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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第38號: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住建部自2017年12月28日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受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停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同時,施行《招標投標法》新法主要修訂內容回顧:

刪除了《招標投標法》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的內容。

刪除了「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改後的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月20日,住建部再度重磅出擊,發布住建部令第38號,徹底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決定原文

2017年對於工程招投標而言,是實打實的「大年」,新政密集出台,對招投標實務影響深遠。從政策的趨向可以看出,2018年至未來,工程招投標正朝著「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向奮力前行!讓我們共同期盼,在國家政策的大力推動下,招投標的市場環境會進一步凈化,招投標行為逐步趨於規範,工程質量也更將有所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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