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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簽了放棄社保書,不支持經濟補償!

春暖花開,春天來臨,又到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旺季啦!

在用工中,存在有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要單位辦社保的,每月多給200~300元,還讓農民工兄弟寫放棄交社保的承諾書,也存在一些農民工兄弟為了貪圖小利,多拿點「工資」自願要求不要單位交社保並寫聲明。

法援小助助

這樣,不僅坑自己,還坑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有風險哦!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11日,王某進入某公司工作,從事裝修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15年4月20日,王某通過快遞發郵件信向公司郵寄一份《解除合同通知書》,稱因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

王某於2015年5月20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0700元。

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時,公司舉證,出具在工作期間王某自願簽訂了一份放棄社保申明書,表示不願投保並同意公司將應支付的社保份額計入計件薪酬,王某亦認可是自己簽字的,但是是用人單位逼自己簽的。

仲裁委員會認為,王某自願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現又以公司不辦理社會保險解除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駁回王某的請求。

法律風險

1、員工的承諾書並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用人單位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繳費義務,面臨強制徵收的風險。如果這期間勞動者發生人身傷害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將會產生更大的損失。

2、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表面上員工的工資多了,但其在養老、醫療、失業等情況下也就失去了社會保障,這些風險如果由自己承擔,是難以應對的。

3、員工放棄繳納社保的,再反悔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法律不予支持!

小助助支招:

1、 勞動者要以誠實信用為原則,不要貪圖小利而放棄法律權利。如果是單位逼迫,必須留有證據,比如,電話錄音、書面表達、證人證言等。

2、用人單位不願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 無論是員工還是企業,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這樣即避免了不必要的風險,也對企業和員工的發展都有益。

4、如有不清楚的,可撥打公共法律服務12348熱線求助。

供稿:省法律援助中心

編輯:黃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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