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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交易——監管、從業者風險與法律問題

編者按:

不可否認,區塊鏈已經成為繼大數據、人工智慧後的一項熱門話題,尤其在中國,投資圈、創業圈、金融科技圈等不同行業領域都出現了較大範圍的討論,圍繞去中心化、分散式計算、數字貨幣等方面的技術和知識受到了引人矚目的關注。

相比而言,法律界對於這樣一項被稱為全新的商業技術及模式尚未開展大範圍討論,更未形成共識,我們試著從法律角度做些研究,以期拋磚引玉。

特別提示,對我們而言,很多內容是全新事物,相關研究及文章不作為法律建議,更不作為專業律師意見。

本文作者

胡嘉卿

爭議解決部丨律師助理

虛擬貨幣交易分類

獲得虛擬貨幣的方式,除了挖礦造幣本身外,主要通過交易獲得。

1. 法幣交易與幣幣交易

法幣交易是指,用美元或人民幣等法定貨幣購買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方式。幣幣交易是指虛擬貨幣之間(如用比特幣購買以太幣或反之)的交易。

2. 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

法幣交易和幣幣交易可通過場外或場內的交易方式進行。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的概念主要來自證券市場。

場內交易,顧名思義即指通過交易所集中進行的交易,場外交易是指通過交易所以外的方式所進行的交易。

(1)場內交易:

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9.4公告」)中要求:「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虛擬貨幣在中國境內的場內交易由此宣告結束。

在9.4公告前,中國虛擬貨幣三大交易平台(火幣網、比特幣中國、OKcoin幣行)上的法幣、幣幣交易即屬於場內交易。用戶可以在交易所上充值法幣、虛擬貨幣,交易所是買賣雙方的交易對象,交易所撮合交易雙方,承擔信用風險。

在交易所完成交易,區塊鏈上不會記錄任何交易,交易所不需要在區塊鏈上把比特幣從一個地址轉到另一個地址,只是修改了交易對象和交易所的合約。[1]

(2)場外交易(OTC,over-the-counter):

除前述原因外,場內交易也易產生兌付風險、黑客入侵風險、非法吸存風險等,事實上上述風險事件在國內外交易所都實際發生過,虛擬貨幣場外交易開始迅速發展。

① 線上P2P:一些交易平台開發了點對點形式的場外交易系統,如Okex、OTCBTC等。用戶可以自己決定買入或者賣出價格發布交易單,用戶之間自由選擇成交,平台不經手資金;(例如,平台上發布賣家固定數量和價格的比特幣交易單,買家若選擇購買,則需退出平台應用app,在個人支付寶、微信或網上銀行操作將資金直接支付至賣家支付寶、微信等收款賬戶。賣家確認收款後在平台上選擇收款放幣。)

② 線上B2C:用戶可直接向平台購買或賣出比特幣,其價格由平台指定。平台在收取用戶的付款後,將直接釋放比特幣給買家用戶,或在收到比特幣後,將資金釋放給賣家用戶。B端的資金或比特幣為平台自有或來自於合作商戶;[2]

③ 線下交易:除交易平台外,也有類似於中間商的人,買賣的需求彙集到中間人,中間人收取一定費用,多發生在微信群、QQ群等群組中。此外,人們也可以通過當面交易的方式兌換虛擬貨幣,一些網站會提供當面交易信息發布的服務。[3]

目前在Okex、OTCBTC和huobipro等平台上,場外交易主要應用於法幣交易,幣幣交易仍為場內交易模式,且場內交易中已出現利用槓桿交易的方式。

監管及相關從業者的法律風險

儘管虛擬貨幣交易具有區塊鏈技術的點對點性質,但除了當面交易和交易雙方已知對方錢包地址等不經過任何集中平台進行的場外交易外,場內交易和交易平台上點對點場外交易一般來看都需要向平台披露個人的身份和交易信息。

對於無集中平台的點對點交易,監管部門在技術上不容易查證,對背後可能存在的洗錢、販毒、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難於監管。

對於場內交易以及交易平台上的點對點交易,由於客觀上需要向平台披露個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監管部門可以通過交易平台對相關交易實施監管。

對於專門用以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微信群、QQ群等群組,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相關互聯網企業對此類交易實施監管。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境內平台(或對中國境內居民開放註冊使用境外平台)開展的所謂幣幣交易和點對點場外交易,可能會被認為在實質上屬於虛擬貨幣交易場所,進而適用9.4公告,平台經營者和用戶應充分關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法律風險

如出現利用虛擬貨幣交易擾亂正常的法幣兌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能存在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的風險;

如出現利用交易形成法幣資金池歸集、給予固定回報的行為,可能存在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

如交易中出現詐騙虛擬貨幣、法幣或其他財物的,或出現利用信息或價格優勢操縱虛擬貨幣交易市場以收割韭菜的,可能存在被認定為詐騙的風險。

此外,在微信群、QQ群等有中間人的交易中,由於中間人實質上扮演了交易平台的角色,存在一定可能性被認定違反9.4公告、從事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中介服務的行為。不排除此類群組的群主或者實際負責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及法律適用

虛擬貨幣所具有的去監管化特性使得背後的相關法律問題更為複雜。

1. 管轄權歸屬

9.4公告明確禁止國內開展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在此情形下,國內主要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及上幣企業紛紛遷至海外尋求寬鬆監管環境。

當上述企業成為外國公司,中國法院是否就國內投資者與其糾紛或者其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是首先需要考量的法律問題。

(1)民事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虛擬貨幣交易中發生合同糾紛,由於國內投資者登陸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從事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其交易行為系交易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根據前述規定,就此發生的相關民事糾紛,投資者支付行為所在地法院應具有管轄權。

如果虛擬貨幣交易中發生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與侵權結果發生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假設投資者因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未履行必要審查義務與監管義務造成投資者損失。由於投資者住所地被規定屬於侵權結果發生地,故投資者可以嘗試以此為由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

(2)刑事管轄權

《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依據上述規定,出現違法犯罪情形的,若相關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及上幣企業的建立者、管理者具有中國國籍,或者其身處境內,或在境內決策指揮於境外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或其在境內觸犯法律的被害主體主要分布在國內,中國司法機關對其享有管轄權。

2. 法律適用

鑒於目前大部分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及上幣企業註冊地均為外國,即使中國法院享有相關糾紛的管轄權,法律適用也存在不確定性。

針對虛擬貨幣交易主體及為其提供中介服務主體之間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目前世界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一的Huobi Global Limited(塞席爾共和國公司),在其網站公示的《用戶協議》第十九條規定:

本協議全部內容均為根據塞席爾共和國法律訂立的合同,其成立、解釋、內容及執行均適用塞席爾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因或與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有關而產生的索賠或訴訟,都應依照塞席爾共和國的法律進行管轄並加以解釋和執行。為避免疑義,這一條款明確適用於任何針對我們的侵權索賠。任何針對我們或者是和我們有關的索賠或訴訟的管轄法院或訴訟地均在塞席爾共和國······不方便法院的原則不適用於根據本服務條款的選擇的法院。」

另一知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OKEX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貝里斯公司)在其網站上公示《服務條款》的第13條規定:

這些條款和您對服務的使用將受到香港法例的約束和解釋,而不訴諸於其衝突法規定。您同意,您根據本條款產生的任何訴訟或爭議將提交至香港法院專屬管轄。」

當我國投資者註冊相關交易平台用戶時,一般即被默認遵守相關服務協議或服務條款。根據《涉外法律關係適用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相關糾紛存在較大可能性適用協議所約定的國家法律。

對於我國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則通常適用中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

[1] 阿爾文德·納拉亞南、約什·貝努、愛德華·菲爾頓、安德魯·米勒、史蒂文·戈德費德著:《區塊鏈-技術驅動金融》,中信出版社,2016年8月版,第117頁。

[2] 國家互金專委會發布比特幣場外交易監測報告:http://www.asiafinance.cn/jmnc/111065.jhtml , 最後訪問時間2018年3月14日。

[3]阿爾文德·納拉亞南、約什·貝努、愛德華·菲爾頓、安德魯·米勒、史蒂文·戈德費德著:《區塊鏈-技術驅動金融》,中信出版社,2016年8月版,第128頁。

註:感謝實習生鄧哲對本文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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