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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與古董古玩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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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文物」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

《辭海》中解釋「文物」是:「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一般包括:(1)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2)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群、古建築、石窟、寺廟、石刻等;(3)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5)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典籍中就出現了「文物」一詞,但其最初指的是禮樂、典章制度的統稱。唐宋時期,「文物」才由禮樂、制度轉變為實物,特指前代歷史遺物。由此看,唐宋時期提出的「文物」概念,與今之「文物」概念在含義上基本貼近了。

何謂古玩?先於「古玩」出現的是「骨董」一詞,指的是人們珍視的古代器物,其上所沉積的無數歷史、文化、社會信息,是任何一件其他器物所無法取代的。

骨董一詞中的「骨」字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有保存歷史精華之意。因為所有的「骨董」都是古代留下來的,所以後來寫作「古董」;又因為古董可作為一種玩物,所以後來又稱之為「古玩」。

綜上所述,「骨董」「古董」「古玩」三者稱謂,實為同一個意思,只是時代不同,叫法不同而已。

文物作為具體的物質遺存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二是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

它既可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兩大類,也可分為「公有文物」(國有文物)和「私有文物」。不可移動文物一般指古迹,包括遺址、古墓群、古建築、石窟、寺廟、石刻、大型壁畫、歷史遺迹、代表性建築等等;可移動文物一般指館藏文物,如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手稿、圖書資料、各種實物、化石等等。

再說文物與古玩的區別。文物是大概念,它涵蓋了各個歷史時期,只要符合文物的兩個明顯特徵,就可視作「文物」;而古玩只是指古代的珍貴物品,現當代的物品無論多麼珍貴,也不能稱之為「古玩」或「古董」。

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水域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不允許民間有償轉讓流通,更不允許拍賣,否則便是違法。

對於部分私有文物,國家也禁止民間流通,但近年間出於保護文物的考慮,對於非國寶級的民間文物,鼓勵「藏寶於民」,特許民間依法流通,這既是為了推動收藏事業的發展,也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民間文物,激活文物的社會價值。而古玩則可以進行民間流通。

對文物,人們側重於它的文化保護價值(包括學術價值、考古價值);對古玩,人們則側重於它的收藏價值(包括增值價值、藝術鑒賞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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