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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琳:1953年奄美群島「歸還」日本事件

原標題:馮琳:1953年奄美群島「歸還」日本事件


奄美群島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1372年,琉球中山國王向明太祖稱臣。1609年以後日本薩摩藩開始染指琉球,強迫琉球在向中國納貢的同時也向薩摩藩納貢。日本明治維新後於1875年強行中斷中琉間的冊封關係,1879年侵佔琉球,將奄美群島劃歸鹿兒島縣大島郡。二戰後,琉球由美國控制。1953年,美將奄美群島「歸還」日本,實為日本再據琉球的開端。


日本蓄意為之 二戰後美軍佔領琉球著眼於其戰略價值,而日本則處心積慮,欲將琉球攬入囊中。20世紀六七十年代日本野心終獲實現,而奄美大島歸日為其重要開端。

《波茨坦公告》有「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島、北海道、九州島、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一條,「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一語給日本部分有領土野心者留下了復萌餘地。


1945年11月,日本外務省成立和約問題研究幹事會,隨後指出對於將由盟國決定的日本本土附近的其他小島,應極力謀求保住。關於琉球群島,他們認為最有可能會交予盟國託管或交美國託管,此點無需反對;不太可能會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若有此主張,應強烈反對,至少應力爭以當地居民投票的方式決定歸屬。


隨著冷戰局勢發展,美國逐漸放鬆對日約束。1950年以後,更欲逐步調整對日靖和的基調。日本對琉球群島的政策也在隨之調整,由較為隱蔽轉為公開,並欲索取更多權益。1951年前後,日本一面促使旅居夏威夷群島的琉球人比嘉秀平等人返回琉球,取得議會會長等職位,利用琉球議會中親日的社會大眾黨議員策動「重歸日本」運動;一面策動琉球左翼份子攻擊美國,說美國佔領琉球,欲將琉球變為美國殖民地,使琉球人以為自治獨立無望,轉而支持「重歸日本」運動。1953年7月,朝鮮停戰協定簽訂後,日本加速軍國主義復活的進程。在日多次向美表達將「舊有領土」奄美大島「歸還」日本的意圖後,美國終於開始實施滿足其願望的行動。


冷戰背景下的美日靠近 1947年9月,日本以「天皇口信」向美方傳遞信息,希望美軍繼續在琉球諸島駐軍,排除蘇聯勢力與中國的權利要求;建議美國對沖繩的軍事佔領以從日本長期租借的形式實施。此後,日本在允許美國於對日媾和之後繼續保有琉球軍事基地方面不斷示好,主動表示願意在和約中加上允許美軍駐紮的條款,以解決美國不便自行提出的難題。以此,日本將自己從戰敗國變為美國的「盟國」,以讓出設置基地的權利換取了美對日保有琉球「領土主權」的認同。這一年,由於馬歇爾調停的失敗,美國逐漸失去對中國的信心。馬歇爾回國後出任國務卿,眼光轉向日本,欲使日本取代中國,成為美國在亞洲對抗蘇聯的幫手。

奄美群島行政權最終予日與1951年的舊金山和會有密切關係,其實施的依據便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而這個對日靖和會議的實現形式在冷戰背景下已有重大變異,與戰時盟國的設想大相徑庭。在美國操縱下,1951年9月,日本與美國為首的數國簽訂了排斥中、蘇等主要參戰國的媾和條約,以及允許美國在日本幾乎無限制地設立及使用軍事基地的「美日安全保障條約」。舊金山和會中,因盟國對琉球意見不一,美國公開表示為協調分歧,應將琉球置於託管制度之下,同時准許日本保有「剩餘主權」。


所謂「剩餘主權」說 考察歷史,戰時盟國商討戰後處置時並未有所謂「剩餘主權」的考慮,《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重要文件中也無此說。各主要同盟國的共識是琉球及日本本土四島以外之其他島嶼,除非所有有關國家共同決定,否則均不復為日本領土。1951年美國一手策劃的對日多邊和約第三條規定,關於琉球處置僅有兩項辦法:「第一,在目前由美國對琉球及琉球人民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司法之權;第二,在將來即將琉球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仍由美國受託管理。」可見,「剩餘主權」一詞並無任何歷史依據。而在法律意義上有學者也進行過考證,認為「剩餘主權」概念在詞語構成上與「reversion」「reversionary」相似,它不過是將這些類似詞語加以拼湊、混淆視聽,其實質內涵在國際法上毫無淵源。該詞的出現與日本擴大領土的野心與陰謀有關,是戰後美日間利益交換的結果。


一方面,「剩餘主權」說源於日本領土野心驅使下割斷中琉關係、混淆概念的陰謀。另一方面,美國為籠絡日本,選擇相信日本片面之辭,認為奄美群島不屬於琉球,依仗強權違背國際公約自行處理群島行政權。


「剩餘主權」說的誕生過程更將美日利益交換的意圖暴露無遺。1950年9月7日,美國國務院與國防部為總統提供了一份聯合備忘錄,提出美國應以確保琉球群島、南鳥島及孀婦岩以南的南方群島具有排他性戰略統治權為原則,著手與日本開始和平條約的初步談判。在與日本進行了某些接觸後,杜勒斯想出既滿足上述原則,又符合美日利益的解決辦法,即提出「剩餘主權」的說法。


按照聯合國憲章所稱「國際託管制度」,是要被託管地逐步走向自治或獨立,就不該有所謂「剩餘主權」之說,托管國家也不存在對被託管地的主權享有,更無權將其移交或贈送。美國自知該說不符合國際法常規,因而未曾在和約或其他文件中明確寫入,但又通過模糊措辭,在舊金山和會上徵求若干國家的認可或默許,以減少將來實施行動時的阻力。實際上,在拋出「剩餘主權」說之前,美國已有琉球將會「歸還」日本的暗示和行動。此後,「剩餘主權」說繼續成為日美間關於琉球群島的說辭和台灣方面不斷抗議卻無任何作用的一個痛處。


台灣當局的反應及蔣介石的態度 對於奄美群島的處置,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取代國民政府成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因美國對新中國的不承認政策,將新中國政府排斥在遠東委員會的工作和有關媾和的外交談判之外,仍支持台灣當局在對日媾和等問題上代表中國,故台灣當局的態度在較大程度上影響著事態發展。


整體而言,台灣當局在此事上並沒有強硬立場,這也是1953年奄美大島得以順利予日的原因之一。究其原因,與台灣當局的尷尬處境與不敢開罪美國的心態有關。當時,中華民國已被新中國取代,退居台灣的國民黨當局需仰仗美國的援助和在代表權問題上的支持。而中國在歷史上僅為琉球王國的宗主國,琉球並非中國法理意義上的屬地。為表明自己沒有領土之心,台灣當局不敢在奄美大島予日問題上強硬表態,為此事得罪美國過甚似更沒必要。


台灣「外交部」未就奄美群島「歸還」日本一事與美進行頑強抗爭,與蔣介石態度有關。


20世紀50年代,蔣介石最重要的意圖是建立和擴大遠東反共聯盟,以利於「反共復國」。蔣介石希望美國介入領導遠東反共陣線,並爭取英國也能參與其中。因日本為其力爭籠絡的對象,對日自然要示以善意,這就不難理解其在奄美大島予日問題上的隱忍心態。

當時威權體制下,蔣介石個人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台灣當局的決策,蔣對琉球特別是奄美群島的主張反映台灣當局的政策傾向。究其原由,除認為勝算不大外,還有他們認為「現時尚非根本解決此項問題之適當時機」,更鑒於來自中共的威脅「有加無已」,故僅主張最好能維持現狀,若申訴立場無效,便只得接受事實,而圖保留對於琉球其餘各島與美國的共同處理之權。


依據《開羅宣言》,日本「以暴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均應被剝奪,奄美群島於1879年被日本強行佔據,並劃歸鹿兒島縣,自然屬於應被剝奪的範圍。中國宣布廢除《馬關條約》後,琉球問題應該再議。美國將琉球之一部——奄美群島私相授受於日本,缺乏歷史與國際法的依據。


美國未顧及中國立場,忽略二戰時盟國的共同諾言,不但單獨處理琉球問題,還無視歷史隨意拋出日本對琉球有所謂「剩餘主權」的說法,為奄美群島歸日及後來的琉球問題埋下禍端。


曾長期接受中國冊封的琉球王國的一部分,經盟國之手轉予戰敗國,此事雖不尋常,但考慮到各方力量與當時情勢,倒也並不令人費解。

統觀蔣介石執政時期的歷史,在對內問題上,尚能抵制壓力、堅持立場,並運用一定手段和策略達到自己目的。但在對外問題上,蔣介石對美國就顯得更為順服,其因在於:多有依仗故而不願得罪過甚。在奄美大島予日的問題上,台灣方面沒有強硬反對,自然還有不願過於開罪日本的顧慮。因需依仗或是籠絡,台灣當局對美日的交易採取了溫和態度。十幾年後,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施政權也被美日私相授受,此間,釣魚島亦納入「歸還區域」,由此造成中華民族利益的重大損失和中日矛盾的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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