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vivo打假:將賣冒牌手機配件的網店告上法庭
2018年3月14日上午,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之際,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分別起訴同一家手機配件網店冒用商標兩大案件。
歐珀公司起訴稱,歐珀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智能終端製造商和移動互聯網服務提供商。「OPPO」系歐珀公司於2008年註冊的商標,後又分別於2013和2014年取得兩個相關商標。2011年該商標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2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該商標已經成為知名品牌,在數碼通訊行業享有很高聲譽,品牌產品也在市場上佔據相當大的市場份額。
維沃公司則起訴稱,維沃公司為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關注於智能手機及手機周邊產品自主研發,「vivo」商標已經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在保護期限內,該註冊商標由NBA明星庫里,電影明星彭于晏分別擔任代言人,已成為知名品牌,在數碼通訊行業有很高聲譽,產品也搶佔了很大的市場份額。
但兩家公司經調查均發現,東莞市長安鎮某通訊器材配件經營部在其開設經營的阿里巴巴網店大量銷售侵犯歐珀公司、維沃公司相關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017年5月,兩家公司均進行公證購買,予以證據保全。
歐珀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該網店立即停止侵犯歐珀公司的OPPO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賠償合理開支11484.3元(包括公證費、公證樣品購買費及律師費)。
維沃公司則請求法院判令該網店立即停止侵犯維沃公司的相關註冊商標專用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賠償合理開支11499.3元(包括公證費、公證樣品購買費及律師費)。
網店喊冤:我也只是「受害者」
東莞市長安鎮某通訊器材配件經營部的個體經營者田先生到庭應訴。廠方稱,正品的正常銷售途徑一般是授權大型商店銷售的,會有授權書。田先生則稱,他不是生產者,只是銷售商,是在阿里巴巴上找的供應商,進貨採購時沒有簽訂合同,有送貨單,但送貨單已丟失,他也不了解生廠商的具體名稱及相關信息。
法庭上,雙方對網店主張的涉案手機配件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能否免去賠償責任以及若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賠償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展開了辯論。歐珀、維沃公司均認為,網店店主不能提供發票等正式單據證明涉案手機配件存在合法來源,故合法來源的抗辯不能成立,網店即使不是生產製造,其銷售行為也應當承擔責任。
田先生則稱,其實他也是一個「受害者」。他自己不是生產商,只是代為銷售,可以配合廠商對生產並供貨給他的供應商進行索賠,故請求法院駁回對其索賠訴請。他是第一次做阿里巴巴網店,並不懂。廠家所稱的侵權商品,他實際銷售時間才幾個月,而且只佔店裡商品很小比例。廠家說他侵權,他就把相關商品下架了。他的網店至今開店才一年多,批發零售都做,但並沒有賺到什麼錢,廠家索賠太高。
庭審結束時,雙方未能達成調解。
對話網店店主記者:你有問過供應商有無生產商的授權嗎?
店主田先生:有問過授權,但對方不給。
記者:你有想過進貨渠道有問題嗎?
店主田先生:有想過。
記者:那你的判斷是真貨還是假貨?
店主田先生:不懂。肯定是看價格,誰便宜找誰要。
屢被「山寨」
近年來,OPPO、vivo快速崛起,成為了國內外家喻戶曉的手機品牌。隨著這兩家品牌成功搶佔手機市場,山寨手機及配件也開始出現,產品標識與OPPO、vivo註冊商標「神似」,使消費者難辨真假。
2017年4月,東莞市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發布了涉及「OPPO」「vivo」商標的民事侵權案件調研分析報告。報告顯示,2012年至今,該院共受理此類案件共94宗,其中2012、2013年分別為49宗、22宗,而2014年至今僅23宗,總體呈大幅下降趨勢。
案例一:「OPPO」「CPPC」傻傻分不清楚
2012年底,歐珀公司把黃江鎮一家手機店告上法庭,稱被告銷售的手機產品使用了與OPPO商標近似的標識。
庭審時,法官當庭拆封公證處封存的被控侵權手機,機身正反面、內側等均有「CPPC」標識圖案,字母「C」的開口非常小,一眼看上去極像「O」,外觀與「OPPO」沒有區別,而手機包裝盒及內附資料均沒有任何生產廠家信息。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被控侵權手機上使用的「CPPC」標識與OPPO註冊商標在隔離狀態下足以使相關公眾對該手機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屬於侵犯歐珀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權產品。
法院綜合考慮OPPO註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與後果、店鋪的規模及所處位置的經濟發展狀況、經營時間及歐珀公司為本案支出費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經營者賠償歐珀公司16000元。
案例二:手機配件店被查獲大量侵權產品
2016年底,歐珀公司把常平鎮一家手機配件店訴至法院,稱經其投訴,工商部門對被告手機配件店進行了查處,現場查獲大量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電源適配器、USB數據線、充電寶、耳機、鋰離子電池等產品。
歐珀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以銷售方式侵權並索賠10萬元。
收案後,東莞市第三法院多次主持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賠償歐珀公司8000元,歐珀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
分析:山寨品花樣百出 經營者知假售假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調研發現,該類侵犯商標權的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一是山寨產品花樣百出。比如跟上述案例相似,有的產品標識為「OPPC」或者「CPPO」,但是字母「C」的開口非常小,甚至要用放大鏡才能看出,一眼看上去跟「O」無甚區別,消費者很容易誤以為就是「OPPO」;有的產品「有意無意」地加上一些字母,但突出使用了正品的標識,如「vivo phone」;有的產品上粘貼的「OPPO」、「vivo」標識是從回收的二手產品上取下的,本身卻並不是這兩個品牌生產的。
二是被控侵權的產品多從無牌無證商家處進貨。許多經營者表示,這些產品多是無牌無證的商家上門推銷的,既沒有發票等單據憑證,也沒有生產廠家信息,就算是被相關部門查處也難以追查來源。
三是經營者心存僥倖知假售假。這類案件的被告多為鎮區的小型手機店,因為假、仿冒產品價格較低、有利可圖,許多經營者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存在僥倖心理,所以就算明知別人上門推銷的是假貨、侵權的幾率大,仍然會選擇購進,再按正品價格售出,以賺取差價。
因自知「理虧」,且擔心售假造成的不利影響擴大,涉案經營者通常會在被起訴後同意賠償、尋求和解,因此許多案件最後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
據統計,該院此類案件調撤率高達58.23%。
法官釋法:知假售假達一定金額或觸犯刑律擔當相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法官提醒,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一些不法經營者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故意「搭便車」「傍名牌」,這都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於這種惡意侵權行為,法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會適用懲罰性規定,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除了民事賠償,知假售假達到一定金額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際電子商情微信ID:esmcol,本文綜合廣州日報、新京報、金羊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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