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公共生活,被「瓦解」的鄉村!
中國鄉村不僅是一個地緣單位,更是一個文化和倫理單位,因此,它們具有很強的自足自洽性。遠溯新中國成立約七十年、近至改革開放四十年以來,雖然社會變革幾經發生,「三農」政策幾經變化,但國家對鄉村建設的期冀仍是初心未變:維持鄉村共同體,並培育鄉村的組織能力和內生髮展能力。
原文:《公共生活消失,村莊何以再造?》
作者: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王麗惠
維繫村莊共同體團結的機制有二:一是共同的文化和規範,它塑造相同的生活樣式和認同秩序;二是集體土地所有制和集體經濟制度,它通過產權共有實現利益連帶和公共事務的治理。此外,共同而親密的生產生活空間領域,也是共同體形成的基礎。村莊公共活動是在公共空間內進行的關於共同體文化、規範、治理的生產整合,維繫著村莊的團結,規制著鄉村的行動、村落價值、互助、合作,是共同體團結的展示及結果。
公共活動萎縮對村莊的瓦解
公共活動不僅彰顯舉村慶典的盛況、掎裳連袂的人氣,也是村莊興盛生機的表徵,更是村莊內部治理有序、價值和規範有效的展演,是鄉村發展軟實力和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
然而,當下鄉村公共活動卻面臨「情難了,緣難續」的尷尬境況。村莊公共活動由大到小、從超驗儀式性到現實治理性、由公到私等,都發生了多米諾骨牌效應式萎縮。首先是組織困難,儀式文化活動被打麻將等棋牌活動取代,治理性公共活動因搭便車、釘子戶謀利等行為而導致基礎遭致侵蝕,互助性公共活動也遠差市場化「一條龍」式購買服務省事,等等;公共活動的精神凝聚力和互惠吸引力不復存在。其次是公共活動的異化和工具化,比如筆者在廣西調研時,發現祠堂修建等祀祖活動變成了家族間炫耀和競爭,許多已經十分困難的家庭還需要負擔數千元的捐資,失卻了公共活動救濟貧困的底色;有些地方出義務工成為低保戶的特殊義務;而鄉村各類酒席攀比之風、借人情賺錢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
村莊公共活動的萎縮,引發村莊共同體解體危機。
賀雪峰教授以「村莊生活的面向」來闡釋村莊認同,當下中國農民生活面向越來越向鄉村之外傾斜,是因為村莊無法為他們提供生活意義和生存價值,村莊精神生活締造和支持能力式微,最終也導致了村莊的原子化。隨著公共活動的萎縮,村莊文化生產也逐漸消逝,使得原本離土不離鄉的外出務工變成了逃離村莊的角逐。同時,導致村民參與村莊建設的積極性消減,一旦村民不再關心村莊發展,村民建設美好農村就變成國家為農村輸血。
公共活動萎縮導致村莊價值評價、規範約束機制弱化、消失。公共活動是規範強化和重塑的時刻,也是各種價值觀競爭、淘汰的場域,具有樹風氣、立德業的功能。公共活動缺失使鄉村價值規範形成「劣幣驅逐良幣」,諸如貧困光榮、機會謀利、利己主義正當化等觀念得以在鄉村大行其道,引發村莊公序良俗和積極價值規範失范的發生。
最終結果就是村莊的社會合作和公共治理的瓦解。每一次村莊公共活動,也是一次村民自組織行動;定期的公共活動則強化村莊例行化組織。筆者在貴州錦屏農村調研時發現,經常的村內和村際鬥牛活動,促使鬥牛協會成立。在山區,牛與田休戚一體。牛主是40~60歲左右的種田精英,也是村莊農業的主要擔綱者,鬥牛協會實際上成為種田能手的議事組織;又如,舉辦一次嘗新節活動,就要涉及全村統籌的分工、組織、財務監督、人事安排,為村莊公共治理、「一事一議」建設等奠定了動員和組織基礎。公共活動萎縮與共同體瓦解並非發生於頃刻之間,而是由公至私的遞減式燭盡光窮,其驅動是私利的凸顯擴散。公共活動萎縮始於治理、出義務工等公益事業領域,然而,在「治理共同體」瓦解後,「鄉親共同體」、「家族共同體」也無法倖存,最終私人性的幫工與換工也無法維繫,而被市場化購買服務替代,直到村莊公共精神消磨殆盡。此外,公共活動還是孕育鄉賢的土壤,正如雲南某村文化能人對筆者所說的,「活動搞不起來,人也叫不動,村裡的活動再積極也沒有意思。」
村莊公共活動式微探因
村莊公共活動萎縮,既有分散小農「善分不善合」的組織力薄弱問題,也有傳統家國同構下差序格局的私文化觀念原因,但更多是發生於中國社會的市場化、現代化轉型之中,映射出的鄉村基層城鎮化不僅沒有反饋和充實鄉村,反而加速了鄉村的空洞。
首先,城市化吸納農村勞動力,鄉村人口尤其是中青年群體外流。例如被稱為東方狂歡節的6·24日火把節是彝族、白族等許多民族的傳統節日。但由於外出務工者無法回村,村莊節日時已經沒有了繁花錦簇的氛圍,盡顯冷清。雲南滇中農村辦事時,只有「路程千里,車程半日」的外出務工者才能回來參與,而出義務工和公益建設則只能依賴在村的少數村民。
其次,國家主導的鄉村建設,常與鄉村公共活動需求錯位。村莊公共活動不在硬體配置,更多是在社會組織和精神生活方面。國家的鄉村建設更多用於基礎設施和經濟發展,公共活動處於邊緣化地位。一位鄉鎮文化站工作人員告訴筆者,扶貧資金集中投入到農戶建房和村莊基礎設施上,而鄉村文體活動的組織費用則十分不足。國家主導的鄉村公共活動,也不能切中村民的需求,如農家書屋閑置、公共設施維護缺失等。由於許多自然村、行政村莊缺乏紅白喜事、村莊聚餐、家族家宴的筵席場地與設施,村民只能選擇到縣城辦事。但是,「縣城辦事吃一餐,村裡辦事吃兩天;縣城辦事一家去一個,村裡辦事老人同去」,並且,村裡辦事需要知客操持,還有總管、外管和內管,有利於鄉村整合。
第三,鄉村治理能力培育不足。鄉村治理能力包括能動治理和消極治理兩方面。能動治理是發展社會組織、促進鄉村自治;消極治理是對鄉村社會道德範疇的規制、對越軌行為的規訓。此二者,都需以村規民約治理一以貫之,使之穩定化,形成自下而上的鄉村法治化路徑。這也是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的鄉村治理體系的要求。然而,當下的鄉村社會組織建設體系關注點片面且體系化不足,不僅黨組織的帶動力羸弱,對公共活動組織也缺乏足夠的培育、尊重和引導。村莊公共活動囊括從村莊日常生活到價值文化範疇諸方面,其組織作用應予以重視。鄉村治理形式化問題也普遍存在,社會規約缺乏執行力,失范行為無約束,衝擊公共活動的組織基礎。
「共同體是老的,社會是新的」。村莊公共活動保存並傳承共同體文化,締造現代社會共商共建共享治理機制,使村莊亘古更新,具有內生動力。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599期第8版,轉載請註明出處,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大家都在看-
TAG:社會科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