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乘車開門致人死亡 獲交通肇事罪入獄一年

乘車開門致人死亡 獲交通肇事罪入獄一年

□本社記者 趙春艷

近日,某女子下車時開車門未注意,車門與後方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騎車人當場暈倒,隨後死亡。該女子被判交通肇事罪入獄1年。該女子不是司機僅僅是乘車人,為何會被判刑入獄?交通肇事罪究竟如何認定,法官通過該案例詮釋交通安全的法律常識。

40歲的女子楊某暑假帶孩子去北京姐姐家玩,2017年8月17日19時許,楊某乘坐其姐夫胡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某村路口時,想給孩子買點吃的,胡某遂將車輛臨時停靠在道路右側的非機動車道內。楊某打開左後側車門時沒有注意到劉某騎電動車駛來,車門與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劉某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通州交通支隊認定,楊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胡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公訴機關認為,楊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楊某表示,是姐夫胡某報警,也承認自己下車前並沒有觀察車後方有沒有車,「當時天已經黑了。」楊某說,劉某的家人將劉某送去醫院,她在現場接受交警調查,並一直沒有賠償劉某。法院審理後進行當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楊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本案主審法官,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刑一庭法官蔣為傑告訴記者,胡某停車後既沒有放置警示隔離裝置,也沒有打開雙閃燈警示。坐在左後方的楊某沒有觀察後方車輛,有主觀過失。她直接打開車門下車,致使劉某發生不幸。通州交通支隊認定,楊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胡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蔣為傑說,雖然楊某僅為乘車人,但楊某的行為和劉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條及第2條相關規定,案件中楊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造成了劉某死亡,因此定罪。

另外,由於楊某沒有對劉某進行相關的賠償,也未取得劉某家人的諒解。本案中對楊某直接以交通肇事罪判定了實際刑罰。

「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中不僅僅對機動車駕駛人、對非機動車、行人都有相應的規定。」蔣為傑告訴記者,即使自行車和行人違反了交通法規,造成了重大事故,都有可能被判交通肇事罪。蔣為傑也曾審理過卡車違規停車後未有任何警示,致使後方行駛的卡車直接頂撞,司機當場死亡的案例,違規停車的司機被判交通肇事罪。

「各行其道,遵守交規是基本常識。」蔣為傑解釋,不論何人,只要參與到道路交通中,不僅要注意自己的安全,也要對別人有安全意識,多留心多注意,才能平安出行。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民主與法制時報 的精彩文章:

朱新力:用智能裁判破解「案多人少」難題

TAG:民主與法制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