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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檢察機關兩個專項立案監督之十大「食葯類」典型案件

自最高檢部署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突出立案監督重點,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環境資源保護領域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建議移送力度和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監督,「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取得明顯成效。

為不斷提升監督品質,在各地上報的典型案件中,經過嚴格評審,本次評選出10件「環保類」典型案件和10件「食葯類」典型案件,一起來看看10大「食葯類」典型案件具體介紹:

二、

"食葯類」監督案例:

1.維爾德公司生產、銷售假藥案

【簡要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間,犯罪嫌疑單位武漢維爾德醫療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邱峰(另案處理)的同意下,在公司實驗室內生產AZD9291藥粉並通過網路等方式向中間商及肺癌患者、患者家屬銷售。其中,犯罪嫌疑人周嬋負責AZD9291藥粉銷售工作,個人參與銷售並獲取提成;犯罪嫌疑人劉呈祥為實驗室負責人,參與AZD9291的生產,並從公司及他人處獲得AZD9291藥粉向他人進行銷售。

【監督過程】

惠山區院在審查犯罪嫌疑人周嬋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假藥一案過程中發現武漢維爾德醫療技術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公安機關未予以立案偵查。經監督,公安機關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對該公司立案偵查。

2.尹前勤等生產、銷售假藥案

【簡要案情】

【監督過程】

3.食品中添加「罌粟殼」專項檢查行動

【簡要案情】

2016年9、10月份至2017年4月間,犯罪嫌疑人徐軍安、王輝琴在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中天路經營安順麵館期間,購買罌粟殼用於熬制調料,在麵條中加入該調料銷售給他人食用,後被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經鑒定,該調料中那可丁含量183ug/kg、罌粟鹼含量123ug/kg。

2017年2月中旬至3月底,犯罪嫌疑人王二梅經營鎮江市丹徒區谷陽鎮仁桂麵館,使用罌粟果實,經手捏碎後,熬制醬油調料,加入麵條中銷售給他人食用,後被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經鑒定,該調料中罌粟鹼含量8.08μg/kg。

2015年至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陸娟、馬正祥(在經營鎮江市丹徒區新城祥亨麵館期間,購買罌粟殼用於熬制醬油,在麵條中加入該醬油銷售給他人食用,後被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經鑒定,送檢二份醬油中罌粟鹼含量分別為64.6μg/kg、45.4μg/kg。

【監督過程】

丹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區開展食品添加罌粟殼專項檢查行動,在對安順麵館、仁桂麵館、祥亨麵館等多家麵館自製醬油調料進行罌粟殼快速檢測時,結果呈陽性,丹徒區院了解情況後隨即向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監督移送案件3起。

4.「鋁包子」系列案件

【簡要案情】

2014年至2017年1月12日期間,犯罪嫌疑人席亞兵、肖士鳳在其夫妻二人共同經營的揚州市廣陵區正泰包子店內,在生產包子的過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鋁鉀的泡打粉,並銷售給群眾食用。經檢測,其店內銷售的包子鋁的殘留量達217.3mg/kg。

2004年至2017年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米有年在廣陵區江都路528號個體經營新民茶社,自主生產經營蒸餃、包子、燒賣。在明知國家明文規定在生產膨化食品過程中不允許添加含有硫酸鋁鉀的「香甜泡打粉」情況下,仍然在生產包子過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鋁鉀的「劍石牌香甜泡打粉」。經檢測,抽檢的肉包中鋁的殘留量為288.5mg/kg。

2014年至2017年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陸貴芬、陸貴俊共同在本市廣陵區沙頭鎮天順花園南之路55-56號大志小吃店,自主生產經營包子、燒賣、餛飩。在明知國家明文規定在生產饅頭、花捲過程中不允許添加含有硫酸鋁鉀的「香甜泡打粉」情況下,仍然在生產包子過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鋁鉀的「劍石牌香甜泡打粉」。經檢測,抽檢的肉包中鋁的殘留量為306.2mg/kg。

【監督過程】

揚州廣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的饅頭包子店開展了專項檢查行動,查出了在生產包子的過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鋁鉀的泡打粉,包子鋁含量不合格。廣陵區檢察院了解情況後隨即向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共監督移送案件3起。

5.姚勇軍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簡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姚勇軍、馮春蘭夫婦系興化林湖鄉水產養殖戶,從事水產養殖、銷售20餘年。2005年左右,姚向一南京人購得孔雀石綠70餘斤用於螃蟹養殖消毒。為提高養殖過程中受傷魚的存活率,2016年至今,姚勇軍、馮春蘭先後3次在魚塘中投放違禁物質孔雀石綠。涉案水產養殖面積250餘畝,所養殖的魚銷售約6萬餘斤。目前尚大量未銷售的魚在魚塘中。

【監督過程】

為深入推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今年以來泰州市檢察機關聚焦食葯安全突出問題,牽頭公安、食葯監、農委等職能部門,在全市組織開展「食葯安全檢察行」活動。8月28日,泰州市檢察院偵監處在「食葯安全檢察行」走訪調查中了解到,市農委在4月份的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中,從高港區一水產養殖戶魚塘內的花鰱魚樣品中檢出違禁物質孔雀石綠,而該養殖戶反映這些魚從姜堰區一養殖戶購進。農委對涉案的魚進行了無害化處理,考慮該案查處可能會對水產養殖業帶來負面影響,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鑒於此案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泰州市院於8月30日向市農委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並多次協調公安、農委共同研究對該案的查處,建議公安機關以事立案進行偵查。9月14日,市農委正式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9月25日,市公安局決定對該案以事立案偵查,於11月9日將本案犯罪嫌疑人姚勇軍夫婦抓獲歸案。為確保該案順利查處,市院偵監處迅速派員提前介入該案,圍繞該案的定性、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向公安機關提出具體的檢察建議。目前檢察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姚勇軍夫婦批准逮捕。

6.張桂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簡要案情】

2017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張桂育在製作滷菜中,使用罌粟殼、罌粟秸稈燒制鹵鵝及鹵鵝湯汁,並在興化市臨城街道十里村其經營的滷菜攤點銷售給顧客食用。當日,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張桂育滷菜攤點檢查時,現場檢測出鹵鵝湯汁呈罌粟殼陽性,並查獲罌粟殼、罌粟秸稈400克。經鑒定,鹵鵝湯汁中含有嬰粟鹼74.6ug/kg 、嗎啡58.8ug/kg、那可丁75.7ug/kg 。

【監督過程】

該案系興化市檢察院在對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涉案人張桂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但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17年8月16日興化市檢察院建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興化市公安局依法審查。經法院判決,張桂育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7.金元平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簡要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金元平為獲取不法利益,產生用死螃蟹加工成蟹黃、蟹肉再出售的念頭,其先後從宿遷泗洪、泰州興化等地向孫兵兵(另案處理)、「興化老奶奶」(身份不明)等人處購得死因不明的死螃蟹,後通過託運和直接運輸的方式運回鹽城進行加工。犯罪嫌疑人金元平將購得死螃蟹運至在鹽城市亭湖區海純橋巷36-1號租賃的房屋內並僱傭吳學蘭、孫玉妹等人進行加工,其利用大鍋將生的死螃蟹煮熟,再用「簽子」將蟹肉和蟹黃分離加工後包裝冷凍儲存,再將蟹肉和蟹黃銷售給買家張瑞、李興度(均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金額達23.42萬元。

[監督過程】

2017年4月20日,亭湖院在對鹽城市亭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兩法銜接工作專項督查活動中發現:涉案人員金元平的行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2017年4月21日,亭湖院向鹽城市亭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議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審查。次日,鹽城市亭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鹽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

8.李學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簡要案情】

李學華在淮安市淮陰區櫻花小區菜場經營的冷盤攤點出售雞爪、小龍蝦、豬耳朵等冷盤,所售食品在櫻花小區7號樓2號車庫加工。2017年5月25日19時許,戴亞紅在李學華的冷盤攤購買雞爪、小龍蝦、豬耳朵等食物,當日20時許,戴亞紅兒子陳志強和女兒陳靜食用後出現嘴唇、手指發紫等不適癥狀,後送至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亞硝酸鹽中毒。根據患者發病特徵和進食情況,推斷可疑食物為當晚食用的雞爪。經對李學華出售的和患者家中未食用完的雞爪、小龍蝦等冷盤進行取樣,經淮安市淮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李學華冷盤攤點經滷汁浸泡過的雞爪等食品亞硝酸鹽含量超標,是本案發生原因。

【監督過程】

淮安市淮陰區檢察院於2017年6月20日向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於2017年7月4日決定以李學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立案偵查並於7月18日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2017年7月28日收到公安機關落款時間為2017年7月10日的書面回復函,稱在收到行政機關移送的該案材料後,認為需要省級以上專業機構鑒定才可判定涉案雞爪等食品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本案暫不符合認定犯罪條件,故未對李學華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立案偵查。2017年11月14日,法院以李學華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禁止李學華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滷製品的生產、銷售。

9.陳克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簡要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犯罪嫌疑人劉家松夥同其子劉彥青、女婿朱雷在一廢棄的麵粉廠內使用工業明膠生產、銷售食用膠囊約1.4億粒,價值一百多萬元,除當場扣押的2400萬粒,膠囊已全部流入市場。經鑒定,膠囊中重金屬鉻含量均嚴重超標。

【監督過程】

灌南縣院在依法對劉家松、劉彥青、朱雷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批捕決定的同時,通過細緻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魯小磊、陳凡鑫生產、銷售「毒膠囊」多達3億粒,絕大部分已流入市場,且案發當天魯小磊、陳凡鑫為逃避處罰,轉移、銷毀生產設備、膠囊成品和銷售單據,具有串供、毀滅證據的社會危險性,符合逮捕條件,公安機關僅對魯小磊、陳凡鑫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足以保障訴訟順利進行,依法對2人予以追捕;另發現,克山喉科診所醫生陳克山兩次向魯小磊購買毒膠囊共計30萬粒,未經有關部門許可,非法配製假藥並銷售,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應當予以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未予以立案, 2015年11月24日依法向灌南縣公安局發出了《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次日公安機關對陳克山以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偵查。2016年11月25日,陳克山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4萬元,2017年2月10日陳克山二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4萬元。

10.王明利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簡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在明知國家禁止使用非碘鹽加工食品的情況下,於2016年7月以30元價格向他人購買非碘鹽20斤,後在位於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村10組的加工點內,夥同犯罪嫌疑人王傳華對腌制加工豬肉600斤,2016年7月21日被如皋市鹽務局查獲。經對加工場所的腌制肉、腌製鹽和成品熟肉取樣送檢,檢出腌製鹽的氯化鈉、碘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其中亞硝酸鹽含量為4670mg/kg,腌製鹽中亞硝酸鹽含量為10.141mg/kg,熟肉內亞硝酸鹽含量為41mg/kg,均不合格。犯罪嫌疑人王明利、王傳華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3年以來,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向他人購買老母豬肉,夥同犯罪嫌疑人王傳華在其加工點內通過將豬肉用鹽腌、水泡、修割、添加淮南牛肉湯A料煮熟等方法進行加工,後由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在其位於如皋市城北市場32號的如皋市王明利牛肉店內以牛肉的名義向如皋市統一超市、如皋市部分幼兒園等單位和個人低價銷售,現場查獲加工點和牛肉店內生肉9935.6斤、熟肉562.8斤。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共銷售假牛肉金額325114元,其中如皋市統一超市296743.00元、個體戶徐成15576元、劉麗華12795元。

【監督過程】

一是建議行政機關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王明利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

二是監督公安機關對王明利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進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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