車在其廣告中宣傳的「買車0首付」也有可能涉嫌偷換概念,表述不實。在廣告中使用「質量最好」、「價格最低」這樣的絕對性詞語或者表述不實、虛假宣傳,不僅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也違背了廣告的真實性原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新廣告法在責任處罰方面進一步加大了力度,例如《廣告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此次實施的《廣告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廣告法》,因此企業必須對其高度重視,避免自己的行為遭受《廣告法》的懲罰。
除此之外,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因此從以上法律規定中我們看出,在發布的廣告中使用法律所不允許的禁語,不僅會違反《廣告法》的規定,而且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而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處罰,所以,企業在選擇廣告宣傳語時,必須做到嚴謹小心,認真研究相關法律的規定,避免陷入侵權糾紛。
二、利用知名形象進行侵權
「葫蘆娃」遭遇廣告侵權
2014年,因經典動畫形象「葫蘆娃」被電商企業用於地鐵站做廣告,「葫蘆娃」造型的著作權人上海美影廠將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主一同告上法庭,索賠80.4萬元。隨後,黃浦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相關廣告構成侵權,要求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上海美影廠經濟損失10萬元。上海美影廠訴稱:自己是動畫片《葫蘆兄弟》中「葫蘆娃」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在本市部分地鐵站的燈箱和立柱上的購物網站的戶外廣告,使用了「葫蘆娃」的卡通形象,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權。但是被告辯稱:自己廣告中使用的小孩形象是自己設計的,與「葫蘆娃」存在差異,並不相同,對其不構成侵權。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兩個形象的比對結果,涉案的卡通人物形象雖在某些細節部分與「葫蘆娃」角色造型有所區別,但在整體形象上與「葫蘆娃」基本相同,其確實侵犯了上海美影廠對該美術作品享有的複製權和發行權,認定侵權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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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廣告法》第33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第69條第4款規定:「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被告在沒有經過原告上海美影廠允許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由其享有著作權的「葫蘆娃形象」,對其構成了侵權。
除此之外,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知名商標進行侵權
誰盜用了「星巴克」商標?
原告美國星源公司及其在中國成立的統一星巴克公司因被告上海星巴克公司及其分公司對其商標侵權將其訴至法院。原告美國星源公司是著名咖啡連鎖品牌「STARBUCKS」的商標合法持有人,其訴稱:因其發現上海星巴克公司私自在自己開設的咖啡店中以外掛燈箱、菜單、宣傳冊、店內裝潢等形式使用「STARBUCKS」商標,要求被告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在所經營的咖啡店中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原告合法持有的「STARBUCKS」商標並依法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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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第60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61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因此,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對其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應當給予嚴懲。
結語
現如今,互聯網廣告市場日趨完善,很多企業想通過廣告的形式拔得頭籌。然而企業的發展固然重要,但是一定要盡量避免觸碰法律的雷區。有關互聯網廣告侵權的問題比較複雜,涉及的法律點比較多。以上筆者僅研究了幾種常見的互聯網廣告侵權行為,以供讀者參考。可以說,廣告是每個企業發展的風向標。在我國市場經濟日益完善的今天,正當的競爭行為才是企業發展的制勝法寶,廣告宣傳也應重視自主創新,切記不可隨意利用他人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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