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這兩家滷味店「秘制料包」竟含毒,老闆被判刑!
民以食為天,
食以安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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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遊走在大街小巷,
隨處可見羊肉串、煎餅等各類小吃。
但現在有人動了「吃貨」們的歪腦筋,
非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秘制料包」竟含毒
日前,永安的一家小吃店老闆杜某為使銷售的滷味食品更加味美、香鮮,就往鹵豆腐塊中違法摻入嗎啡、那可丁等非食品原料。
案情回顧
杜某是福建省閩清人,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在永安市解放北路經營一家小吃店,2017年7月底,為了吸引更多客人,杜某以「秘制料包」為噱頭,開始使用老鹵料包、魔晶粉來生產銷售滷味食品。
2017年8月17日,永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杜某所經營的小吃店進行檢查,檢查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鹵豆腐塊中有摻入嗎啡、那可丁等非食品原料的嫌疑,檢查人員隨即將現場抽樣的滷汁、鹵豆腐封存後送至三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技術服務中心檢驗鑒定。經鑒定,被檢滷汁中嗎啡含量為每公斤401微克,那可丁含量為每公斤84.9微克;鹵豆腐中嗎啡含量為每公斤186.39微克,那可丁含量為每公斤78.55微克。所檢樣品嗎啡、那可丁不符合「食品整治辦【2008】3號」的標準要求。
案發後,杜某於2017年10月2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燕北派出所傳喚到案。
2018年2月2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杜某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在確實、充分的證據面前,被告人杜某當庭表示悔罪、認罪。
審理結果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違反國家食品管理規定,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銷售滷製食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處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為賺錢用罌粟殼生產滷製食品並銷售
明知在滷味料中添加罌粟殼滷製出的滷製品被人食用後對人體有害,仍在滷味料中添加罌粟殼。近日,經建寧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建寧法院對被告人劉某某進行了開庭審理,並依法作出了有罪判決。
經審查,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租賃建寧縣濉溪鎮某路1-26號店面,於同年4月在該店經營「唐老鴨滷味店」。期間劉某某明知在滷味料中添加罌粟殼滷製出的肉類等滷製品,被人食用後對人體有害,為了生意更好,仍在滷味料中添加罌粟殼。2017年9月30日,建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劉某某正在經營的「唐老鴨滷味店」進行檢查,發現其加工滷製品的滷味料涉嫌非法添加罌粟鹼。
經三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技術服務中心認定,從被告人劉某某處扣押的滷味料抽樣檢驗中罌粟鹼含量33.7微克/公斤,蒂巴因含量37.1微克/公斤。
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明知罌粟殼禁止用於加工食品,在生產、銷售滷製食品中非法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並在農貿市場銷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決劉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70000元。(鄧高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如杜某這樣為牟取暴利,罔顧食客生命健康的行為於法不容,希望廣大食品從業者引以為戒,在食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時刻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
來源:永安法院、三明日報
本期編輯: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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