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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借條上的逾期利息和利息是一回事嗎?

近日,安徽省某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朱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40000元,並按月利率1%自借款逾期之日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

原告訴稱:張某與朱某某系朋友關係,2017年3月1日,朱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張某借款40000元,並向張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朱某某於2017年3月1日向張某借款40000元,於2017年9月1日前還清,逾期未還,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上述款項發生後,被告至今未還款付息,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並自借款之日按月息1%支付利息。

被告朱某某未予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由被告出具的借條予以證明,合法有效,雙方應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違約。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利息按照雙方在借條中約定的月利率,從逾期之日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被告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不利於其的法律後果。故法院最終做出上了上述判決。

張某在拿到判決書後疑惑:「為什麼利息要從2017年9月1日計算,錢2017年3月1日就借出去了,借條上也約定了利息?」

法官解釋: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逾期未付月息1%」和「月息1%」是有所區別的。逾期利息通常是從逾期之日開始計算,即在本案中,雙方約定借款於2016年9月1日前歸還,逾期未付月息1%,這是雙方對逾期利息進行的約定,對借款之日到還款之日中間的利息並未進行約定,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故本案中,法院判決從2017年9月1日起計算利息。但如果僅僅約定月息1%,就是對整個借款期間利息的明確約定,則可自借款之日起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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