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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堅決打擊和防範自主招生作假

導讀

3月23日,教育部連續發布《教育部要求:堅決打擊和防範自主招生作假 切實維護公平公正招生秩序》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18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2018年教育部加大自主招生及三大專項計劃中的違規查處力度。

溫馨提示:

目前,各大高校2018年自主招生簡章、2018年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簡章正在陸續發布,符合條件的考生請隨時關注相關信息,在規定時間內報考。

複製鏈接查看招生簡章,建議收藏。

2018年自主招生簡章匯總 http://www.zizzs.com/c/201803/22636.html

2018年農村專項計劃招生簡章匯總 http://www.zizzs.com/c/201803/22666.html

教育部要求:堅決打擊和防範自主招生作假 切實維護公平公正招生秩序

針對有中介機構打著包通過、考前輔導、提供所謂專利論文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和斂財、干擾正常高校自主招生秩序現象,教育部專門下發文件,要求高校進一步嚴格自主招生資格審查和考核工作,提出嚴格報名條件、嚴格材料審查、嚴格學校考核、嚴格監督制約、嚴格懲處造假等「五嚴格」工作要求。

教育部強調,高校自主招生是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將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各種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詐騙和弄虛作假行為,進一步凈化高校考試招生環境,維護教育公平。對在自主招生中提供虛假報名材料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在報名階段查實的,取消其自主招生報考資格,同時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資格;在入學前查實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入學後查實的,取消其錄取資格或者學籍。對於學校、單位和個人在自主招生中徇私舞弊或協助考生弄虛作假的,將嚴肅追責問責,絕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7年,有關高校會同省級教育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對自主招生的考生報名材料進行了嚴格審查。對弄虛作假的考生,相關高校和教育部門給予取消其當年自主招生資格和高考資格的嚴厲處罰。教育部提醒廣大考生遵守法律法規,憑自身真才實學報考自主招生,切勿輕信各種機構和他人的蠱惑,避免上當受騙、遭受損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2018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繼續實施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以下統稱為專項計劃),完善長效機制,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報考條件

1.國家專項計劃定向招收貧困地區學生。招生學校為中央部門高校和各省(區、市)所屬重點高校,實施區域為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2018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具有實施區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

2.地方專項計劃定向招收各省(區、市)實施區域的農村學生。招生學校為各省(區、市)所屬重點高校,具體實施區域、報考條件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實施區域要對本省(區、市)民族自治縣實現全覆蓋。

3.高校專項計劃定向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招生學校為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具體實施區域由有關省(區、市)確定。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基本條件:(1)符合2018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有關高校可在此基礎上提出其他報考要求並在招生簡章中明確,確保優惠政策惠及農村學生。

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國家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的貧困縣脫貧後2018年仍可繼續享受國家專項計劃政策。有關省(區、市)要嚴格執行國家專項計劃確定的實施區域,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將本省(區、市)確定的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提供給有關高校。各省(區、市)可根據上述報考條件要求,制訂具體報名實施細則。

二、嚴格資格審核

專項計劃考生戶籍、學籍資格審核由各省(區、市)負責組織。各省(區、市)要嚴格執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完善資格審核辦法,逐級落實工作責任。進一步健全省、市、縣三級教育、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充分利用高考報名系統、公安戶籍系統和中小學生學籍系統,認真核查考生報名信息、紙質檔案信息、中小學生學籍系統信息,確保考生戶籍、學籍真實準確、內容一致。要根據本地推進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的農村範圍,並據此進行農村考生資格審核和複核。城鄉區域劃分標準可參考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有關標準。高校專項計劃其他報考條件由招生高校審核,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予以積極配合。有關高校要在考生申請、錄取和新生報到環節認真開展考生資格核查,逐人核查考生報名材料、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等信息。對存疑的考生,要及時商請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複核,堅決取消不符合實施區域、學籍、戶籍等要求的考生資格。

三、嚴格招生管理

1.嚴格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辦法。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辦法按照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教學〔2012〕2號)要求執行,在本科一批前開始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招生學校普通類招生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合併本科錄取批次的有關省份,國家專項計劃在本科批次前開始投檔錄取,錄取分數不低於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高校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不得將未完成的專項計劃調整為普通計劃,應通過多次公開徵集志願方式錄取或調整至有合格生源的省份錄取。經徵集志願仍未完成的計劃,應適當降分錄取。對有政審、面試、體檢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專業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

2.完善地方專項計劃招生辦法。各省(區、市)要綜合考慮有關高校招生實際、實施區域農村考生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地方專項計劃的投檔辦法和錄取要求。有關高校生源不足時,要採取多次公開徵集志願、適當降分錄取等措施,努力完成招生任務。

3.優化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辦法。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辦法由有關高校確定並在招生簡章中明確,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有關高校普通類招生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有關高校要加強工作總結,充分考慮實施區域基礎教育實際和農村學生特點,優化錄取方案,提高考生錄取機會。鼓勵高校結合考生申請情況安排分省招生計劃,依據考生高考成績和填報志願進行錄取。有關高校要加強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工作銜接,及時將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簡章、分省招生計劃等報送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會同高校做好考生志願填報、錄取等工作。3月底前,有關高校公布招生簡章、考生完成報名申請。4月底前,有關省(區、市)完成考生基本條件審核並公示通過審核名單。5月底前,有關高校完成考生其他條件審核並公示通過審核名單。

2018年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的招生計劃安排由我部另文部署。

四、加大宣傳服務

1.加大招生宣傳力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中學要進一步加大專項計劃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電台、報紙報刊、微信微博、專題講座、諮詢熱線等形式,廣泛開展宣傳諮詢。及時向考生印發報考指南、填報須知、招生簡章等宣傳材料,讓廣大考生充分知曉專項計劃的報考條件、錄取辦法、就業政策等內容。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主動深入中學,為考生提供面對面的政策解讀,切實提高宣傳實效。

2.創新考生服務舉措。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部門協作,擴大信息共享,簡化報名和資格審核辦法,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報考服務。有關高校要簡化招錄程序,積極探索在當地開展現場考核或網路考核等方式,減輕考生應考負擔。優化招生專業結構,努力滿足考生專業發展需求。加大對貧困家庭學生的政策傾斜,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別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的經濟資助和學習輔導,幫助專項生順利完成學業。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為高校在當地開展招生宣傳、現場或網路考核等工作給予必要的條件支持。

五、加大違規查處

1.加大信息公開公示。各地各校要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及時公開公示有關信息,接受考生、學校和社會的監督。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及時將通過專項計劃報考資格審核的考生姓名、性別、學籍學校、就讀學校、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等信息分別在省、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網站和中學校內公示。有關高校要及時將通過高校專項計劃報名資格審核的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標準和錄取結果等信息分別在學校招生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各地各校要完善舉報核查機制,及時處置各類信訪問題,做到件件有結果。

2.從嚴查處違規行為。對在專項計劃報名、考試、錄取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偽造、變造、篡改、假冒戶籍學籍等虛假個人信息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考生,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專項計劃報名和錄取資格,同時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對有關學校、單位和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有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請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本省(區、市)各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高中教育階段學校。

教育部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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