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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無罪 台灣警方執法線倒退

「太陽花學運」攻佔台「立法院」,台灣「高院」將22名被告全判無罪,嚴重打擊執法警察士氣;圖為當年身著制服的警察被民眾拉扯出議場。(圖片來源:台灣《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

2014年3月18日,黃國昌、蔡丁貴等人號召群眾,翻越圍牆闖入台灣「立法院」,警民爆發激烈衝突。過程中,抗議者受傷,多名警察也流血挂彩,台灣「高院」卻說抗議民眾沒有暴力攻擊警察、未流血衝突,民眾抗拒逮捕致警察受傷不構成妨害公務犯罪,這種判決大大打擊警方士氣。

拒捕傷警 竟非妨害公務

事件當天,蔡丁貴向中正一警分局申請集會遊行至傍晚5點,時間到了他未解散,並且在「立院」中山南路大門圍牆外用麥克風對現場民眾發表談話,分局長方仰寧因在他處執勤,由現場指揮官副分局長李權哲對蔡舉牌警告,要求群眾解散。

「高院」認為,方仰寧沒有親自舉牌,不是有效的行政處分,況且蔡丁貴等人沒有持武器暴力攻擊或惡意滋事,也未損及用路人權益,警方沒有難以維持秩序的疑慮,警方舉牌要求蔡等人解散違反比例原則,蔡不構成違反「集會遊行法」首謀不解散罪。

至於蔡等人被訴妨害公務,「高院」認為他們是為抗議「立院」就服貿議題粗糙行事,欲進入「立院」卻被警方阻止才爆發拉扯,並非無端滋事擾警,且當晚抗議民眾甚多,民眾人數高於維安警察,但蔡等人也未挾人數優勢對警方暴力攻擊,未發生流血衝突。

「高院」指稱,蔡丁貴等人在抗議過程中,看到警察遭推擠跌落,立即大喊「先救人」並呼叫救護車,還要求群眾控制情緒,且交還警察盾牌,隨後警民開始休息,由此可見蔡丁貴等人與警方彼此體諒,沒有妨害公務主觀犯意,不能因推擠警察就科刑究責。

拉扯警察 不算暴力攻擊

至於林飛帆為了要進入「立法院」議場被警察發覺,雙方推擠拉址,林被訴妨害公務罪部分,「高院」認為林男只是單純脫免執勤警察的攔阻,沒有積極的暴力攻擊之舉,不成立犯罪,李惠仁因同樣原因拒捕造成警察受傷,也不能以妨害公務罪究責。

另賴品妤、林楷翔被控在「立院」議場朝警察丟擲物品遭檢方起訴妨害公務,因現場執勤警察在法院證稱,未看到賴、林丟擲皮包、睡袋或其他物品,檢方也提不出左證,「高院」將2人判處無罪。

原標題:「太陽花」無罪 台灣警方執法線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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