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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聲音:監察法是對公權力監督的重大創新

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監察法草案的說明。連日來,監察法草案成為代表委員們熱議的焦點。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州長楊克寧認為,監察法是在實施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關鍵時期制定的一部基礎性法律,是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的根本要求。監察法草案明確了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範圍、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序等核心內容,是對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於憲有源、於憲有據,體例規範、立法嚴謹,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

「制定監察法是從我國歷史傳統和現實國情出發,加強對公權力監督的重大創新。」在楊克寧看來,監察法草案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監察法草案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在領導體制上與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高度一致。紀委通過黨章黨規黨紀開展黨內監督;監委則依據憲法、監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黨內監督達不到的地方,或者對不適用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實現了黨內監督與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二是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監察法草案明確對六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涵蓋了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解決了目前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問題,推進了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真正把公權力關進了制度籠子。

三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實踐經驗,為新形勢下鞏固和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提供堅強法治保障。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使反腐敗決策指揮體系、資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權威高效。特別值得關注的是,監察法草案對「反腐敗國際合作」作出了明確規定,給那些已經或準備外逃的職務犯罪人員以強大震懾。(記者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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