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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思筆記:關於康德道德哲學和意志論的探討

序:在《實踐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中,康德論述了他的倫理學思想。康德的倫理學又稱「道德哲學」或「道德形而上學」,其任務是通過對實踐理性的考察,探討規定道德行為的意志的本質,以及它所遵循的道德規律。

所謂實踐理性,是指作為實踐主體的「意志」,它是人的道德行為的動因。康德認為,人作為實踐理性的體現者和道德行為的主體,享有「超越的自由」,人能夠按照理性自身的規律決定和支配自己的行為。因此,康德把意志的「自由」看做是道德的基礎,即道德規律的先天根據,並通過對實踐理性即自由意志的考察,闡明了實踐理性如何依據自由概念為自身立法,以對抗自然的必然性和體現人的尊嚴。

(一)「善良意志」論

在道德問題上,康德既反對中世紀宗教神學的禁欲主義道德觀,又反對18世紀法國唯物論的幸福主義倫理觀。他認為,禁欲主義否定人的感性慾求,是一種虛偽的理論。因為人有理性的方面,也有感性的方面,否認人的感性方面的要求是不合理和不道德的。康德特別對幸福主義倫理觀進行了分析。他指出,這種倫理觀把幸福和道德聯繫在一起,認為對幸福或功利的欲求是人的行為的惟一動因。但是,如果從個人經驗上的利益和欲求規定幸福,那就不能有一個所有人都一致同意的客觀的道德標準,因為人們對利益的追求即對幸福的理解是隨各人的需要而定的。他還強調,這種倫理觀混淆了道德規律和自然規律的區別。康德指出:「把個人幸福原理作為意志的動機,那是直接違反道德原理的。」康德認為,幸福主義主張道德即幸福,只講效果不講動機,禁欲主義否認人的感性慾望,把道德和幸福對立起來,只講動機不講效果,二者都是片面的。在他看來,道德和幸福不能也不應該是對立的,但二者的結合也不能像幸福主義那樣,即把道德等同於幸福。康德的主張是,道德和幸福、動機和效果應該是統一的,但統一的基礎或前提應是純潔的道德動機。

那麼,什麼樣的動機才是道德的呢?康德認為,人作為有理性的存在者,有能力「按照關於規律的觀念而動作」,即人能夠按照原則即按照規律而行動。按原則或規律而行動,是人的意志的表現,亦即人的行為的動機。康德認為,只有出自好的動機的行為,即出自「善良意志」的行為才是道德的行為。所謂「善良意志」,即出自善良本身的意志,即徹底擺脫感性慾望的束縛,不受任何社會的或情感上好惡和利害的干擾,完全服從先天的道德規律的意志。康德認為,意志固有的屬性是品質,如果品質不好,意志就是不善良的,動機就是不純的,由此產生的行為就是不道德的。譬如,一個人為了沽名釣譽而慷慨濟貧,他的這一行為就不是道德的。康德指出,「善良意志」之所以善或好,「並不是因為它起作用或者有效果,也不是由於它適於達到某個預期的目的,而只是因為它的願望好,它本身就好;單就它本身看,就比哪一種能夠通過它滿足某一愛好、甚至全部愛好的東西都要貴重得多,簡直無法相比」。他認為,「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善,是一個本身就包含全部價值的東西,即使它不能帶來絲毫的功利或效果,它也仍「像一顆寶珠似的獨自閃閃發光」。

康德認為,自然賦予人類以理性,而作為道德應用的實踐理性,其本身就具有「一種對意志發生影響的能力」。所以,實踐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在於產生一個不給其他目的當手段的、本身就善的「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的具體表現是「義務」。康德認為,道德行為必須「出自義務」,而非「出自愛好」。「愛好」是指由於慾望或利益而產生的行為動機;「義務」是指由於遵從道德規律而產生的行為動機。康德非常強調動機的純潔性。他認為,只有單純出自義務而不摻雜任何欲求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因為「道德的意義就在於這種行為應該出於義務心,而不是出於愛好」。康德進而指出,由此產生的「第二個命題是:一件出於義務的行動之所以有道德價值,並不在於它所要達到的目的,而在於它所依據的準則……第三個命題是從以上兩個命題推出來的。我要把它表達成這樣:義務,就是必須做一個出於尊重規律的行動」。

既然只有出自義務,即出於尊重道德規律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那麼規定人的行為的道德規律或準則是什麼呢?康德把人們應當遵守的道德規律稱為「絕對命令」。所謂「絕對」,是指無條件性,即完全與人的慾望和需求無關,完全不依賴於任何經驗的因素或條件。所謂「命令」,是指它的表述形式是「應當」,即「你應當這樣做!」「絕對命令」是道德行為的最高準則,它表示的是道德規律對意志的強制關係。

康德關於道德規律或「絕對命令」的表述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表述形式是:「不論做什麼,總應該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通的立法原理。」「普通立法原理」是指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行為準則。這條道德規律強調的是,一個真正具有道德價值的行為準則,應該是對每一個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同樣有效的普遍原則。這是「絕對命令」的最主要的表述形式,是實踐理性在主觀上必須遵循的一條先天原理。第二種表述形式是:「你須要這樣行為,做到無論是你自己或別的什麼人,你始終把人當成目的,總不把他只當作工具。」康德認為,一個有理性的存在者應當把人當目的,而不是工具,任何把人當做實現自己的慾望的工具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人是目的」這一思想強調的是「人格」的尊嚴,體現了對人的尊重。第三種表述形式是:「個個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頒定普遍規律的意志。」康德在這裡強調的是人為自己立法。一個有理性的存在者即人只遵從理性為自己頒定的道德規律,這就是「意志自律」。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規律以及與這些規律相符合的義務所依據的惟一原理。反之,「他律」則是指意志不是服從理性的要求,而是由其他因素,如愛好、環境、自然規律所決定,它不但不是任何義務的基礎,反而與義務原理,與意志的道德性相對立。

在康德看來,道德規律的存在是以意志的「自由」為前提和基礎的,道德規律是實踐理性即自由意志的先天規定。康德認為,人作為感性的存在者,受自然規律即自然的必然性的支配,是不自由的,但作為理性的存在者,則能擺脫自然的必然性的制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本質,是「絕對命令」的根據,人只有在意志自由這一前提下,才能無條件地執行「絕對命令」,即遵從理性為自己所頒定的道德規律。所以康德說:「只有自由者才會有道德」。

(二)「至善」論

如前所述,康德把「善良意志」作為評定行為價值的絕對標準,堅持惟有出於義務或責任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強調行為動機的自律性和純潔性,主張道德應排除人的自然欲求和一切功利因素。但是另一方面,康德也看到這樣一個事實,即人畢竟是生活在感性世界中的受自然規律支配的存在者,因此,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使然,也是人的生存的目的。在康德看來,作為「絕對命令」的道德規律如果不能與幸福相結合,那就不能算是一種實踐的規律,就不可能在現實生活中落實。而且,如果一個有德性的人不能享有幸福,那顯然是與人所追求的完滿境界不相協調的。所以,康德把追求道德和幸福的統一,即追求「至善」看做是實踐理性的最高理想和目標。

「至善」是康德倫理學的最高範疇,是實踐理性的最終對象。康德倫理學所要回答的真正問題是:人怎樣才配享有幸福。康德認為,「善良意志」即純潔的道德動機「是一個人配享幸福的必要條件」。所以,在他看來,道德和幸福,動機和效果應該是統一的,而二者的統一隻有在「至善」概念中才能得到說明。

那麼,什麼是「至善」?康德指出:「純粹實踐理性的無制約的對象的全體,那就是所謂至善。」而「把德性和幸福結合起來以後,才算達到至善」。但是,康德又指出,在塵世的現實生活中,道德和幸福往往是相背離、相矛盾的,即有道德的人未必享有幸福,享有幸福者未必有道德。這是因為,道德和幸福作為兩種不同性質的因素,其間並不存在邏輯上的同一關係或因果聯繫。所以,康德認為,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實現「至善」,即不可能實現道德與幸福的統一,否則就會造成道德與幸福誰產生誰的「實踐理性的二律背反」,即:

正題:或者追求幸福的慾望是德行準則的推動原因。

反題:或者德行準則是幸福的發生原因。

康德認為,把追求幸福作為道德行為的動因(正題),絕不可能產生真正的道德行為。反之,確信道德行為可以帶來幸福(反題),又不符合感性世界的自然規律,因為我們縱然極其嚴格地遵守道德法則,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和德性能在塵世上必然地結合起來,合乎我們所謂的「至善」。

既然在塵世的現實生活中不可能實現「至善」,那就只能寄希望於超感性的本體世界即彼岸。為此,康德在批判地解決「實踐理性的二律背反」的基礎上,根據實踐理性高於理論理性的觀點,提出了實踐理性的三個「公設」。

第一,「靈魂不朽」。康德認為,人作為感性世界中有限的理性存在,不可能在其現實的有限生命中實現「至善」。因此,要想達到道德與幸福完全統一的完滿境界,就必須假設一種實踐上的無止境的進步,而這種無止境的進步只有在假設「靈魂不朽」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所以,康德說:「至善只有在靈魂不朽的這個假設之下,才在實踐上是可能的。」

第二,「意志自由」。康德所謂的「至善」,是以德性為根據的道德與幸福的統一。在康德的倫理學中,「自由」不僅是道德的基礎,也是達到「至善」的條件。因此,必須假設人具有不受感性世界制約而能按照道德規律決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否則以德性為根據的「至善」就不能成為實踐理性的對象。正如康德所說:「我們必須假設一個擺脫感性世界而依理性世界法則決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所謂自由。」

第三,「上帝存在」。康德認為,人作為感性世界的存在,是受自然規律支配的,而道德規律是受自由的意志支配的,因此,在塵世間不可能實現道德與幸福的完全統一。但是,既然「至善」是實踐理性追求的最高理想和目標,而且有德性的人應「配享幸福」,所以在康德看來,道德和幸福的統一應該是可能的。由於在自然規律和道德規律中都找不到二者結合的根據,因此,必須假設一個超自然的同時又是全部自然原因的最高存在,即「上帝」,作為道德和幸福協調一致的根據。康德說:「至善只有在神的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假設神的存在,在道德上乃是必要的。」在康德看來,「上帝存在」是「至善之所以可能的先決條件」。

所謂「公設」,康德理解為「是一種理論的、但在其本身不可證明的命題,它不可分離的附屬於無條件有效的先天實踐法則」。在康德倫理學中,實踐理性的三個「公設」是實現「至善」,即解決道德與幸福的現實矛盾所必須的假設條件。康德認為,實踐理性的三個「公設」,雖然在認識領域中只是思辨理性的先驗理想,但在道德領域中卻可以通過實踐理性而獲得積極的意義。正如康德所說:「這些公設並不是理論上的教條,而是實踐上必須的前提,因此它們雖然並不擴大思辨的知識,卻使一般思辨理性的理念(通過與實踐的聯繫)獲得客觀實在性,使思辨理性有權肯定一些概念的可能性,否則它是不能擅自這樣做的。」既然實踐理性的「公設」在理論上是不能證明的,而僅僅是道德上的一些假設,因此,不能簡單地把康德的倫理學看做是「信仰主義」或「道德神學」。

康德哲學的基點是現象和本體的二元對立,與此相應,他把人的理性區分為思辨理性和實踐理性,即認識能力和意志能力。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通過對思辨理性的考察,論證了人只能認識現象而不能認識自在之物,強調作為認識能力的思辨理性為自然立法。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康德通過對實踐理性的考察,論證了自在之物雖然不能認識,但作為實踐理性的公設在道德領域存在的必要性,強調作為意志能力的實踐理性為自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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