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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代稅制的標誌—所得稅開辦

所得稅這種以納稅人的所得為課稅對象的直接稅,在稅收理論上因兼具收入確實、納稅普及、負擔公平、征納便利、富有彈性等優點,而被公認為一種世之良稅。所得稅性質的稅收,其歷史一直可以追溯到遠古時代的中國和其他國家,只是當時社會對所得稅概念沒有近現代這麼明確,也不把類似的稅種稱為「所得稅」。現代意義上的所得稅,從英國產生至今只有200餘年的歷史。所得稅的明確稱謂應在18世紀末產生,而以1799年英國頒布世界上有史以來第一部所得稅法為標誌。德、澳、俄、加等國由於戰時需要,在英國首創所得稅後也先後舉辦所得稅。到1926年,歐洲有40個國家、亞洲有32個國家開徵,美洲大部分國家也開徵了所得稅。而中國則在清末即開始籌議從西方引進現代所得稅,民國初期創辦,從時間上來說並不落後,然而歷經坎坷,直到1936年才正式舉辦。

民國街景

中國籌議和創辦所得稅始於清末民初,這跟當時的經濟、政治、社會與稅收制度變革密切相關,國用劇增激發開徵新稅慾望,西方稅制引入推動新稅制探索,改良民主思潮引發舊稅制變革,特別是近代工商業發展為所得稅開徵提供經濟基礎,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特別是進入20世紀,中國資本主義經濟逐漸得到發展。鴉片戰爭以來,原作為中國資本主義萌芽主要形式的工場手工業發展日益迅速,到20世紀初,所有重要手工行業都有工場手工業戶。1895-1913年,中國近代民族工業進入到起步發展時期,新創辦的資本額在1萬元以上的工廠就有468家,而且80%以上屬商辦企業,改變了甲午戰爭前以官辦為主的趨勢,民族資本逐漸成為本國工業資本的主體。同時外資在華工業也憑藉特權迅速增長,資本在10萬元以上的工廠達104家。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英、法、德等帝國主義國家作為戰爭的主要參加國轉入戰時經濟,放鬆了對中國市場的擴張,中國民族工業又獲得了一個較好的發展時期,1914-1919年新開設資本在1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達379家,資本額為8580萬元。經過數十年曲折發展,清末民初中國工業已經初具規模。在商業方面,到20世紀初,一個從通商口岸到窮鄉僻壤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商業網路已然形成,不斷發展的近代工業的產品自然進入到這個商業網,促使近代商業規模越來越大。以上海為例,1900年前後上海即有棉布商約130-140家,百貨商約100家,五金商58家,西藥商6家。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工商業薪給、利潤、地租、利息等各種所得越來越多,在中國也就逐漸開始具備徵收所得稅等直接稅的經濟條件,工商稅收制度也由傳統稅制開始逐漸向以所得稅等新稅為代表的現代稅制轉型。

清朝末年,不少專家學者對引進所得稅進行了理論探討,並提議開徵所得稅等新稅以補國用,並制定了相關所得稅草案。1910年(清宣統二年),清政府度支部為改善稅制結構,緩解財政壓力,參照外國稅制引進所得稅制,擬具了《所得稅章程草案》30條。這項草案雖然已送交資政院審議,但議而未決。不久辛亥革命爆發,清王朝覆滅,引進所得稅計劃也隨之夭折。

辛亥革命

中華民國建立後,辛亥革命的果實被代表帝國主義和國內大軍閥、大官僚、大地主利益的袁世凱所竊取,開始了北洋軍閥統治的民國北京政府時期。該時期中國政治社會仍然極度混亂,中央政府沒有穩定的財源,收入如同政治格局一樣支離破碎。由於軍政費用支出浩繁,政府迫切地想通過開辦所得稅等新稅來開闢財源,緩解財政日絀的狀況。1912年(民國元年)5月,民國北京政府首任財政總長熊希齡在向參議院報告其財政施政意見中,提出了應對財政困難的八項解決辦法,其中第四項中有推行所得稅等新稅種的內容。民國二年(1913年),署財政部次長代理部務的梁士詒提出了整頓舊稅、增加新稅的主張,而所得稅則是新稅中的重要稅種。他認為增加新稅「亦明知際此民力凋敝,未便增重負擔,奈倒懸燃眉之急,實有不可坐待之勢。」面對國家「百廢待興」、「百業待舉」和軍閥割據局面,政府亟需改進和充實財政,於是加快了倡辦所得稅的步伐。

1914年被視為中國所得稅正式立法的開端,民國北京政府於當年1月頒布《所得稅條例》計二十七條,對課稅範圍、計算方法、稅率等級、免稅規定、納稅時期、調查方式、議決程序、報告手續、審查組織等均有規定,為所得稅的最終實行打下了基礎。1914年1月頒布的《所得稅條例》採用合併課稅制,其課稅範圍採取屬地主義原則,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凡在民國內地發生所得,都應依條例規定課徵所得稅。民初《所得稅條例》等雖然得以頒布,但開徵阻力重重,各方反映征課範圍過廣,征課手續過繁,不易推行,結果不了了之。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致力於賦稅制度改革,而重中之重便是推行所得稅制。1928年7月全國財政會議通過了《劃分國家收入地方收入標準》,同年國民政府於11月20日通令照辦。該收入標準第三條「將來新收入之劃分」中,將所得稅劃分為將來國家收入的第一項。1929年1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將1928年擬訂的《所得稅條例草案》重新作了修正。並聘請外國專家幫助設計所得稅。

在所得稅條例與實行細則草案重新修正並考慮實施之際,卻意外遭到財政部聘請的以甘末爾等為首的美國財政金融專家組成的設計委員會的反對。反對理由是,所得稅的性質和私人賬目現狀,特別是行政效率薄弱決定了中國目前既不適宜推行綜合所得稅,也不適合採用分類所得稅。中國已具備他國適於所得稅的條件後,中國當然可以採行所得稅,但初時仍須在局部推行及先行試驗。後來,該委員會又提出《稅收政策意見書》,堅持其主張。1929年所得稅欲行未果,及其以後遲遲未敢倡議實行,受到該委員會意見的不少影響。雖然該委員會的見解過於片面,沒考慮到許多西方國家推行所得稅時亦不具備完全的開徵條件,所得稅的舉辦大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但這些「外來和尚」對當局影響很大,成為所得稅開徵動議遭擱置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也應該看到,所得稅開徵受阻,最根本的原因還是開徵條件不太具備,難於實行。

民國三十八年太岳區稅務局工商所得稅完稅證

從20世紀30年代初開始,中國經濟進入了一個相對快速發展的時期,當時中國全面開徵所得稅的社會、政治、經濟等各方面條件也逐漸具備,而為應付國難時期財政困境的迫切需要,也使得所得稅的開徵有如箭在弦上。又經過幾年的籌議,在法制準備、高層持續推動和廣泛深入宣傳的前提下,1936年7月21日,國民政府明令公布《所得稅暫行條例》,營利事業所得、薪給報酬所得和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等三類所得為應稅所得,並規定1936年10月1日起對第二類所得中的公務人員薪給報酬所得及第三類所得中的公債及存款利息所得徵稅,1937年1月1日全面開徵。由於《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採用分類所得稅制,徵稅範圍較窄,稅率較低,減免稅項目較多,征管方法力求簡便易行,國民政府財政部還採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推行較為順利並逐步顯現成效。至此,中國從清末開始籌議和舉辦所得稅經歷了漫長的三十餘年時間,終於在全國各地開始實施,並取得了初步成效,這是中國稅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民國所得稅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複雜、由分類所得稅到逐漸開辦綜合所得稅的發展過程。從民國國民政府於1936年頒布《所得稅暫行條例》正式舉辦所得稅開始,其立法過程由頒布所得稅法規到正式立法,再根據時勢發展不斷修正《所得稅法》。在這個過程中,所得稅由一個新開徵的稅種,逐漸發展成為國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多數時候收入呈上升趨勢,所得稅徵收範圍逐漸擴大,施行區域普及到全國各地。民國所得稅制的建立無疑是中國稅制史上劃時代的一場革命,隨著所得稅在開辦過程中的充實和改進,為中國現代所得稅制的不斷發展打下了紮實基礎。但在民國後期,慘烈的內戰使工商業受到深重摧殘,稅源嚴重萎縮,而這更加促使政府走向苛征的惡性循環,民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極大損害,導致所得稅這個良稅也成為民眾怨聲載道的惡稅,抗征拒繳此起彼伏,為民國政府最終在大陸的垮台推波助瀾。而所得稅這個稅種,則被人民解放區和新中國作為一個良稅繼續實行。

編輯製作:江西國稅

作者單位:江西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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