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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總監請牢記:無論何種形式扣費,公司只能被動處理

案例:劉生是廣東一家地產公司的銷售主管,公司為了統一形象,凡管理層人員必須到公司指定的裁縫店定製兩套價值3000元的西裝,此項費用由暫由公司墊資,如未做滿一年,扣除定做服裝費用的50,做滿兩年後該項費用由公司全額承擔。

受大環境影響,劉生所帶的團隊業績 ,領導一直不滿意,五個月時公司人力資源部對劉生進行勸退,最後劉生同意辦理離職手續,但在核算工資時,公司以劉生入職不滿兩年直接從其工資中扣除當時定做工裝費用的50%,即1500元整。於是,劉生將公司訴至開發區勞動部門,要求退還其1500元服裝製作費用。

【1】 雙方爭議觀點。經了解,劉生認為公司讓其做的服裝為工裝,是工作所需,公司以訂做扣費屬於變相向其收取財物。而公司稱服裝是訂做的,退回別人也無法再用,另其當時訂製服裝時劉生也末提出異議,視為同意公司此項規定,因此,按公司規定扣其1500元。

【2】勞動部門處理結果。開發區勞動部門受理後,最終支持了劉生的申訴請求,經調解後,劉生退還公司服裝,由公司全額承擔服裝的費用。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綜上所述,在實操中,很多企業雖然未直接要求勞動者提供錢物或擔保,但是約定勞動者工作一定年限後才予以報銷的行為,屬於變相地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在勞動者離職時只要返還公司的財物,公司就必須返還勞動者相關費用。否則,企業只能承擔勞動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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