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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張經濟賠償金,需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已解除勞動關係

生活中,勞動者被迫離職的事情時有發生,包括但不限於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

實踐經驗表明,勞動者離職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且該主張一般會得到支持。但也存在例外情況,如下文案例所示:

案 例 詳 情

小李於2016年3月13日入職A科技公司,擔任銷售部經理助理,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合同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制,每天工作8小時,工資月薪製為人民幣6000元,每月13號發放。

近2個月,由於A科技公司的線上產品銷售量急劇下降,公司拖欠了小李5月、6月的工資。

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李於6月23日以被申請人拖欠工資為由口頭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當日,小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A科技公司支付5月、6月的工資共計12000元及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9000元,並提交了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記錄、社保繳納記錄為證。

最後,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結果為:1、A科技公司立即支付小李5月、6月的工資共計12000元;2、駁回小李的其他仲裁請求。

案 例 評 析

從上述的案情來看,A科技公司確實存在拖欠小李工資的情況,小李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與A科技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請求經濟補償金也無不當。

那麼,為什麼小李關於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請沒有得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持呢?

實際上,小李關於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請沒有得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持的主要問題出現在證據方面。

從案情來看,小李是口頭向A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是事實上,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否已經解除了呢?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小李需要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與A科技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

本案中,小李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故小李訴請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例 總 結

從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實踐中,勞動者被迫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應儘可能通過書面的形式,

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以郵寄的方式送達用人單位等,避免發生上述案例中因口頭解除無法保留證據,以致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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