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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一村莊驚現20件「古董」,都是宋元兩代花瓶、碗碟……

2018年3月12日上午,高安市祥符派出所民警會同市局治安大隊、市文物局、博物館、祥符鎮政府工作人員,前往該鎮杉林鄭港村,追回了20件古墓葬文物。該批文物均為宋元兩代花瓶、碟碗等器物,經鑒定,國家二級文物有2件,三級文物4件,一般文物14件。

回顧

據民警介紹,該批文物與2010年11月發生在杉林鄭港的一起古墓盜竊案有關, 2012年3月,胡某機等4名盜竊古墓葬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可是文物卻一直沒有追回。

據查,2010年11月28日上午,祥符鎮杉林鄭港村民發現有人在村莊奄山祖墳地盜掘墓葬,村民們立即前往追趕,後將現場遺留下的20件文物帶回村內,經村民大會投票指定陳某生等六人負責保管。祥符派出所曾口頭傳喚並要求陳某生等人交還涉案文物,村民以文物為祖墳陪葬品為由拒絕交還,鎮政府、派出所多次上門勸導,村民一直拒絕上交文物。

今年以來,祥符派出所所長、教導員3次就文物追索工作到鄭港村文物保管戶家走訪,講解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經耐心勸導,終於做通思想工作。3月12日上午,陳某生等六人將各自保管的文物主動全部上交。經確認,村民上交文物與2010年鑒定文物相同,數目無異。(祥符鎮:張羚強 劉年平)

普法時間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文物保護法》做了進一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發現地下埋藏文物隱匿拒不上交的,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對因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導致文物損毀或者將文物走私、倒賣,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還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故意損毀文物罪、過失損毀文物罪、走私文物罪或者倒賣文物罪等罪名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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