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10天就在大連搶劫15歲女孩手機 黑龍江男自稱「手機是我撿的」
日前公布的法院判決文書顯示:2016年春節期間,市民張先生看到自己外孫女小娜(化名)悶悶不樂,而自己給小娜的一部三星手機也不見了蹤影。再三詢問之後,小娜的媽媽才告訴張先生:當年1月15日中午,小娜在勞動公園內遇到了搶匪,手機和100元現金都被搶走了。
搶走小娜財物的,正是常某。此次搶劫時,常某剛剛出獄10天。他在勞動公園樹林內,用水果刀威脅放學的小娜,搶走了她的財物。
兩天後的凌晨,常某再次流竄到沙河口區錦繡附近一家漢堡店,撬門入室盜竊人民幣700元和兩部手機。但這次他沒有逃脫——常某作案時碰到了垃圾桶,被隔壁超市經營者聽到堵在了屋內。超市經營者報了警,常某被民警當場抓獲。
到案後常某供述:自己1月5日出獄後,1月12日流竄到大連,想偷點東西沒有機會,就買了一把水果刀,想找女學生下手弄點零花錢。判決文書顯示,常某曾在剛被抓獲時做過這樣的供述:「1月13日晚20時許,我在勞動公園小樹林發現一個女學生,我拿刀搶了她100元錢,並強姦了她。1月15日12時許,我在勞動公園的小樹林又看到一個獨自走的女學生,我用刀挾持她的脖子到樹林里,搶了她兩部手機和100多元錢,我說要和她發生不正當關係,她說不行,後來我把她送到車站。」
但是警方調查時,並沒有找到常某供述的、自己搶劫強姦案的被害人。因此常某被刑事拘留後,被檢察機關指控犯盜竊罪和搶劫罪,公訴至法院。而常某在法院當庭翻供:自己沒有搶劫小娜,他看到有人搶劫了小娜,之後在大石頭上撿到了被丟棄的手機。
資料圖 文圖無關
沙河口法院審理該案認為,常某使用暴力手段搶劫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構成搶劫罪;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攜帶兇器盜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構成盜竊罪。數罪併罰,判處常某有期徒刑四年是一個月,並處罰金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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