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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新吉祥縫製設備有限公司

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石獅市欣欣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與被告貴陽新吉祥縫製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1311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石獅市欣欣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起訴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貨款97535.2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包括訴訟保全費、公告費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2018年6月8日10時00分前,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8年6月12日16時3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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