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IPO、再融資等躺槍徹底結束,證監會明確30工作日恢複審查

IPO、再融資等躺槍徹底結束,證監會明確30工作日恢複審查

原創聲明 | 本文作者為金融監管研究院申永忠 。歡迎個人分享轉發,謝絕媒體、公眾號和其他網站轉載。

2018年3月2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這次修改徹底改變了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過程中採取的連帶制,標誌著我國資本市場行政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步入新的階段。

本次修訂行政許可程序,主要對投行業務影響較大,其他內容未做修改,具體解讀如下:

本次修改從法律法規層面對行政許可的程序性規定進行了明確,切實遵從依法、全面、從嚴的治理思路。事實上,在我國資本市場的轉軌中,過去存在的問題一直在通過規範性文件等方式進行修正,相關限制在這次修改前已基本實現並軌。

而這次從部門規章的層面的進行調整,可以說徹底解決了操作和規則層面的差異,實現了兩者的統一,為以後依法開展行政審批工作做了制度上的基礎。

本次修訂的背景

當證券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後,此前證券監管的做法,是暫不受理、審核與其有關聯的行政許可項目。

這套機制的建立與實施,是與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發展階段,以及市場約束機制不足、誠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夠的階段性特點相契合的。從其施行效果看,其在強化中介機構責任、節約監管資源、防範市場風險等方面確實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有效地威懾了證券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起到了獎優限劣,凈化市場環境的積極效果。

但若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人自身並未涉嫌違法違規,其行政許可申請項目則不應當僅僅由於其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涉案,而受到限制。為解決這一過渡期的問題,證監會對該項規則擬進行修訂。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修訂稿從2017年初發布徵求意見,到2018年初正式稿的發布,歷時一年,關切資本市場行政許可的程序性依據得到了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將證券中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作為對應地不予受理該機構或者有關人員出具的同類業務行政許可申請文件的情形之一。

(二)將證券中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作為對應地中止審查該機構或者有關人員出具的同類業務行政許可申請文件的情形之一。

(三)建立因證券中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中止審查的恢復機制。

總體來看,本次具體修改內容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當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證監會將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

二是建立中止審查的恢複審查機制。在審項目被中止審查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進行複核。經複核,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證監會應當恢複審查。

核心修改內容

從對比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本次修訂內容基本和意見稿保持一致,調整的內容主要對行政許可的程序性要求進一步明確,即明確了中止審查後相關主體發表明確複核意見的,證監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恢複審查,通知申請人。

這一修改,對行政相對人而言更加具有期待價值,也從制度層面推進了依法行政。

擴 展 內 容

複核程序如何進行

根據發行監管問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審核過程中有關中止審查等事項的要求

1

複核的情形

1、發行人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因首發、再融資、併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擬申請恢複審查的。

2、發行人的中介機構或中介機構簽字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被司法機關偵查、或執業受限等情形,更換相關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後擬申請恢複審查的。

3、發行人中介機構最近6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4、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簽字資產評估師最近6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2

複核的具體措施為:

涉及的中介機構應對其推薦的所有在審發行申請項目進行全面複核由獨立複核人員(非專業報告簽字人員)重新履行內核程序和合規程序,最終出具複核報告。

複核報告需明確複核的範圍、對象、程序、實施過程和相關結論,明確發表複核意見。

涉及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合規總監、內核負責人、獨立複核人員應在複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涉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獨立複核人員應在複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涉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質控負責人、獨立複核人員應在複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涉及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質控負責人、獨立複核人員應在複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中止審查後如何申請恢複審查

發行人中止審查事項消失後,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恢複審查申請,履行以下程序:

發行人、或者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已結案且不影響發行條件的,由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提交恢複審查申請。

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首發、再融資、併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已結案且不影響發行條件的,由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提交恢複審查申請。

發行人的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因首發、再融資、併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經履行複核程序後,由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提交恢複審查申請。

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等中介機構簽字人員因首發、再融資、併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經履行複核程序後,由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提交恢複審查申請。

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已解除的,由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提交恢複審查申請。

發行人其他證券品種已完成相關發行程序,由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提交恢複審查申請。

7、發行人中止審查後更換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完成更換程序後由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提交恢複審查申請,更換前的相關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被司法機關偵查、或執業受限等情形的,需履行複核程序。

恢複審查後是否影響排隊順序?

恢複審查後,發行監管部門按照發行人申請的受理時間安排其審核順序。

更換相關中介機構是否需要履行複核手續?

01

發行人更換保薦機構

發行人更換保薦機構的,除保薦機構存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執業受限等非發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報及受理程序。

02

發行人更換律所、會所、資產評估機構

發行人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無需中止審查。

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做好更換的銜接工作,更換後的中介機構完成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意見後,應當將齊備的文件及時提交發行監管部門,並辦理中介機構更換手續。更換手續完成前,原中介機構繼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03

發行人更換籤字:保代、律師、會計師、資評師

發行人更換籤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簽字資產評估師無需中止審查。

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做好更換的銜接工作,更換後的中介機構簽字人員完成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意見後,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將齊備的文件及時提交發行監管部門,並辦理中介機構簽字人員更換手續。更換手續完成前,中介機構原簽字人員繼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註:上述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監管最新規則為準!

附:新聞發布會問答

1.問:新修改後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擴大了暫不受理和審核措施的適用主體範圍,證監會有何考慮?

答:按照我會目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反《證券法》等規則被立案調查,我會將暫不受理、中止審核其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行政許可申請文件。有證券中介服務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向我會反映,從制度規定看,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政策不統一,客觀上造成了不公平。

對此,我會予以高度重視,並組織力量做了認真研究。我們研究認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在發行融資、併購重組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中介把關作用,其所製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都構成了我會形成監管意見的重要基礎。從統一各中介機構監管政策角度出發,新修改後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將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均納入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政策的適用範圍。

事實上,2013年我會制定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3〕42號)已經明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因出具的相關文件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稽查立案的,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

2.問:有意見認為目前大部分證券服務機構採取了「特殊普通合夥制」的形式,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的有關安排似乎有違「特殊普通合夥制」所蘊含的「重師輕所」精神,請問證監會對此如何評價?

答: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時,先要求證券服務機構承擔責任,又要求相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這體現了《證券法》對於證券服務機構「以機構責任為主、個人責任為輔」的追責原則。

我們也注意到,現實中,有些證券服務機構為了減少個體執業行為對機構經營的影響,採用了特殊普通合夥制的組織形式。特殊普通合夥制主要解決有過錯的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在事後法律責任分配方面的問題,而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屬於一類事中監管手段,重點解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與行政許可之間的關聯問題,二者分別處理不同階段的不同事項。

另外,特殊普通合夥制並沒有改變《合夥企業法》所確立的合夥企業與合伙人之間在承擔責任先後順序上的一般處理原則。調整後的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政策基於責任區分原則對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情形分別進行了規定,同時增加了恢複審查機制,對於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而被中止審核的在審項目,經複核後恢複審核,以減少對非涉案從業人員承做項目的影響,其與特殊普通合夥制所含的精神內核也是相符的。

3.問:有意見認為資本市場證券中介服務行業集中度較高,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適用可能會影響這些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做大做強」,請問證監會對此如何評價?

答:通過市場競爭,資本市場證券法律服務、審計服務等證券中介服務行業集約化趨勢逐漸凸顯,一些實力較強、服務質量較高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保持著較高的市場佔有率。

我們認為,加強監管並不影響證券中介服務行業「做大做強」的發展目標。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是實現行業發展目標的保障,不能因為支持行業發展而降低監管要求。只有嚴格監管下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才是高質量的發展,才能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真正實現「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否則只會造成證券中介服務行業的「大而不強」。

另外,認為機構越大、項目越多、出錯率越高的觀點,是將項目選擇、人員配置、執業管理當作「抓鬮」、「摸獎」的行為,也恰恰反映了部分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對內部控制、執業管理職責義務的重視程度不足、不到位的問題。

附:目前中止審查的部分情形:

(正文完)

一、場內股票質押新規演進過程及規則體系

(一)新規落地過程

(二)規則體系

二、新政解讀

(一)場內質押和場外質押概述

(二)場內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開展的模式

三、股票質押新規重點內容解讀

(一)參與主體

(二)重點指標

(三)風控核心

(四)資金流向禁止和可以的投向解讀

四、新規實施業務層面關注核心

(一)參與主體的准入

(二)標的證券的管理

(三)交易、結算、清算等流程

(四)中登質押規則

(五)標的證券權益處理及合同/協議關注

(六)全面風險控制、違約處置、異常情況報告等

(七)收費項目及標準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部分)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金融監管研究院 的精彩文章:

TAG:金融監管研究院 |