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專題
警惕!消費過程中常見的陷阱 法官為你來支招
隨著我國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形式、消費內容也不斷擴展,出現了網購、電子信息消費等新消費模式,新的消費模式給廣大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在現實生活中也產生了新型的糾紛,面對糾紛,消費者如何維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以案說法,提醒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妥善應對、處理新型糾紛。
※以舊換新買手機陷阱重重 留好證據是關鍵
小麗去星球公司維修壞屏手機,星球公司告知換屏需一千多元,如果在該公司櫃檯買同品牌手機,壞屏手機還可以折抵一定費用,且店內正在搞活動,購買任意一部手機可立減500元。小麗動心了,與對方工作人員協商好用壞屏手機折抵2300元,再交2300元購買一部同品牌新手機。在小麗交完2300元手機款後,店內經理過來告知小麗,必須再交錢辦一張4G卡(也就是換購合約機)或把原來的卡升級為4G卡,最低消費為每月169元,合約期為兩年,如果不選則手機不能激活,只能是樣板機,而且該手機是定製機就算升級為4G卡,也只能用北京的號,因為手機不能插卡。此時,小麗要求退款,經理說因為手機出庫了,退不了,退款幾率是2%-3%,且店裡不辦理退款業務。無奈之下小麗交了1000多元升級套餐,但由於沒帶身份證,與店家約好第二天過來辦卡、拿手機。但當第二天小麗去拿手機時,先前接待的工作人員告知小麗須再補交4000多元方可拿走手機,理由是壞屏手機經技術人員檢測只能抵400元,但小麗曾明確告知該工作人員手機有問題,而該工作人員在明知該手機有問題的情況下許諾可折抵2300元,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小麗再次妥協,購買一部別的品牌手機並辦理了相應套餐。
後來小麗致電原先要購買的手機品牌的客服,被告知該品牌手機所有手機出廠時都是可以插卡的,沒有不能插卡需要激活的定製機;致電電信客服,被告知雖然是高端機但在辦合約時也可以選擇低檔套餐。而小麗再與星球公司協商要求退款時,公司不予理睬。小麗起訴要求退還在星球公司消費的一切費用,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法官解讀】
目前,此類糾紛較為高發,為避免糾紛,最有效的方式是在交款前一定要確認商家拿出的產品是自己想要的品牌及型號,切勿先交款再拿貨。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一定要留好錄音錄像等證據,要能夠證明商家所賣給自己的產品與自己要買的不符,否則案件到法院後往往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而導致敗訴。另外,在交易完畢後要及時索要發票等單據,以便在將來發生糾紛時能夠明確被告主體。
※網購勿輕信宣傳 遇糾紛勿以「額」小而不「維」
楊先生在網上購買了一部手機,購買時,網站商品介紹頁面宣傳此手機屏幕為:「5.5英寸夏普/友達,1080P全高清屏幕」。但楊先生收到手機後在撥號界面輸入「*#*#6484#*#*」卻顯示屏幕為國產「天馬」屏,與網站介紹頁宣傳完全不符。楊先生當即與網站聯繫,但始終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方案。隨後楊先生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網站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通知書認定網站違反了廣告法第4條的規定,構成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楊先生起訴要求退還貨款並進行三倍賠償,此案正在審理中。
【法官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該條說明除合同有專門約定外,通過網路交付的標的,如影視網站的會員賬號,買受人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如快遞送貨,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即消費者可以根據交付標的形式選擇自己的住所地或收貨地起訴,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便利。在產生糾紛時,除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外,一定要樹立法律意識、維權意識,要勇於維權、及時維權。
※虛擬財產也屬權利 維權前提是明確責任
小峰是一家網遊的玩家,2015年10月21日,運營商在遊戲里舉行了一個促銷抽獎活動,小峰當即充值了1500元參與抽獎,很幸運的抽中了「三個徽章、四個秘籍」等裝備。然而,當天11時許運營商突然封號,導致遊戲無法正常運行,小峰與運營商交涉後得知該款遊戲有漏洞需要修復,所以突然停運。遊戲系統恢復後,小峰發現之前的裝備已經沒有了,經交涉後運營商雖然退還了部分費用,但無法彌補所丟裝備的損失。小峰起訴要求恢復丟失的遊戲裝備並賠償損失,後經法院調解,運營商歸還了小峰的遊戲裝備。
【法官解讀】
雖然我國法律目前對網遊裝備等虛擬財產沒有一個明確的定性,但虛擬財產作為一種受保護的權利卻無太大爭議,且玩家與運營商本質上是一種服務合同關係,在因遊戲裝備被扣、遊戲賬號被封而產生糾紛時,玩家應仔細閱讀註冊賬號時所簽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並冷靜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明確區分責任,對確非因己方原因產生的糾紛,應以合同和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武器,有理有節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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