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古典哲學的實踐品格
內容摘要:德國古典哲學不僅以其形而上學的理論思辨見長,而且還兼有獨具魅力的實踐品格。他們集中圍繞自由問題,普遍地把實踐看作是人的自我實現的方式,而實踐的途徑則體現為從「自由意志」開顯出道德、法權、政治、經濟和歷史,將「人」展開為個體、家庭、社會及國家和國際聯盟。總體來看,德國古典哲學的實踐品格具有以下三個特徵:其一,具有系統性和邏輯性,是各自形而上學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康德哲學的實踐品格首先表現在其批判哲學中實踐理性優於理論理性的原則。費希特哲學是對康德哲學的繼承與發展,二者的實踐品格也是一脈相承的。法權哲學、倫理學、教育學、歷史哲學、宗教哲學等實踐哲學構成費希特知識學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知識學乃是行動的哲學、實踐的哲學和自由的哲學。
關鍵詞:哲學;法權;費希特;道德;實踐品格;實現;意志;形而上學;概念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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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古典哲學不僅以其形而上學的理論思辨見長,而且還兼有獨具魅力的實踐品格。以康德、費希特和黑格爾為主要代表的德國古典哲學家,在各個實踐領域都取得了重要成就。他們集中圍繞自由問題,普遍地把實踐看作是人的自我實現的方式,而實踐的途徑則體現為從「自由意志」開顯出道德、法權、政治、經濟和歷史,將「人」展開為個體、家庭、社會及國家和國際聯盟。總體來看,德國古典哲學的實踐品格具有以下三個特徵:其一,具有系統性和邏輯性,是各自形而上學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二,突出地表現了自由的精神和人的自我實現歷程;其三,強調概念要向概念的實現過渡。
康德哲學的實踐品格首先表現在其批判哲學中實踐理性優於理論理性的原則。實踐理性之所以享有優先性,是因為它要彰顯人的自由,這種自由是通過人的實踐活動和道德行動表現出來的。正是人身上的這種自由和道德的本性,使得人的主體性享有其他物種無可比擬的價值和尊嚴。相反,自然處於必然性之中,可以通過知性概念加以統攝。因此,屬於理論領域的自然的必然性在層次上要低於屬於實踐領域的意志的自由。
在意志自由的基礎上,康德從道德推演出法權和政治。具體地講,他從自由意志出發、從道德這種內在的自由推擴出去,演繹出外在的自由即法權,並在法權學說中具體闡發了私法與公法、共和政體、國際聯盟、世界公民以及永久和平的思想。在康德從自由到道德再到法權和政治的推演過程中,歷史和宗教的因素也囊括其中。因此,整個康德實踐哲學在本質上都是圍繞著「人」展開的,既以人的自由本性為出發點,也以實現人的自由本性為終極目的。
費希特哲學是對康德哲學的繼承與發展,二者的實踐品格也是一脈相承的。法權哲學、倫理學、教育學、歷史哲學、宗教哲學等實踐哲學構成費希特知識學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知識學乃是行動的哲學、實踐的哲學和自由的哲學。自我的本質規定就是一種源初的實踐行動,即「本原行動」。作為知識學最高原理的絕對自我,正是通過自我設定自我的本原行動才獲得自身存在的根據。不是自我有行動的本性,而是自我就是行動本身。自我不僅設定自我,還具有絕對的創造性和能動性,即設定非我。絕對自我的這種實踐本性同時決定了經驗自我的實踐本性,「行動!行動!——這就是我們的生存目的」。費希特強調,「行動的需要是在先的,對於世界的意識則不是在先的,而是派生的。並不是因為我們要認識,我們才行動,而是因為我們註定要行動,我們才認識;實踐理性是一切理性的根基」。
黑格爾實踐哲學體現了對古希臘倫理風俗和近代自由意志的綜合統一。「法哲學」在黑格爾那裡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法學的範圍,確切地說應是指「客觀精神哲學」。黑格爾的法哲學批判地繼承了康德將「倫理的形而上學」劃分為「法權論」和「德性論」的做法,將法權與道德綜合統一為「倫理」。在黑格爾那裡,「法」包含著抽象法權、道德和倫理三個環節,其中每個環節都是一種特定的法,是法或自由在不同的形式和階段上的體現:抽象法權是自由意志的最直接體現,是抽象的、形式的自由,道德是表現為自主自覺的主觀自由,而倫理則是這兩個抽象環節的統一和真理,在其中,意志自由得到了充分具體的實現。倫理通過從家庭、市民社會到國家的演進展現了自由意志的自我實現過程,最後通過民族和世界歷史的發展論證了歷史與邏輯的統一,證明了人類的自由解放進程與絕對精神的運行的同一。可以說,黑格爾法哲學的核心目的就在於證明,人的自由是如何在實踐中通過所有權、契約、犯罪與刑罰、道德、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以及世界歷史得到完滿實現的。
德國古典哲學實踐品格的獨特性還在於,強調概念要向概念的實現過渡。「概念」在費希特和黑格爾那裡主要是指一種要實現自身的主體和實體,表現為「自我」或「精神」。由於康德將現象與本體、自然與自由割裂開來,因而造成知性概念與自由意志、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簡言之,概念與概念的實現之間的分裂。這也導致康德哲學較之費希特和黑格爾哲學缺少另一種獨特的實踐精神或自由精神,即概念實現自身而成為現實。
費希特知識學的整個架構表現出這樣一種實踐的品格,即絕對自我作為本原行動設定自我和非我。具體而言,費希特在《自然法權基礎》中,針對康德哲學的形式主義問題,提出了關於概念與對象的關係的看法。他立場鮮明地指出,概念既非人們通常所說的是「對於給定東西的一種單純的理解、把握和概括」,亦非康德派哲學家所認為的那樣,「在人類精神中這些概念宛如空抽屜,是在經驗之前就有的,而且人們期待著經驗會把某些東西塞進這些概念中」,毋寧說,概念與對象是合而為一的,概念即對象,對象即概念。他在其「實在哲學」中從自我的本質特徵「行動者和受動者是同一個東西」出發,闡明了概念與其客體的統一性。他說:「概念與其客體決不是分離的,也不可能分離。沒有概念,就沒有客體,因為客體是通過概念存在的;沒有客體,也沒有概念,因為客體是產生概念的必由之路。從各個不同方面來看,這兩者都是同一個東西。」他力圖把法權學說建立成一門實在的哲學科學,從法權概念的演繹入手將法權概念及其客體同時推演出來。費希特繼而在《倫理學體系》中同樣對道德法則的內容進行了徹底演繹,推演出一般意義上的人和各個特定階層的人的職責。通過將概念與對象統一起來,費希特的「實在哲學」就貫通了康德所嚴格區分的「實然」與「應然」,在實踐的層面使現實的國家根據理想國家的模型建立起來。
按照概念及其實現的模式來理解,黑格爾的整個《哲學全書》也是一個充分體現實踐品格的哲學體系。精神自我運動和發展而至完滿,外化為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恢宏畫卷和漫長曆程本身就是黑格爾哲學之實踐品格的表現。具體就客觀精神而言,可以說,法哲學的研究對象就是法的概念和概念的實現。概念是一種實踐性的概念,內在地具有現實性,擁有開顯出現實的實踐力量。黑格爾指出,「只有概念才具有現實性,而且賦予自身以這種現實性」。概念與現實不是二分的或並列的,現實是從概念當中開顯出來的,現實是概念本身所設定的現實。因此,「除了概念本身所設定的這種現實性以外,其他一切東西都是暫時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私見、缺乏本質的現象、謬妄、欺騙等等不一」。當概念與概念的現實性統一起來時,就成了理念。法的理念的含義,就是客觀精神的概念及其實現。
毋庸諱言,德國古典哲學的實踐品格始終帶有濃厚的形而上學的抽象思辨性,特別是其唯心主義的立場,與馬克思的實踐唯物主義相比顯得有些「頭腳倒置」。然而,當我們將這樣的實踐精神具體貫徹到勞動、市民社會和國家學說中時,就會發現其離馬克思實踐哲學的距離並不像通常所認為的那樣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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