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軾得罪王安石後,被外調到杭州做的「通判」究竟是什麼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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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嘉祐二年(1057年),蘇軾進士及第。開始了自己的為官之路。然而到了熙寧四年(1071年),蘇軾因上書談論新法的弊病。王安石知道後頗感憤怒,讓御史謝景在神宗面前陳說蘇軾的過失。於是蘇軾請求出京任職,被授為杭州通判。那麼蘇軾外調的這個杭州通判究竟是個什麼官職呢?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稱。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州政,可視為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
知州向下屬發布的命令必須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與知州聯署之故。通判的差選,初由朝廷選京官任職,後改由轉運使、制置使及提舉司等監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監州外,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皆可裁決,但須與知州通簽文書施行。通判是兼行政與監察於一身的中央官吏。
而且,通判還有一個職責:「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剌舉以聞。」也就是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的責任。相當於現在的紀委書記兼中央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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