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請讓我們先解決好「彩禮」的問題再說再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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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向小編提問稱:某女和男方結婚時索要了20萬元的彩禮錢,婚後男方多次暴打某女,並索要結婚時給女方家的「彩禮」。結果完婚20天,某女實在不堪忍受男方的毆打,便提出了離婚,但男方多次到某女家鬧著要彩禮,女方稱錢全買家電,用家電頂行不行?但男方卻堅持只要現金,彩禮錢是否應該退還呢?小編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給予了回復,可誰知卻犯下了眾怒,遭到了眾多網友的炮轟。其實,因退還彩禮而引發的爭論比比皆是。
公堂上的「彩禮」戰
2017年,汕頭的劉先生和張小姐相戀四年,後來張小姐懷孕提出結婚,劉先生先後給了張小姐「彩禮」現金86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及1.2斤黃金,兩人舉辦婚禮並同居在劉先生父母家中,但張小姐提出劉先生父母的房產證上應加上其的名字,被劉先生的父母拒絕,張小姐便拒絕登記並擅自打掉了孩子,一年後,劉先生一氣之下將張小姐告上了法庭,最後,雙方經調解張小姐返還了劉先生35萬元。
也是2017年,寧波慈溪的小伙文華和戀人亭亭,本來已經訂婚完畢,結果卻因婚紗照的錢誰出而鬧掰,最終導致二人悔婚,小伙文華要求亭亭家退還12萬元彩禮錢,剛開始亭亭不承認給付過「彩禮」,後經媒人證實後,法院判決亭亭返還彩禮錢。
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謂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說因給付「彩禮」與以前生活相比困難了。
不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
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在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各地的「彩禮」風俗
百萬大戶區:北上廣、蘇杭加天津衛,「彩禮」加房過百萬。
特色區:山東省菏澤3斤3兩或者萬紫千紅一片綠。
炫富區:江浙一帶,現金成筐,鐲子成串,讓人眼暈,真是土豪一片。
你的家鄉「彩禮」風俗又是如何呢?
已婚的朋友暗自慶幸吧!看到這陣勢放到現在只有變成「單身狗」了。可換句話說,難道世間真的沒有不為金錢「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愛情嗎?年輕的朋友們,看看為了你們已經辛勞半生的父母,難道你們就真忍心用他們負債纍纍的後半生換取自己的幸福和快樂嗎?其實,在這個世界上唯一會對你付出而從沒考慮回報的人只有你的父母,父母如果晚年幸福快樂也就是作子女最大的欣慰!
※請不要再說20米的大雪牆是「俄羅斯暴雪」,看看到底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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