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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與7年女友悔婚,遭舉報有千萬家產,一報還一報

揚州銀行職員王女士熬過7年之癢的戀愛,打算和男友黃某結婚,誰知道黃某已經和別人結婚了?王女士一氣之下,發帖實名舉報黃某及其父親擁有巨額財產,涉及金額達幾千萬。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事件回顧:

2010年,王女士與黃某認識戀愛,隨後同居,2017年7月,王女士覺得年紀也到了,感情也差不多了,也該結婚了,王女士拉著黃某去了民政局打算和黃某領證,卻被告知黃某是已婚人士!王女士質問黃某是怎麼一回事,黃某說在家人的安排下,和王女士戀愛期間就已經與其他人領證結婚。王女士感覺感情受到欺騙,在這之後,就開始對黃某(原揚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購科科長)及其父親(原揚州市國資委主任)進行舉報。

王女士要求紀檢委嚴查黃某及其父親的家產,並在舉報信中稱,黃家擁有來歷不明的房產、珠寶、書畫、成套的紅木傢具、豪華轎車及大量的銀行卡和現金,資產高達幾千萬,還稱黃家父子2015年時共有10套房產,其中大部分登記在黃某名下,其他房產則分別在黃父及親屬名下,這些房產中有兩套已經售出。同時曬出了房產證以及車輛信息,質疑黃父子的收入不足以支撐其高消費行為。

2017年10月,相關部門對黃某進行停職調查,具體進展還未公布。2018年3月20日,揚州市紀委監委發布消息:揚州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黃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金鉦律師有話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小編寄語:

目前事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還未有定論,但是王女士舉報黃家父子的行為值得鼓勵,如果你的身邊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來謀私利,你也可收集證據進行實名舉報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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